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果的含义及其普遍性
原因是引发某种现象或过程的诸事物和诸因素。结果是原因引发的现象或过程。
凡存在的现象或过程,都是结果;凡结果都是有原因的。因此,因果联系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在一个具体的因果联系中,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二者不能混淆和颠倒。如果“倒因为果”或者“倒果为因”,就会歪曲事实,得出荒谬的结论。例如,摩擦生热,决不是“热生摩擦”。侵略者的侵略引发被侵略国家人民的反抗。侵略是原因,反抗是结果。如果颠倒因果,把被侵略国家人民的反抗说成原因,把侵略者的侵略说成结果,就歪曲了战争的事实,就是十分荒谬的强盗逻辑。
原因相对于它所引发的结果,才是原因;同样,结果只有相对于引发它的原因,才成为结果。任何原因都必然会引发相应的结果,没有“无果之因”。例如,“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多一份耕耘,就多一份收获”,“多一份劳动,就多一份果实”,“违背规律,必遭惩罚”,“多行不义必自毙”等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发相应结果的道理。任何结果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发的,没有“无因之果”。例如,周恩来总理曾经写道:“没有耕耘,哪来收获?没播革命的种子,却盼共产主义花开!梦想赤色的旗儿飞扬,却不用血来染它,天下哪有这类便宜事?”
一种现象在一种联系中是原因,在另一种联系中则是结果,反过来也是一样。例如,在摩擦生热、热引发燃烧、燃烧引发爆炸的因果链条中,热是摩擦的结果,又是燃烧的原因;燃烧是热的结果,又是爆炸的原因。
2、如何寻找原因
虽然事物自身都包含着使该事物持存(自生)、动变、发展、消亡的因素,但一般而言,事物不能直接成为自身持存、动变、发展、消亡的原因(尤其在事物内在基本稳定的情况下)。
原因和结果不仅仅是对立的,而且是统一的。原因把结果作为自身展开和演变所能达到的诸种可能样态之一,包含于自身之中,即以“潜在”或“可在”的形式内含于自身之中;结果把原因作为自身发生和实现(即更新更生)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熔铸于自身之内,即以“曾在”或“联在”的形式内蕴于自身之内。不能以“潜在”或“可在”形式含纳结果的原因,不是该结果的真实原因,至少不是其主要原因;不能以“曾在”或“联在”形式内含原因的结果,不是该原因的真实结果,至少不是其直接结果。
寻找原因的过程,一是寻找引发结果的动变源(即特定动变趋向或特定功能作用的承载者)的过程,二是寻找动变源发生并传导其作用的条件、机制与路径的过程。
3、一因一果与多因一果
一个原因并非只有一个结果,一个结果也并非只有一个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原因会指向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事物及其动变能力、趋向(独立动变源),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因会指向事物自身和其外诸物的、内在和外在的有关因素、条件的“联合”作用(协作动变源)。换句话说,虽然在某些条件下,“一因一果”是存在的,但更多情况下出现的则是“多因一果”。
一般而言,引发一定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每一个有关的条件、每一个直接或间接的、内在的或外在的“动因”,都可以视其为相关结果的原因(此即多因一果);在不同条件下,同样的因素会引发不同的结果(即在某些条件下会引发这样的结果,在另一些条件下会引发其他的结果),甚至由于事物内和事物间相互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同时”引发多个结果(即同因异果、一因多果);特定的因与果,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存在引发与被引发的关系(即条件下的因果);引发特定结果需要某些条件也意味着,结果的发生离不开更多的有关因素(即更多的“潜在”原因);只有当其他条件不变(或基本稳定)时,才可以把单一因素及其动变视为引发相关结果的“单一”原因;可能引发某种(或某些)结果的事物或因素,其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被其他事物或因素所抵消、淹没,而难以显现出来。
4、直接因果和间接因果、近因和远因、因果链条及其局限性
