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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香港雷曼迷你债和解方案出台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曹祯】722日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及16家分销银行均发布公告,根据达成的协议,分销银行将向符合资格的客户提出回购雷曼兄弟迷你债券。





  这16家银行包括ABN AMRO Bank N.V.(荷兰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等。
  根据协议,分销银行将向每名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分别以该客户最初投资本金名义价值的60%(向65岁以下客户)及70%的价格(向65岁或以上客户),回购所有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客户将有权保留迄今收到的所有票息。
  对此,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Mr Martin Wheatley)认为,对持有迷你债券的绝大部分客户而言,他们通过这项协议可获得的重大益处,是其他途径无法提供的。由于所涉及的银行及客户数目众多,这项协议在香港金融服务监管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有关协议,证监会将会停止就迷你债券的销售对分销银行进行调查。
  金管局也已通知分销银行,由于协议中已有迷你债券申索和解的详细安排,同时针对销售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及日后处理相关客户投诉,详述银行应如何落实有效的系统,因此,就涉及已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的迷你债券个案,金管局不打算对分销银行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当晚,东亚银行(香港交易所代码:00023)和富邦银行(香港交易所代码:00636)也发布公告,宣布了回购的相关细节。东亚银行称,如果所有合资格客户均接受该回购要约,则有关回购所涉及的金额估算合共约为1.05亿港元,富邦银行则为3.13亿港元。
 协议规定,分销银行取回相关抵押品并获付变现款项后,将视乎所取回的抵押品价值,向65岁以下的合资格客户支付相当于迷你债券名义价值不超过10%的首笔款项。




  如果分销银行可取回的抵押品价值超过70%,分销银行会将变现所得减去其70%的价值后,再向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支付全数余额。
  此外,分销银行还将各自向迷你债券的受托人提供一笔款项,款额相当于其作为上述未到期迷你债券分销商所得佣金,以协助受托人取回每个尚未到期迷你债券系列的相关抵押品。
  东亚银行和富邦银行承诺,分别向受托人提供最高约为390万港元和1200万港元的款项,这也是各银行收到的分销尚未偿还的迷你债券所得的佣金总收入。这里的受托人指的是汇丰银行(美国)(HSBC Bank USA, National Association)。
  韦奕礼表示:根据这项协议,持有迷你债券的客户应可取回相当比例的本金,而分销银行亦以销售迷你债券所得佣金提供财政支援,使香港迷你债券持有人得以尽快取回相关抵押品。有关安排符合分销银行及持有迷你债券客户两者的利益。此外,协议亦为分销银行提供框架,使分销银行日后可以达到最高的作业标准,并解决有关其他结构性产品的投诉。因此,证监会深信,这是与分销银行解决迷你债券事宜的适当方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近日也表示,已对十家出售雷曼兄弟相关结构性票据的金融机构采取处罚措施。新加坡金管局称,从71日起禁止这些机构出售结构性票据(structured notes),时间从六个月至两年。
  所谓的雷曼迷你债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而是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CLN(信贷挂钩票据)。其实际操作和结构非常复杂,资金最终投向了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已变得臭名昭著的、目前少有市场交易量的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债务抵押证券)和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贷违约掉期)。
  自去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至今,香港购买雷曼迷你债券及相关产品的投资人多次表示不满,认为金融机构误导他们购买有关金融产品,这些产品涉及金额约200亿港元。
  相关资料:香港16家分销银行名单
  (1) ABN AMRO Bank N.V. (荷兰银行);(2)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5)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6)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7)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8)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9)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10)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11) 丰明银行有限公司;(12)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3)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14)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5)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 (16)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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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 19: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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