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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本质展现为现象,本质决定现象,本质与其它内外因素共同确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现象丰富或损害本质,现象发展或异化本质;现象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现象与具体本质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对多、多对一甚至多对多的关系)。其理据如下:

      本质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总是寓居于其现象之中,隐藏于现象之内或现象之后;现象由其本质所决定、创生,主要由其本质推动变化、发展;在影响、规定现象存在、变化、发展的诸因素中,其本质更具根本性或根基性、更具必然性、更稳定持久、更重要主要;但本质并不能独立确定现象,即不能独立规定现象存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趋向、过程,而总是与共存共生的其它因素共同起到这一作用,只不过其本质所起的作用更加具有根本性、决定性;现象由其本质所决定,离开其本质的现象是无法持存的;现象表现着很多内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其本质;现象表现的本质之外的内容,会与其本质相互作用,使之得以更丰富或使之受到损害,使之进一步发展或使之发生异化、质变;世界是极其复杂庞杂和丰富多彩的,同一种现象未必总是表现同一种本质,同一种本质也并非只有一种现象;而是一种本质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展现为多种不同(至少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同一种现象也可能是不同的本质在不同条件下展现出来的类似表象。

       实质与形式的关系与之类似:实质展开为形式,实质决定形式,实质与其它内外因素共同确定形式;形式表现实质,形式丰富或损害实质,形式发展或异化实质;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形式与具体实质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对多、多对一甚至多对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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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4 17:03:17
本帖摘选自以下网页:从“由民作主”到“替民做主”http://user.qzone.qq.com/729030369/main?t=0.132342122728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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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4 17:29:52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6-8-24 17:01
本质展现为现象,本质决定现象,本质与其它内外因素共同确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现象丰富或损害本质 ...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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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6 15:17:10

“本质”新探

1、所谓本质是由事物特定内在结构所支撑的,能决定事物的存在样态、具体属性、与它物关系和内外动变形式的基本性质。本质是基于事物的特定内在结构的,它内含着事物动变的根本能力,并能在内外各方的互动中建构事物间稳定的联结。

2、本质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就静态而言,它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支撑、保障本质的内在结构(相关子系统或分系统及其关系);(2)外在稳定互动的相关事物及其联结共构的诸系统;(3)化生于其中的外在秩序或背景环境。就动态而言,它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内在自生自实机制和过程;(2)内外要(因)素交流交换和相互转化的机制和过程;(3)外在运动-作用-联结-变化-发展的机制和过程。简而言之,本质一般是从静态的角度说的,从其动态展开和实现的角度说,本质可以称之为本性,即事物固有的、稳定的、本原性的自我展开和实现的能力、趋势和过程。

3、本质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从抽象(或具体)的不同程度看,本质是有许多层次的。本质越抽象,其规定性就越简单、粗略,其外延含括的事物就越多,从而使之成为若干相近种类的事物共有的类本质。最高抽象的本质是世界上一切事物共有的终极类本质:自在实在性、自生自实性(列宁称之为客观实在性、物质性)。——世界中“万事万物”的自在实在性(物质性)是可以相互证明和证实的,也就是说,“万事万物”在其本质上是具有终极统一性的。而完全不能被此世界中的事物证明和证实的“事物”,是不与此世界中的事物共存共生的,也就是说,它与此世界是不共在的。

本质越具体,其规定性也就越复杂、精确,其外延含括的事物就越少,从而使之成为某种甚至某个事物的特本质。本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不是规定性简单相加和相互堆叠的结果,而是对其进行辩证综合的结果。在辩证综合的过程中,诸规定性相互联结、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贯通,以模拟再现的方式近似构建出“内含丰富的具体”。

4、本质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单方面的,而是动变着的,是与共存共生着的许多其它事物频繁互动着的,因而是处于相互联系、联结之中的,是在运动(互动)、联系、联结和变化、发展过程中被片面归结于此事物的(基于其特定内在结构和相关本性、潜能)。

