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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5

转自中国经济科学教育科研网

flyingdream

科斯对现代企业性质的讨论 在科斯的文章中,企业是作为市场的替代形式存在的, 而决定企业边界的是交易成本(各自的运作成本) 如果考虑到行政方式得以实施的基础,便会觉得企业的本质也是一组契约, 在这点上和市场的运作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如果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那么我们只需要找出约束条件下交易成本最低 的情况即可,而对企业的边界进行区分是没意义的 因此研究企业和市场的边界的意义就在于这样可以使我们更清晰地 了解到不同形式的契约之间的区别吧,而这也是现实中直接存在的。 个人看法,可能理解错了,请师兄指正!

星期五:

我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你的看法,无论就科斯著作本身的意蕴以及企业理论发展的角度来讲,我只能说你的理解与我有太多不同。

首先,根据科斯(1937),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其实质是用权威替代价格机制。也就是说,企业和市场运行的机制不同,这是根本差别,不是没有差别。因为企业理论以交易为单位,所以无论企业还是市场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契约,但这个事实(相同点)不能抹煞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区别。

其次,如果仅仅想专门从契约的角度来理解交易,那么此时企业和市场的差别就不再敏感,而这正是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思路。它们重点研究在一个完全契约下,如何设计出精巧的机制来引诱当事人的信息,激励当事人的最佳行为,因此完全契约理论也称为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从这个角度理解,企业与市场没有“差别”也说得过去。因此,关键在于你研究的目的和对象是什么,这决定了你的方法和思路。

再次,从现代企业理论发展的成果来看,承认企业与市场的主要差别在于权威或不对称的(剩余)控制权,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注意到科斯思想的发展,以及契约与企业理论的发展,而不是只关注几篇经典文献,这是非常重要的。

我原来的用户名xingqiwu被人锁定了,原因可能是在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论争中,我鄙视了一个叫Hammurabi的狂妄之徒罢了。因为与版主或者斑竹的熟人意见不苟,已经几次被迫换id了,蛮搞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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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25 19:12:00
一直以为该网上高手如云,现在发现至少契约与组织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还可能不如我们人大经院呢。至少问这样的问题实在是太弱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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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25 22:47:00

科斯原来想分析企业作为雇佣关系和市场的纯粹交换关系的区别(边界问题),威廉姆森才使用等级和市场的概念,可惜阿尔奇安、张五常等人把雇用关系也看成是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就忽略了命令、不平等等问题。有时激进经济学在分析劳动关系时还是有道理的,问题是如何在契约关系网中引入不平等的权力?

听听nie及各位大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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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25 23:23:00

最近看了一些科斯的演讲,发现同一个领域、同一个分支的经济学家之间分歧其实也蛮大的。根据威廉姆森(1985),阿尔钦(Alchian)已经承认由于资产专用性问题,企业与市场是有区别的,这纠正了他和德姆塞茨1972年的经典论文的观点。

激进经济学从权力的角度来研究契约问题的确有其道理。起码我一直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真的很适合当下的中国——不知道这是不是研究者的悲哀。但是,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自由契约”与“产权清晰”基本上是可以保证的,所以不平等权力问题不是很重要。要处理,只能当是特殊情况处理。比如,在Hart-Moore(1999)中,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果假定赋予一方“take-it-or-leave-it”(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谈判力,并且假定不存在再谈判,那么符合社会最优(first-best)的投资激励也能实现。我以为,这个假定,其实就是权力不对等下的缔约过程。

也就是说,一般还是采取对谈判力的假定和谈判策略的假定来模型化权力。应该说,中国当下契约的权力不平等问题要复杂得多,需要到实践中去观察。期待科斯式的Cassel旅行奖学金。

请各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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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26 18:59:00

奴隶制度可能是有效的!

考虑到上面的话太抽象,现在分2点进一步说明。考虑一个经典的研发案例,卖方(S)与买方(B)交易一个小产品,该产品对卖方的成本是C,买方购买后投入人力资本i,获得价值V。现在我们来分两种情况考虑不平等权力问题。

1、假设赋予买方“take-it-or-leave-it”的权力,即赋予买方全部谈判力,获得全部剩余。不允许再谈判发生。此时,满足买方利润最大化的公式P=V-C-i的解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解相同。也就是说,此时实现最优投资激励。这个模型,可以说明强势的资本家与弱小的工人之间的缔约过程。也可以说证明“奴隶制度是有效的”。1993年诺奖得主Fogel前几天在北大时仍坚信奴隶制度被摧毁不是经济上的原因,而是政治上的原因。这与巴泽尔的看法相左,蛮有意思。这也可以说明中国目前民工的命运。

2、在谈判中设置罚金(fine)F,使得F>C-c,c为卖方的外部选择权价格。如此,则买方也有积极性向买方提供合格的小产品。这个模型,可以形象地说明那些被迫以某种方式质押而不得不卖力工作的情形,比如民工被老板扣了身份证,大学生要城市户口等。当然,此时不一定能保证最优解实现。

总结一下,通过对谈判力和质押两种假设,我们可以在缔约过程中模型化不平等权力。如果考虑到轮流出价解,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丰富上述模型。注意到,我们并没有假设一定存在专用性投资,这扩大了模型的解释力。我这里只不过是对Aghion et al(1994)和Hart-Moore(1999)的模型做了简化而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6 19:03: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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