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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6
1 总  则1.0.2 本规范可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编制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专项规划的技术要求。
1.0.3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对规划区以外与城市发展相关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
1.0.4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应对未来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战略研究;提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战略;应充分考虑城市环境资源禀赋,体现城市环境特色。
1.0.5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资料的收集:包括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状况,城市规划概况(城市性质、规模、用地布局、产业结构与布局、城市绿地系统等),城市及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分布等。
2 对城市环境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城市主要环境问题。
3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的目标,确定城市环境指标体系。
4 对城市环境承载力进行分析。
5 确定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对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及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等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划定对城市地区有生态价值的区域进行保护,对城市周边自然景观与废弃土地的生态重建提出规划要求。
6 提出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主要措施与管理政策。
7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注重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
2城市水环境保护2.1一般规定2.1.1水体的分类有多种,除按形态和水质分类外,还有按功能、营养程度等分类,但在实际规划过程中,水体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功能,难以进行综合统计和对比。目前各地对水体的统计和分析也主要从形态进行分类、从水质进行评价,因此具有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同区域需要纳入水环境规划的水体规模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的发展方向确定。
    城市水环境保护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不同的城市可根据其水环境资源条件确定需要纳入城市水环境规划的最小水体规模。
2.2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2.1水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实现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在水环境规划中进行功能区划,一是为了合理布局,二是为了确定具体的环境目标,三是为了便于目标的管理和执行。对不同的水域,有关部门将采取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2.2.5 对确实由于发展经济或布局调整需降低现状水质时,必须详细论证该水域未来有无高功能要求,并作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同一水体可兼有多种功能,但一般需首先确定核心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以不影响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相互产生不良影响为原则。水是城市起源和发展的命脉,水环境规划应立足于现状,对尚未开发的区域加以严格的保护,以此达到环境保护规划的目的。
2.3 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2.3.1城市工业布局及废水处理是直接影响城市水环境的重要因子,应对其进行规划控制。各类企业产生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3.2 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及处理系统是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对此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2.3.3 节约用水是城市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综合利用。工业用水是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重点,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单位,应选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3.4 在水体的诸多功能当中,首先应确定的是城市水源地功能,优先划定城市水源地的范围,予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对城市水源水体,应当尽量减少其他水体功能的布局,避免对水源水体质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2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应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3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2.3.5 水体、岸线和滨水区是水系功能体系中的重要的物质基础,相互之间有极强的关联性。规划应划定区域提出相应控制要求。由于各个部分有其独立性,有不同的特征,因此也有不同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在平面上分成不同的区域代表水体、岸线和滨水区更有利于规划管理,划定蓝线、绿线和灰线分别代表不同的保护类别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蓝线范围包括了岸线区域,按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蓝线范围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基本一致。
2绿线是蓝线外所控制绿化区域的控制线,是保证水系公共性和共享性的措施,是水系利用过程中公众活动的主要场所。如果滨水绿化区域面积大于水体面积,又没有集中的城市污水的影响,水生态系统将能够自身稳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因此,应把这一标准作为滨水生态保护区的绿线确定原则。
3灰线主要为确定影响滨水景观的开发建设区域,这个区域对水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滨水景观塑造、天际轮廓线控制和生态通廊建设,为能够在实际规划管理中可操作,范围不宜太大,因此以一个街区作为基本控制区域,并结合城市道路的等级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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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6 12:02:16
3 城市大气环境保护
3.1  一般规定
3.1.1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和酸雨等是空气质量标准中列出的部分污染物,是空气中对人体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空气污染指数也是一种反映和评价空气质量的数值。

3.1.2 如国家园林城市和“创模”对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等于100的天数都有不同的要求。二氧化硫(SO2 )排放量是减排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3.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3.2.1~3.2.2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新规划的工业区应为一般工业区。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3.3 城市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3.3.1主要根据风向频率对各类用地进行规划,避免将工业用地布置在上风向,对于可能产生污染的适当设置隔离带或缓冲带。

