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逻辑学认为,必然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为事物的某种动变开辟道路以促成其实现的能力、趋向和过程。必然性具有条件性、强力性、自我实现性三个基本特征。一般而言,必然性是由事物的内在要因素决定的,并由其内外要因素所共同确定。
偶然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借助某种或某些不确定的要因素来进行事物的某种动变的趋向和过程。一般而言,偶然性由事物内外要因素的不完备所决定,主要是受不确定的外在要因素所影响。
诸事物的“运动-作用-改变”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小逻辑”、“小规则”;事物的特定动变或特定现象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大概率”出现的事件或相应的“大秩序”所推动实现的某种“进程”,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事物的内外要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变的、发展的。随着事物内外要因素的动变,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概而言之,必然性寓于偶然性之中,并通过偶然性开辟道路、展现出来;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即偶然性体现、改变(“异化”)、丰富、发展必然性;必然性与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贯通、转化:一方面,一系列的(大量的)偶然性往往会“汇整”而成某种动变“大趋势”或“总趋势”,从而“构成”或“实现”某种必然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偶然性也可以发展成新的必然性(内外要因素更加完备,特别是某些外在要因素的确定性得以增强、提升时),而原有的必然性则会“降低”为偶然性(内外要因素的不完备性增强,特别是某些外在要因素的不确定性得以增强、提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