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bgood 发表于 2009-9-2 16:02 
----- 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和创立、健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的任务(17大)。
稳中有这么一段话。读起来,好像很合理的,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细想之,问题多多。
首先请问什么是合理的?有谁决定是否合理?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中石油团购住房事件,在记者采访中,曾经有人说:中石油做这些事情完全合法,不违反法律。
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如果一位中石油的处级干部,以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一处住房,然后两年之后,转手以市场价格,姑且认为是1万4每平方米的价格卖出,他就可以无偿套利5000元/平方米,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可以套利50万。
请问楼主,这样的收入是合理的吗?对广大中低层人民来说,对辛辛苦苦挣月工资的白领来说,这合理吗?
如果楼主说这是合法的,那我倒认为不要这样的法律也好。我倒希望是合理的好。
您问得很好。
就您的提问谈点个人看法:
首先,本人认为17大提出的任务是秉承了15大提出的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主张和16大确立的分配原则。
其次,您说的问题多多中的两个,一个什么是合理的,个人认为,从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逐步消灭剥削(以“减轻”的方式逐步“消灭”)、朝着共同富裕发展的分配方式、制度就是合理的。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符合逐步消灭剥削和朝着共同富裕发展这两个要求。另一个有谁决定是否合理,个人认为,收益分配方式、制度,是根本性的制度。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依据这个原理,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创立自己的收益分配方式、制度,应该由全体劳动者当家作主,依法确立和制定有关收益分配的法律、制度。
第三,您所提出的“合法”现象,我个人认为它的确很不合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它不能体现社会公平,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合理,要改变这种不合理,就要有新的制度取代“合法不合理”的制度,所以17大提出创立和健全新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新的重要任务。
“问题多多”的另一面应该还有一个怎样看待、认识、理解的问题,您说是不?
个人看法,仅供您和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