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一实体存在则必然动变(整体及其部分、构素始终在“自在动变”);诸实体之动变必导致互动(相互联系、联结);诸实体互动必导致互相作用(并在互相作用中互相交流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诸实体互相作用必引起对方和自身的变化(即其外在的“因之而变”和其内在的“因之而变”),直至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某种相互转化。简而言之,诸实体的运动-作用-变化-转化不是各自孤立进行的,而是相互联系着和普遍联系着的。——这就是因果关系存在(发生)的根据和基石。
在诸事物的诸现象、过程中,当其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时,即认为其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中,起引起作用的事物现象、过程,一般称为原因;被前者引起的事物现象、过程,一般称为结果。
原因一定先于结果存在或出现,一定与结果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便不存在直接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也存在间接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对特定的结果而言,原因要么是其必要条件,要么是其充分条件,要么是其充要条件。
当结果为物质现象、过程时(人的某些言行举止除外),其原因一般也是物质的(要么是物质的属性、功能,要么是物质动变的趋向、规律,要么是二者兼而有之),因为一般而言,只有物质的东西才能决定物质的动变。——物质属性、功能以及动变的趋向、规律,是物质现象、过程的原因,也是意识现象、过程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意识特别是前人、别人或自身在此前的意识,往往也是意识现象、过程的原因之一;对人的言行举止(往往是物质与意识合而为一)而言,意识特别是认识、意志、精神、理想、信念等往往也是其原因之一。
原因和结果一般为相对独立的事物现象、过程。其中起引起作用的,要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动变源,可以直接或间接为被引起的事物现象、过程提供某种相对独立的驱动力、牵引力或阻滞力;要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动变传导转化机制(一般为某种分系统或子系统,其中可以蕴含、隐藏某些“动变源”),可以直接或间接为被引起的事物现象、过程“有效供给”某种驱动力、牵引力或阻滞力;要么是二者兼而有之。——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事物现象、过程,其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或说其中的“动变源”和“动变传导转化机制”,要么本身是混乱交织的,要么被隐藏或淹没在某种动变流中,而难以准确识别、把握、言说,而至多只能笼统地对其进行归结、猜测、泛说。
当“动变源”与“动变传导转化机制”在一定条件下稳定持存时,可视其为某种“持存因(常因)”而非“变因(因其变化而引发它者变化)”。注意:“持存因(常因)”与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因”存在某种近似之处(其物质基础均为某种分系统或子系统),而“变因”与亚里士多德的“动力因”存在某种近似之处。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实为一定条件下事物动变的“整体性”或“总和式”自然趋向,而“目的因”实为一定条件下事物动变所趋向的自然结果。
原因可以在实体之内(内因),也可以在实体之外(外因),而往往是其内和其外的诸要因素共存、互动而共同起作用(内外因可相互交流交换并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原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而往往是多个原因共存、互动而共同发挥作用。
原因具有多样性。有内在的原因和外在的原因(互动并互相交流交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常量类原因和变量类原因(互动并互相交流交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必然原因和偶然原因(互动并互相交流交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根本原因和非根本原因(互动并互相交流交换,但一般不相互转化)、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互动并互相交流交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互动并互相交流交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等等;有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以及多因多果的相互交错交织);有同因异果(受“此因”外的要因素影响而结果各异)和同果异因(即动异而功同、殊途而同归);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着“有其因未必有其果”(“其因”被其他要因素所抵消、打断、冲散、淹没)和“有其果未必有其因”(“其因”被掩盖、遮蔽或被“他因”取代)。
原因是有条件的,因而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引起一定结果的原因,即总是在特定条件下发挥其作用的“原因”。同样的,结果是有条件的,因而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原因引起的结果,即总是在特定条件下被引起的“结果”。——当给定的条件不同或变化时,其“原因”或“结果”也必会随之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
某些“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带来一定的连锁反应,但“原因”是不可以直接“向后传导”的,因为在其作用传导的过程中,“此因”往往会被其他要因素抵消、打断、冲散、淹没、掩盖、遮蔽、取代……
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互逆反应、自催化或互催化现象、各种良性循环或恶性循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