3.3.2通风廊道宜与城市主导风向一致,宽度宜大于80米。

3.3.3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

3.3.4采用集中供热,取消小的锅炉房是供热地区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方法。根据节能要求确定热指标,可以逐步减少能源消耗。

3.3.7 可采取规划绿地、水面代替裸露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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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6 12:02:32
4 城市声环境保护
4.1 一般规定
4.1.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国家标准。该标准按照区域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分类并确定了各类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声环境保护规划中,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和环境噪声限值执行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4.1.2调研、收集城市声环境现状资料,是编制声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工作。通过对全国二十多个大中型城市的调研情况来看,声环境现状资料主要来源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城市声环境现状调查包括:

1规划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区域环境噪声声源构成和分布,55dB(A) 以下、55~60 dB(A)之间以及60 dB(A)以上的声级覆盖面积,暴露在不同声级下的人口数量和分布。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暴露在不同声级下的道路长度及分布;

4现状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及达标覆盖率。在现状调查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噪声源在区域环境噪声声源中所占比重进行排序确定主要噪声源类型,评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状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制定声环境保护措施,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4.1.3城市声环境预测是编制城市声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有针对性地提出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和制定声环境保护对策的基础工作之一。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是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变化的重要因素。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声环境保护规划中,需要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的变化以及主要交通干线设置等情况,分析社会生活噪声、工业企业噪声和交通噪声等主要噪声源的迁移和增减情况,重点关注路网体系调整、交通方式变化、机动车数量增加而引起的交通噪声变化,综合评价各类噪声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城市噪声污染类型。

   城市噪声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内容包括:

1 噪声污染类型和噪声源分布的变化趋势。

2 主要噪声污染源的变化及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城市总体布局调整带来的噪声源的变化及声环境质量的变化。

3 交通噪声污染变化趋势。



4.3 城市声环境保护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对城市新建城区和已建城区分别提出声环境保护要求。

4.3.1~4.3.3针对城市新建城区声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要求。新建城区即城市建设用地拓展后尚未建设的区域,其声环境保护应从科学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合理的用地布局、优化路网体系等方面入手,处理好重点保护目标与噪声源的空间关系;采取设置缓冲区等手段来控制噪声的传播途径,缩小噪声源的影响范围。新建城区的声环境保护规划应进行以下工作:明确各类功能区内的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将其作为重点保护目标,提出预防噪声污染的措施;针对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主要噪声源,从退让、遮挡、衰减等方面提出规划措施,确保在噪声敏感建筑处的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注重对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护,优化道路交通干线和轨道交通线网布局,提出交通干线和城市轨道两侧绿化带和隔声屏障等的设置方案。

4.3.4~4.3.6针对城市已建成区声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要求。城市已建成区的声环境保护受现状用地布局、现状路网体系、现状人口分布的限制较大,主要针对城市已建成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的达标控制,侧重于对现状噪声源的监控与治理。已建成区的声环境保护规划应进行以下工作:结合旧城改造进行用地布局优化,从改变城市主要噪声源的分布和噪声传播途径等方面来降低噪声污染;加强对已建区域内重点噪声源的防治,解决扰民噪声源等,实现局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好交通噪声综合整治,通过改善道路状况、加强城市运行车辆管理、划分载重车辆运行路线、设置隔声屏障等来降低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区域的影响等。

4.3.7由于城市噪声源种类较多,噪声产生机理也千差万别,且受到一定的人为因素和社会因素影响,单纯采用规划和技术手段控制城市噪声污染还不够,需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从对全国二十多个大中型城市的调研情况看,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和监督管理对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城市声环境保护规划中应有结合城市噪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以实现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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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6 12:02:56
5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及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三大类,本规范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进一步细分,将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四大类。同时再进行小类划分,一般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电子废弃物、工业危险废弃物三类,将固体废物细分是体现对人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危害程度不同,也是考虑便于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

5.1.2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固体废物对城市的空间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规划应逐步引入国外先进的处理方式,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切实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5.1.3 城市固体废物处置场种类繁多,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本规范提取固体废物处置场选址的共性条件予以明确。

