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 09:4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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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目前我国与日本所处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或许我国市场所面对的垄断行为与其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有一点应该是相同的,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才是反垄断工作的核心目标。也可以说,除此而外别无其它
日本反垄断机构——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7日以涉嫌违反日本反垄断法、在电视显像管销售方面缔约价格联盟为由,对日本松下集团旗下三家企业、韩国三星及LG旗下各一家企业处以总额33.21亿日元的罚金。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虽然交易是在生产地(东南亚)进行,但是这5家制造企业的母公司在销售数量和价格方面与日本的销售商进行交涉,从而对日本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该机构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对此,在本案中可以看到,这次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对显像管价格垄断行为的所作认定及其处罚中,在对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了一视同仁地毫不留情重罚的同时,也许更引人关注的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该案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或许对国内的反价格垄断工作有着相当的启示意义。
首先在对垄断行为认定上,从上述报道中可以了解,该案几家涉案企业在显像管销售上所缔结的价格联盟行为,其交易并非是在日本本土,而是在东南亚地区。但日本反垄断机构却由此认为,由于涉案企业存在就销售数量与价格与日本销售商交涉行为的存在,并对日本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作出了上述处罚。就此不难看出,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垄断行为时认为,哪怕你有关的垄断交易活动地是在国外,但只要这样的活动与国内企业存在关联性行为并对本土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的,垄断行为就已构成并可依照本土反垄断法对涉案的国内国外企业一并进行处罚。
还有就市场影响看,同样从上述报道不难了解,与日本销售商在数量与价格方面的交涉行为和对国内市场不良影响的同时存在,是日本反垄断机构认定该案垄断行为成立并对涉案企业作出处罚的基本立场。就此从中应该不难看出,衡量一个垄断行为是否成立并应否,关键并不在于垄断行为的直接结果地,而是在于如此垄断行为的影响是否对“我”市场产生不良影响。这也就是说,只要相关垄断行为与国内商家存在关联行为,并同时对国内市场公平竞争存在不良影响的,那即便是相关垄断交易行为是在国外,也应视为是国内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市场行为。
当然,由目前我国与日本所处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或许我国市场所面对的垄断行为与其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有一点应该是相同的,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才是反垄断工作的核心目标。也可以说,除此而外别无其它。(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