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7100 发表于 2016-11-15 21:23 
某个产品逐渐退出市场,耗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逐渐为0,这是需求的趋势。仔细推究,劳动价值论抓住了产品是 ...
你对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按照你自己的理解来加以歪曲也就是必然了。
首先,在你所引用的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那段话里,马克思重点分析的是第一重的必要劳动,这就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意义上的必要劳动,凡是多余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劳动耗费,都不是社会必要的,都不形成价值。
但即便在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中,马克思也隐含了第二重必要劳动的意思,这就是被你严重忽视的“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看清楚了,马克思这里讲的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
为什么用使用价值而不用商品,这正是为了强调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第二重意义,这就是对于社会的需要是必要的。这与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强调是完全吻合的。例如,我们大家所熟知的“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如果一种劳动生产的产品没有社会需要,那么它就没有社会的使用价值,耗费在它上面的劳动也就不能形成价值。——“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在第一卷第一章中举出了生产的商品超过了社会需要量不能算作必要劳动时间的例子:“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2 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126页)
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即便按照第一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看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按照第二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看,只要超过了社会的实际需要,那就不是社会必要的。
到了第三卷中,马克思对第二重的必要又从全社会总劳动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717)
看见没有,这里再一次强调了只有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才是社会必要的,并且强调“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与第一章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中的“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和关于社会使用价值的论述达成了高度一致,与第一章中所举的麻布的例子也完全一致。
所以,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始至终就是二重的必要。我对你所举例子的解释完全是应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必然。你只承认第一重的必要而否认第二重的必要,只能证明你的理解能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