5.2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
5.2.1  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很多,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处理方式是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这三种。各种处理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城市在选择处理方式时应结合城市的各种条件在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各种处理方式的选址条件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2003)4.5条,4.6条,4.7条、《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4条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第4条中已经明确,应按上述规范执行。

5.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条件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第5条中已经明确,应按该规范执行。

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结合城市规划对用地分类的特点,将城市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分为城市医疗废物、城市电子废弃物、工业危险废弃物三类。其中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危险废物焚烧厂的选址条件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第6条、《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第4条、《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第4条中已经明确,应按上述规范执行。

5.2.4城市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要求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中第5.5.1条中已经明确,应按该规范执行。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的选址条件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第6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中第5.1条、《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第4条中已经明确,应按规范执行。

5.2.5 主要根据《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目前在国内对电子废物处置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对该部分电子废物的处置原则主要体现在减量化和资源再生化。由于电子废弃物目前收集难度较大,中小城市建议与其他相邻城市共同设置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理处置厂,并服务周边地区。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理处置厂的选址条件已在《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第六条、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的选址在《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6.4中均有明确规定,应按上述规范执行。

5.2.6  城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主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的规定,依托于各个企业、工厂,根据自身的工艺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5.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于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种类较为复杂,处理方式也不尽一致,建议要求在专业部门指导下,通过安全、可行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置。

5.2.8 根据《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4.4.2中对建筑垃圾填埋场的选址有明确规定,结合城市规划工作特点,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分为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等三种方式,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建设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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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6 12:03:18
6 城市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划
6.0.1 核热电厂、核电厂、以及其他能够产生放射性气载废物、放射性液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设施或设备的选址、规划应充分考虑放射性污染源特性、地理、生态、地质、水文、气象等环境条件和人口分布等因素。核设施或设备应与居住区保持适当的直线距离。

6.0.2 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以及一切产生100KHz~300GHz频率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设备,在选址、规划中应根据电磁辐射污染源特性,划定污染源与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以防护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设备选址、规划时,应根据其污染源特性,避让对电磁辐射影响敏感的项目,如医院、学校、居民区、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等。

7 城市自然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7.0.2城市野生生物保护和自然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可用于指导专业人员和普通市民来参与城市自然保护活动。

7.0.3 城市自然要素是整个自然系统在城市中的延伸,所以对于城市自然要素景观空间规划必须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将城市内部自然山水和城市外围自然要素结合起来进行规划设计。城市自然要素与城市建设单元之间在功能、使用方式上都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边界效应”强烈。在重点地段(如沿山、沿湖、沿河地段)要控制好建设用地的开敞空间,使自然景观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维护和强化城市整体山水格局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0.4对人类具有特殊价值或具有潜在自然灾害的地区,是城市自然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要区域,应划定区域进行保护。所指特殊保护对象包括:特殊水源地以及其它珍贵稀有需要特殊保护对象,而其数量、规模、所处位置又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者,都属这个范围。

(1)一级保护区、特殊保护区内,不能有任何生产、生活设施、建筑物等;不能进行水产养殖或种植农作物;不能排污或堆放固体废物;不能对这个范围内的树木、草地等使用有污染的农药(水源地更应严格要求);不能作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通道。

(2)对二级保护区、控制区等也要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7.0.5城市禁止建设区与限制建设区是城市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重要区域,规划应协调城市禁建区与限建区划定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用地。

7.0.7一个未受异常自然和人类扰动的湿地,因其物种的多样、结构的复杂性、功能的综合性和抵抗外力的稳定性,而处于健康状态。当外力扰动超过湿地的自我修复能力时,湿地生境恶化,功能退化,进而影响区域环境。城市湿地的保护及恢复可参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建城[2005]97号)。

7.0.9城市郊区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是易于接受大城市的辐射、较为敏感的区域,是城乡互为渗透、城市化迅速发展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快速转变的地区。在该地区进行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可以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边缘区之间连成一片,并为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游憩场所,最终为城乡生存环境维护和保护创造条件,也是切实落实建设新农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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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5 16:44:34
谢谢,这个帖子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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