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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2009年09月18日 08:47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央企高管高薪不仅让央企职工感到不满,更让央企以外的普通民众愤愤不平,要解决这个问题,央企高管的薪酬理应与全国职工的平均薪酬相联系。
  9月17日《人民日报》报道,人保部会同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据该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分期支付。该指导意见被认为是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高管“限薪令”。
  市场经济之下,央企高管亦官亦商的身份显得很特殊,其薪酬如何确定、如何管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该指导意见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将央企高管基本年薪与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但是,如何“相联系”却没有明确。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时,曾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12倍的限制早已被突破。

  同时,央企高管基本年薪是与央企职工的平均工资相联系,而不是与全国所有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相联系。众所周知,央企职工工资相当优厚是基本事实,与此“相联系”的高管基本年薪必然不是小数目。实际上,眼下的问题是,央企高管高薪不仅让央企职工感到不满,更让央企以外的普通民众愤愤不平。要解决这个问题,央企高管的薪酬理应与全国职工的平均薪酬相联系。
  我们还应该看到,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的高管基本年薪,只是其收入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央企高管的绩效年薪、激励收益则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无关。这意味着,总体而言,央企高管的薪酬收入与央企职工的工资水平关系并不大,该意见根本无法遏制央企高管“天价薪酬”问题。
  从这个角度讲,央企高管的薪酬只有限制在合理水平上,才能避免绩效年薪异化为央企盘剥消费者的动力源泉。这个合理的水平,就是薪酬必须与国民收入水平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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