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中,多次提到,制度的变迁与否是各个行为人在衡量自身的可能收益和成本后作出的最后决策。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问题,我把他的一部分文章框架贴在这里:“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说明为什么鲁宾逊世界仅仅是一种虚构。在这一部分中对个人行为及其面临的环境提出了明确的假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决定因素也作了专门的说明。第三部分用供求理论分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说明了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并讨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学。第四部分提出了一种国家理论,着重强调了为什么政府通常不能成功地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三和第四部分,对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作出了区分。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虽然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但为了便于分析起见,本文将这两种变迁类型作了区分。”
在林毅夫的论文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观点就是,在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中,每个行为人的具体决策是导致变迁成功与否、能否进行的重大因素,个体决策的前提是其对这一变迁给自己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是否满足理性条件(及收益大于成本)。无论是诱致性变迁中的个人、组织,还是强制性变迁中政府首脑的决策。林毅夫夫的观点是,他们都是在衡量这一成本收益比表后作出决策的。
我对他的批判也就开始与此:一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更不是出于一种超自然的设计(及上帝的存在)。我们认为,各种秩序的存在及非人类自身理性可以设计的结果,也非上帝的存在而导致,而是一种如哈耶克所说的“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届时下来,也就是说,人类在进行制度变迁的时候,并非有意识的可以的设计一种对自己有益的制度均衡,更不是在可选的制度集合中进行选择,选取对自己最有益的制度安排作为制度变迁的新选择。而仅仅是因为,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人们自身的追求利益的行为导致其行动偏离了原有的制度设计的规范,其采取的行动仅仅是出于自身利益的安排,自然行动的结果。行动之后,作为一种大家共同的行动选择,或者行为规范选择,最终形成一套新的制度安排,来协调新的环境下各方的利益关系,最后总在大家的博弈过程下,达到新的制度均衡。
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或者说决策人,并非有意识的、进行理性设计这一新的制度规范。而仅仅是自己的行动,同社会上其余成员的行动产生了共同的交集,最终这一规范被确立并且形成新的制度安排。
林毅夫的论点中,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背后决策人,均是在理性衡量利益得失,进行理性制度设计的前提下进行的制度变迁选择。这一点是不符合人类制度发展演化规律的。
在很多情况下,一种制度的出现,并不是确切符合当时最好的安排得,或者说,很多制度安排的出现,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就像自然界中的生物变异一样,制度的预先的变化方向是不能够准确判断的,只能在这一制度安排出现以后,通过社会的选择(依然不是纯理性设计的),来决定这一行的制度安排是否留存。这同生物界的物竞天择,是相同的原理。
“人之行动”而非“人之选择”是对人类自身行动决策现实的体现,也更加体会着人类的有限理性这一根本内容。
林毅夫的论文是深刻的,这是大家的共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分类,是具有深刻含义的。但不能否认它的论点中的某些方面是存在问题。
大家的共同讨论,才能换来更加贴近现实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