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2 本规范可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编制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专项规划的技术要求。
1.0.3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对规划区以外与城市发展相关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
1.0.4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应对未来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战略研究;提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战略;应充分考虑城市环境资源禀赋,体现城市环境特色。
1.0.5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资料的收集:包括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状况,城市规划概况(城市性质、规模、用地布局、产业结构与布局、城市绿地系统等),城市及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分布等。
2 对城市环境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城市主要环境问题。
3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的目标,确定城市环境指标体系。
4 对城市环境承载力进行分析。
5 确定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对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及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等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划定对城市地区有生态价值的区域进行保护,对城市周边自然景观与废弃土地的生态重建提出规划要求。
6 提出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主要措施与管理政策。
7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注重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
2城市水环境保护2.1一般规定
2.1.1水体的分类有多种,除按形态和水质分类外,还有按功能、营养程度等分类,但在实际规划过程中,水体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功能,难以进行综合统计和对比。目前各地对水体的统计和分析也主要从形态进行分类、从水质进行评价,因此具有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同区域需要纳入水环境规划的水体规模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的发展方向确定。
城市水环境保护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不同的城市可根据其水环境资源条件确定需要纳入城市水环境规划的最小水体规模。
2.2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2.2.1水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实现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在水
环境规划中进行功能区划,一是为了合理布局,二是为了确定具体的环境目标,三是为了便于目标的管理和执行。对不同的水域,有关部门将采取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2.2.5 对确实由于发展经济或布局调整需降低现状水质时,必须详细论证该水域未来有无高功能要求,并作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同一水体可兼有多种功能,但一般需首先确定核心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以不影响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相互产生不良影响为原则。水是城市起源和发展的命脉,水环境规划应立足于现状,对尚未开发的区域加以严格的保护,以此达到环境保护规划的目的。
2.3 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
2.3.1城市工业布局及废水处理是直接影响城市水环境的重要因子,应对其进行规划控制。各类企业产生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3.2 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及处理系统是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对此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2.3.3 节约用水是城市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综合利用。工业用水是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重点,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单位,应选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3.4 在水体的诸多功能当中,首先应确定的是城市水源地功能,优先划定城市水源地的范围,予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对城市水源水体,应当尽量减少其他水体功能的布局,避免对水源水体质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2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应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3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2.3.5 水体、岸线和滨水区是水系功能体系中的重要的物质基础,相互之间有极强的关联性。规划应划定区域提出相应控制要求。由于各个部分有其独立性,有不同的特征,因此也有不同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在平面上分成不同的区域代表水体、岸线和滨水区更有利于规划管理,划定蓝线、绿线和灰线分别代表不同的保护类别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蓝线范围包括了岸线区域,按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蓝线范围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基本一致。
2绿线是蓝线外所控制绿化区域的控制线,是保证水系公共性和共享性的措施,是水系利用过程中公众活动的主要场所。如果滨水绿化区域面积大于水体面积,又没有集中的城市污水的影响,水生态系统将能够自身稳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因此,应把这一标准作为滨水生态保护区的绿线确定原则。
3灰线主要为确定影响滨水景观的开发建设区域,这个区域对水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滨水景观塑造、天际轮廓线控制和生态通廊建设,为能够在实际规划管理中可操作,范围不宜太大,因此以一个街区作为基本控制区域,并结合城市道路的等级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