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经济”的提法在很多人的书里都有提及,如果分析社会的机构组成,以“小农经济”加以界定可能更加清楚,另外,
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古代是没有法律的,只有刑律而无法制。我个人理解的是法制是针对一个权利体系的界定,是对包括
诸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民主权而构成的。由于中国古代过于强代儒家道德,实际上导致的后果是没有
民法的规定,而是用所谓的“氏族”、血缘加以评判。另外古代社会也不是“子可与父辨”的情况,中国当时的人民主体
是农民,而在孔子看来是“野人”,是“只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昧之人,是孟子所说的“劳力者”,囤于小块土
地上的农民毫无政治权利,何来资格于拥有庞大政治、暴力系统的“官”而辨呢?
另外,庄周提出的“内圣外王”经儒家吸收修改,变为致知、格物、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与此
相适应的是小农的“自私自利”和“安分守己”,至于作者提出的正名,其实在孔子就有了很清晰的界定,为了恢复
“礼”——社会制度,他强调应该“克己”,其步骤首先是正名,只有正名才能言顺,其次是用贤和富民,作为统治者,
他们的目的仅仅是维护极权统治,必然要发挥在农业文明条件下的农村基本组织的力量,甚至发挥宗族势力,但是决不会
允许其势力对统治者形成力量的抗衡!个人主义在中国古代是不可能出现的,而且中国也没有基督文明从罗马那里学来的
法律意识和经验。因此,中国很难形成意识突破,极权统治依然存在并在某种条件下变种!
个人意见,不足为评,仅以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