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8 发表于 2020-4-24 16:45 
价值论实际上是成交价格上下限理论。
劳动价值论和三要素价值论属于生产成本论,这是成交价格的下限。
“价值论实际上是成交价格上下限理论”,同意这个论断,把“等价(等劳动或等效用)交换”剔除了。
至于你具体指定的下限和上限,算是一家之言。
可成交比例的区域,或我所称之为的“价值域”,其上下限的早期讨论,是奥地利学派的庞巴维克。
他举过一个例子,用以说明决定价值域上下限的通则。
他说,某A认为马的效用是30镑,某B认为马的效用为20镑。(因为效用单位在两人之间是不可能一致的,所以他用两人的出价来表达各个人的效用)。
于是他很优美地指出,30镑是上限,20镑是下限,成交价格在20镑到30镑之间。
之后,他引入多人竞争来说明成交价格的决定。
注意这里庞巴维克同你的区别:他认为卖方的成本,是卖方(B)对马的效用的主观估计,而不是生产成本。
但是,可但是,他的分析有两点瑕疵。
1、B养马的成本,到底是用货币计量的会计成本呢,还是养马人对马的以货币表达的效用估计值呢?这个问题,庞巴维克故意忽略了。会计成本是一个要素投入的客观计量;而以货币表达的效用却是一个主观估计,两者并不一定相等。这个问题是不能马虎的。
2、效用并不等于需求,只是决定需求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买马人(A)对马的估价,并不仅仅取决于他的效用大小,还要看他的购买能力,也就是说,当A的支付力低于30镑,他的估价就是无效的,不能构成成交价格上限。
兄台说生产成本构成下限,边际效用构成上限,第二个分句的问题与庞巴维克的第二个瑕疵是一样的,不考虑收入水平制约的购买能力,买方的估价就可能是无效的估价。
不厌其烦地再举一例:某人手中有壹佰万元,准备用来购房。中介带他去看一处房产,该人参观后,内心有一个效用估计,认为该处房产值一千万元。那么,这个估价能构成该处房产的成交价格的上限吗?
不能。价格任由你估计,但能够成为成交价格上限,还要看你付得起多少,对不对?
如此,就回到你我曾经同意的价值域成因上来了,买方自制成本高于卖方出价则买方购买,自制成本低于卖方出价则自制而不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