5、根据其内容,本质可分为三类,即类本质、特本质、关系本质。三类本质的共同根源则是事物的基本质。

所谓类本质是同类事物固有的共同本质,即支持支撑事物保持某种基本生存样式及其表征性状的根基性内容所构成的“总体”。类本质是具有许多层次性的,如人就有“性别”、……、”民族(或部族)“、……、”种族“、”人类“、……、”动物“、”生物“、……、”物质“等层次的类本质。类本质最高抽象的层次是物质及其唯一特性、根本属性。

所谓特本质是某种或某个事物特有的本质,是指支持支撑事物稳定保持特定具体生存样式及其表征性状的根基性内容所构成的“总体”。特本质可以分为属性特本质和阶段特本质,前者指的是该类或该个事物固有的带本原性的基本属性,后者指的是该类或该个事物的发展趋势及其实现程度、或者事物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事物有什么样的可持存具体生存样式,就有什么样的特本质;有多少种可持存具体生存样式,就有多少种特本质。例如,“学生”就是人在某一阶段的一种特本质。

所谓关系本质是某个(或某种)关系系统固有的类本质和特本质,是指支持支撑事物与它事物的特定具体关系而展现出来的特定具体生存样式及其表征性状的根基性内容所构成的“总体”。事物可以和它物稳定保持什么样的关系并展现什么样的具体生存样式,就有什么样的关系本质的;可以与它物稳定保持多少种具体关系并展现多少种具体生存样式,就有多少种关系本质,例如,“认真受教并积极反馈”就是师生互动中的一种关系本质。

所谓基本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结构、各部分(子系统)在互动中形成的作用机制、内生秩序所决定、支撑的本质。

6、基本特征:

一是固有性和稳定性,即本质是与事物及其种类共始终的;

二是本原性和决定性,即能够由该本质产生(派生)某些具体属性、现象,并决定其实现方式、过程;

三是内在性和深刻性,即不限于外在的和肤浅的表现(现象)和具体过程,而是“深深隐藏在其内部”。

四是框架性或抽象性,即本质是框架性的或者说是粗线条的,单凭其自身是不甚具体、丰满和完善的。

7、本质是内生的和自生的,因而具有自足性和持存性(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固定不变的;恰恰相反,由于本质是建构着的、生成着的,因而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本质也会在不同的方面加以展开、丰富、完善甚至消解、质变。本质展开、丰富、完善的过程就是事物在运动中发展壮大的过程;本质消解、质变的过程,就是旧的事物灭亡和新的事物产生的过程。

从根本上说,本质是由事物的内在因素所决定的,但也会因内外因素的互动而发生一定的变化。

8、本质外化(和异化)的表现称为现象。现象是指由事物的本质所直接或间接决定,在本质展开、丰富、完善和变化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事物的存在样态、具体属性、相互关系以及动变的具体形式和过程。它是由事物的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的,具有直接呈现性(表面性)、多样多面性(丰富性)和多变易逝性(不稳定性、偶然性、暂时性)。

一般而言,本质决定现象,现象直接或间接表现本质。

实际上,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本质不同,其现象就会各异;现象的不同或变化往往直接或间接反映着本质的区别或变化。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质相同或未变,但现象却各不相同或已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质不同或已变,但现象却近乎相同或未变。也就是说,本质相同,现象却未必相同;现象相同,本质却未必相同;因而现象的变化也就未必意味着本质的变化。

9、认识本质的基本方法是:实践、表象、抽象、概括、辩证综合、模拟建构。

对本质(本性)的发现和把握依赖于实践中对事物的“反复拷问”和在头脑中对其的“反复探究和模拟建构”,其中前者包括:从实践中获得大量的感知觉、感知觉经积累和整合而形成内容丰富的稳定表象;后者包括:知性的抽象化把握、理性的具体化模拟建构。

