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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广州最近又出台一个规范城管的措施,这是广州市人大颁布的《城管执法条例》,明确城管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符合两个条件才可实施扣押物品。两个条件是这样:占用重要公共区域摆摊被市民投诉、城管劝告仍拒不改正的。程序是这样:当事人有申辩权利;城管机关当场有交付扣押清单和决定书;可公告送达处理文书;查扣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查扣被解除后城管机关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物品。

关于城管的话题很多,网上也有不少图片,大致来说,都是执法过程当中一些行为看上去颇为类似抢劫,只不过是明抢而已。对于小商贩来说,城管最大的威慑力确实不在于野蛮执法,而是在于他可以“合法”抢劫——到底是不是合法也很难说,但我们也可以先默认其合法就是——而冲突往往也就发生在这个时候。

应该说广州这个规定还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如果真的照此做,冲突的可能恐怕就会降到最低。您想,城管要是好言“劝告”,会有多少人“拒不改正”呢?小商贩们哪怕是当时改正、过后再来,也不会乐意当面马上就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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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3:35:56
肯定是的啦,要知道城管的地位比较尴尬,其不属于公务员队伍,行使的职权又是受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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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3:50:46
城管虽然是受人委托的,但是很多报纸的报道,可以看出他们的执法很不文明,他们的素质很差。如果他们属于公务员队伍,那么就更难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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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3:58:09
城管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进行“合法”破坏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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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4:02:58
Fisher2001 发表于 2009-9-2 12:14
广州最近又出台一个规范城管的措施,这是广州市人大颁布的《城管执法条例》,明确城管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符合两个条件才可实施扣押物品。两个条件是这样:占用重要公共区域摆摊被市民投诉、城管劝告仍拒不改正的。程序是这样:当事人有申辩权利;城管机关当场有交付扣押清单和决定书;可公告送达处理文书;查扣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查扣被解除后城管机关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物品。

关于城管的话题很多,网上也有不少图片,大致来说,都是执法过程当中一些行为看上去颇为类似抢劫,只不过是明抢而已。对于小商贩来说,城管最大的威慑力确实不在于野蛮执法,而是在于他可以“合法”抢劫——到底是不是合法也很难说,但我们也可以先默认其合法就是——而冲突往往也就发生在这个时候。

应该说广州这个规定还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如果真的照此做,冲突的可能恐怕就会降到最低。您想,城管要是好言“劝告”,会有多少人“拒不改正”呢?小商贩们哪怕是当时改正、过后再来,也不会乐意当面马上就发生冲突。
如果广州城管,真的按照广州条例来办事,就不叫合法抢劫吧,至少不叫抢劫,不类似抢劫。
这里假定广州条例是完全合法的。

问题在于,广州城管,真的能做到机械死板按照条例办事吗?还是说,他们拿着条例,有所随心所欲,且得不到适当纠正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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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4:03:49
1 觉得“城管”这个名字有问题,城市管理的字面含义涉及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而目前我们所谓的城管能做到的也就是市容维护,而已,除了这个没有别的,如果取名“市容维护维持”也许更好。
2 职责职能定位极其模糊,我们从一开始就对“管理”这个词语的理解有所偏颇,其实它更多的含义应该是提供合适的资源、帮助解决问题、疏导潜在的隐患,而绝不是穿一身不伦不类的服装、开着不伦不类的大头车到街道显摆,他们一上街,我敢说99%的市民对他们深恶痛绝,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不敢说有了“城管”以后我们的市容就好了很多。这些年来我们亲眼目睹的、各类媒介上看到的好像都是他们执法的粗暴无礼,因为他们始终不明白他们执法的对象恰恰是我们民众的最底层也是最弱势最需要帮助的一群人。
3 没有明确的部门对城管执法效果进行监督、评估。既然是市容管理,我们不妨设想由我们市民代表组成一个评议团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评估,也许这样更能促进城管队伍执法工作的规范,我们喊了很多年的“还政于民”,如此从此做起,我们不就开始正规了么?
4 至于大家所看到的他们执法之种种怪现象和民众的意见之大甚而引起了民愤,都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不要等到大家一看到城管就如同看到瘟疫一样的那一天,那时候想再纠正也许有些晚啊。
5单单一个区域出台一个条例,也许有助于国家立法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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