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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阶级社会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由(生产资料)资本要素占有全部剩余劳动的收益分配方式、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对未来(没有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会的收益分配方式提出了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设想。而象我们今天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的方式、原则、制度,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里却没有现成的构想。

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分配方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创立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制度呢?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必须坚持发展的方向和总原则。

实行按劳分配,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就我们现在的实践而言,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初步具备了实行按劳分配的众多必备基本条件之一,应该事实求是地认识到,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除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并不完备)以外,并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其它必备基本条件。因此,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根本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在分配实践中也就不存在为不为主体的问题。把本不属于按劳分配的形式当成按劳分配,只能是对原本科学的按劳分配的误读、误解;把非按劳分配强行解释成按劳分配并错误地加以坚持,是对按劳分配的曲解;无论这样的误读、误解、曲解是无心还是有意,都是对按劳分配科学性的严重伤害。

社会主义,即使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不能长期因袭旧的、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的——资本要素独占收益的分配方式,必须创建自己的,能体现逐步消灭剥削,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朝着共同富裕发展的分配方式、制度。实现这个“创建”,首先必须消除对按劳分配的误读、误解和曲解。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既不能因袭旧的分配方式,又无法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阶段;是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向着共同富裕发展——因而应该是不再由资本要素独占收益历史阶段;是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由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共享”收益的历史阶段。

经过长期的探索,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制度的问题上,排除了一系列错误观点,指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贫穷和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从分配的角度科学地揭示了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主张通过劳动、勤劳致富,强调应该由广大劳动群众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明确提出了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思想(15大),确立了劳动要素按贡献平等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16大),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和创立、健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的任务(17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贡献!重大创新!和重大突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和不该忽视的内容!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益分配方式、制度,为开创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的实践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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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5:50:45
以按劳分配为主才能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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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6:02:48
-----   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和创立、健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的任务(17大)。
   稳中有这么一段话。读起来,好像很合理的,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细想之,问题多多。
   首先请问什么是合理的?有谁决定是否合理?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中石油团购住房事件,在记者采访中,曾经有人说:中石油做这些事情完全合法,不违反法律。
   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如果一位中石油的处级干部,以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一处住房,然后两年之后,转手以市场价格,姑且认为是1万4每平方米的价格卖出,他就可以无偿套利5000元/平方米,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可以套利50万。
   请问楼主,这样的收入是合理的吗?对广大中低层人民来说,对辛辛苦苦挣月工资的白领来说,这合理吗?
   如果楼主说这是合法的,那我倒认为不要这样的法律也好。我倒希望是合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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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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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7:20:44
3楼指出的问题比较尖锐。合理确实是一个相对人相对事的概念。忽视或抛开探讨的前提,是难以得出统一有效的结论。
    按劳分配本身作为一种原则,是以市场导向为主的。若人为的割裂其与市场的关系,掺杂些许主观色彩,那么按劳分配更适合在伦理学层面展开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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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20:00:58
支持三楼。再举几个相关的例子:

1.国家拿走了税收(营业税、交易税、利得税、收入税...),这是按劳分配吗?
2.国家税收的部分用于建设社会(如转移支付、社保扶持)。这种情况下,那些得到了转移支付、社保扶持的人,他们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吗? 合理吗?
3.某法人出资帮助创建公司从而参股,所以享有股东权益以及年度分红。这种情况下,此法人的资本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吗? 合理吗?

还有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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