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奇 发表于 2010-3-14 23:29
你说方法只是一种方法,也可以直接将所有个别利润率相加再÷N。那种是对的?这就需要严格的逻辑论证。
前面说过,在合作劳动中的总劳动力求算,由于结构关系存在,总劳动力不等于各个个别劳动力的代数和。这实际就是论证马克思和你的先将劳动力平均以求算平均价值的方法不可行(当然可行的方法我也不知道)。
随后你又说合作劳动中总劳动力等于个别劳动力的代数和,大概是没注意到我的这个反驳(或者是论证)。所以这个问题一直扯到现在。比如,电工、钳工、电子、电焊、搬运、销售、会计等几人合作劳动,总劳动力怎么可以等于他们个别劳动力的代数和呢?
如果不将劳动力通过假设平均掉,我们就会面对劳动力,必须研究它,则,要么得出总劳动力的求算方法,要么想我这样得不出总劳动力的求算方法。这二者都比将劳动力平均掉不予研究,要好得多。
要是每种样本只有一个,比如利润率从1%到100%各一个企业,这就用你说的办法——也叫算术平均。
要是每种样本不止一个,这就需要把各自的数量也考虑进去即乘上数量,这就是数量加权平均了。
企业除了利润率相同或不同外,其资本也很不相同。为了把资本的因素也考虑进去,这就需要对资本加权。这样求得的利润率,才更反映实际情况。
用不太准确的语言来形容,考虑到加权求出的就是一种“合力”的结果了。或者说,其主要的作用已经考虑进去了。
同样是电工,其平均的劳动强度(在电工中比较)差别不会很大,其平均的工作能力即单位时间的贡献差别也不会很大。同理,钳工、电子、电焊、搬运、销售、会计等等也是如此。
要想生产出一种产品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很多工种的人员进行合作,还包括领导,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那么,“合力”意味着什么呢?我的理解,就是要在规定时间内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比如,一天、一周、一个月、一年产量若干;或者,一定的数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生产出来。
以一天而论,工作时间是8小时(包括工作期间的正常休息),每个人的工作时间就都是8小时。
对于这8小时,从劳动强度来看,如果不同工种的人员都觉得差不多且很合理,那就可以反过来证明其付出大致相同。这样,加权平均后的每人工作时间,实际上就是总人数乘8小时再除以总人数即等于每人工作8小时。把一天生产出的总产品量除总人数再除8小时,这就可以求出单位时间的人均产量。
要是某一工种的人员明显感到劳动强度过度,可企业领导又维持现状不变,此次才会出现你说的“合力”
的问题即平均的结果是不真的。
为此该怎么改变呢,或者说该怎样求出新的真的“合力”?
1.理想的办法:增加劳动强度过度工种的人员,使整个工种的人员劳动强度与其它工种的相同。于是,求出的单位时间的人均产量就会比原来的小些。这就是考虑权重的意思和结果,计算原则没有变化。
2.现实的做法:认可劳动强度过度并用增加工时的办法给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工种的人员工作8小时其真正的工时就比8小时大比如为10小时。在很多工厂,真正的工作时间就是按工时计算的。(我原来的单位是沈阳飞机制造公司,当小批量试制飞机都是这么算工时并确定成本的。)
在一个单位里,为什么有工资差别?不能不承认,这正是因为同样工作一天的出力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计算不出产品的单位时间的人均生产率,计算原则也很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