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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北方经贸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方经贸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方经贸学院;

  办学目标:北方经贸学院发扬“认认真真、踏踏实实、雷厉风行、开拓进取”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实用本领多、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大昌平校区

  第五条 北方经贸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5618671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北方经贸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北方经贸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北方经贸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方经贸学院主要领导、主管校长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北方经贸学院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以内作适度调整。

  1. 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2.对已经录取的同学,录取专业要调剂,可以直接到校办理

  第十三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北方经贸学院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办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贫困补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10-56287700 招生办网址:http://www1993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北方经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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