概而言之,从现象到本质的基本认识过程为:实践拷问(“观现象”)、多面观测(“整资料”)、去伪存真(“舍虚假”)、去粗取精(“抓主干”)、由此及彼(“示联系”)、由表及里(“显内质”)、辩证综合(“织网络”)、模拟构建(“成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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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6 15:18:00


注1、转瞬即逝、不能再生(再现)、从而不可把捉的自在存在物,是无所谓本质的。有一定的持存性、可以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再生(再现)、从而可以把捉的自在存在物(我称之为实在物),才有确实的和可知的本质。
2、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一切实在物、实在物的一切构成因素、实在物构成的一切系统均处于永恒的运动、相互作用、变化、兴灭之中),任何持存都意味着自我修复、自我更生以及构成因素的自我更新(我称之为实在物的自生自实),而本质就是实在物自生自实的根据、核心和实质内容,是由实在物自生自实的本能、内在支持支撑系统、及其展开和实现的核心过程所构成的总体的哲学称谓。——把捉本质,最重要的就是把捉实在物的自生自实机制和自生自实系统,把捉其自生自实的本质能力及其支撑保障系统、自生自实的展开和实现方式及其基本过程。
3、自在实在由诸此在及其切近的诸若在(即在时空上切近的诸曾在、可在和联在)构成。在观测中把捉到的实在,可称为测在。在感知觉中被认知到的存在,可称为觉在。在思维的模拟建构中呈现的存在,可称为拟在。——测在是不全同于实在的,觉在是不全同于实在、测在的。拟在则是实在(主要是其测在、觉在)在头脑中的理性再现。
4、质是一种知性规定性,是用来指称事物稳定持存的样态、属性和功能的根基或载体的哲学范畴。作为特定样态、属性和功能的根基或载体,质具有某种“整体性外观”(该概念向人们承诺了一种“整体性外观”),但其内在却是由若干子系统的相关部分、要素及其动变过程的相关环节、片段所构成的,因而相对于事物的完整构成及其全部动变过程而言,它只能是由某些“支离破碎”的内容、因素所“自然拼合”而成的“知性总体(残缺的总体或叫拟实体)”。例如,“木质桌子”的“木质”是由某些高碳大分子及其特定的互动过程所构成的,“桌子”则是指称由若干“木质构件”(子系统)所拼合成的、具有特定外观的受力承载系统。相对于该物内在的复杂构成和内外复杂的运动、作用、变化过程,它们都是“残缺不全”的。质是事物的一种知性规定性,而不是事物相对独立的构成部分,如把质看作事物的独立构成部分,那是不科学的、荒谬的;但如果把它只看作一个必要的分析工具,其在认识中的效用还是很大的。
本质是质的一种(是其中带有根本性或根基性的内容所构成的“总体”),因而它也只能是人们认识事物、分析事物的必要工具。如将本质当作某种“实体”,那是会把认识引入歧途的。——即便从最大可能的角度看,质或本质也只能“物化”为某种“残缺不全”的“拟实体(或准实体)”。
5、本质内含于现象之中,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从时间的角度看,现象只是本质的断面;从空间的角度看,现象只是本质的局部、片段、环节甚至某些碎片。只有从长期的和大量的现象观测中、在哲学与科学的高度统一和高度结合中,才可能抽象的、概括的和综合的把握其本质。——离开哲学,科学就会为繁枝密叶、骨骼肤肉所迷惑,而无法洞察本质的总体内含;离开科学,哲学就会陷入虚妄的透视和盲目的综观之中(并同样陷入肤肉骨骼之内、细枝末叶之间)。
6、本质是现象流变和持存的内在根据,因为本质也是流变的,并在流变中保障着持存。也就是说,本质是运动着的、作用着的(普遍联系着的)、变化着的、发展着的。概而言之,本质是自我建构着的和自我解构着的,因而是可以增构、减构和变构的。
7、本质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是概括的,也是个别的;是综合的,也是分析;是静止着的,也是动变着的。——因为本质是辩证的和鲜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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