由某种事物或某种因素直接引发某种现象或过程时,该事物或因素称之为相应结果的直接原因。由某种事物或某种因素引发某种现象或过程,再由该现象或过程引发相应结果时,该事物或因素称之为相应结果的间接原因。与直接原因相对应的是直接结果,与间接原因相对应的是间接结果。例如,由A1、A2、A3……在一定条件下分别引发B1、B2、B3……,再由B1、B2、B3……在一定条件下共同引发C时,B1、B2、B3……称之为结果C的直接原因,A1、A2、A3……称之为结果C的间接原因;同理,A1、A2、A3……也可以分别称之为B1、B2、B3……的直接原因。同样的,结果C称之为B1、B2、B3……的直接结果,结果C称之为A1、A2、A3……的间接结果;B1、B2、B3……也可以称之为A1、A2、A3……的直接结果。
如某原因在时空上临近某结果时,称之为该结果的近因;反之,则称之为该结果的远因。
从间接原因到直接原因、再到结果的联系、联结,或者从原因到直接结果、再到间接结果的联系、联结,可称为因果链条。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因果链条是可以不断实现和延展的。但是实际上,因果联系中引发与被引发过程只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现的过程,称之为“小因果”。更多的时候,引发特定结果的乃是诸多事物、诸多因素、诸多条件的“共同”或“联合”作用,即“背景大秩序”中的“合力”作用,称之为“大态势”。而且,由于诸事物(因素、条件)的复杂和多变,“小因果”是可能并经常被其他的杂多事物(因素、条件)所打破、抵消或淹没的。
5、内因与外因(以及深层原因、根本原因)
引发一定的结果的因素,可以存在于事物自身之内,也可以存在于事物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乃是其内在和外在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事物内在构成及其分布与流变所演生和支撑的、事物及其构成的自生(持存)机制和互动机制以及事物内在构成及其分布与流变所生成和支撑的、事物及其构成的动变能力和动变趋向,是引发相应现象或过程的内因。事物外在的诸事物及其作用影响所积聚而成的背景秩序、外在条件及其演变趋向,是引发相应现象或过程的外因。
一般而言,内因是事物持存、动变、发展、消亡的根基性原因,它不仅框定了事物存在和动变的可能方向和可能方式,而且为事物的持存和动变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和能力支撑。外因是事物持存和动变的必要条件,在外因承载体与动变着的事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通过其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相互交流交换,实现了内因与外因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直至内外因部分内容的相互贯通、转化。
不同事物(或构素)在事物生存和动变的背景秩序(或系统)中的方位形态(及其功能作用)和相互之间能力博弈的(可能)演变趋向(即其所处的态势),是引发相应现象或过程的深层原因。
合于规律的内在构成和动变趋向、顺于背景秩序的演变趋向,是事物成长、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合乎规律的内在构成和动变趋向、不顺乎背景秩序的演变趋向,是事物破败、消亡的根本原因。(合于规律、顺于态势、内具能力又活用条件是事业成功的根本原因。)
6、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必然原因与偶然原因
在引发事物动变的诸原因之中,可以独立或联合含纳结果于自身之内、因而能对结果的引发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称之为主要原因。否则,称之为次要原因。
在引发事物动变的诸原因之中,其存在和作用是基于事物的内因、事物生存和动变的背景“大秩序”演变的根本态势、特别是基于事物持存和动变的本质和规律的,称之为必然原因。在引发事物动变的诸原因之中,其存在和作用与事物的内因、事物生存和动变的背景“大秩序”演变的根本态势、特别是与事物持存和动变的本质和规律无明显关系的,称之为偶然原因。
7、互为因果
在因果联系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即现象A在一定条件下会引发现象B,现象B出现后又会反过来作用于现象A,引起现象A的进一步变化,或者在一定条件下会引发更多的现象A,对此可以称为现象A与现象B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因果。
生物学中的物种繁殖现象、化学中的自催化现象、物理学中的链式反应过程以及一般所谓的良性循环过程和恶性循环过程,等等,都是互为因果的例子。例如,种下麦粒,长成麦株,结出更多的麦粒;碳和氧在较高温度下燃烧,温度进一步升高,燃烧会更猛烈;在一定条件下释放中子,轰击铀原子核,会释放更多中子和巨大的能量;经济的增长会推动教育的发展,而教育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反之,经济的落后导致教育的不发展,而教育的不发展又导致经济的持续落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