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8-3-17 22:41 
你说的“如果两个产品耗费劳动一致,但一个需要地租,一个不需要地租”,两者的交换当然是等价的。
如果 ...
你说的“一个不需要地租”什么意思?是不是他自己就有土地?如果是的话,那么甲不满意也没有办法,谁让他自己没有土地的?如果让他到乙的土地上生产,他也必须向乙支付地租,他最后剩下的依然只是少于他自己的劳动耗费。
所以,你说的那种不等价交换唯一能够发生的就是甲所租的土地从整个社会生产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不仅仅是甲的需要。设想甲和乙构成了整个社会,甲乙的生产要满足这个社会的需要,就必须组用土地。如果乙说土地是甲租用的,拒绝也要承担支付地租的义务,那么甲就只好只租用一半的土地,用土地只生产自己所需要产品。这样,乙为了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也不得不去租用另外一半的土地,支付另外一半的地租。
所以,甲所租的土地从整个社会生产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支付地租就不只是甲的义务,而是甲乙共同的义务,即整个社会的义务。也就是说,甲和乙创造的那2000元价值经支付地租后留给他们的只能有1800元。
如果甲乙之间没有交换,2000元价值的产品由他们共同分配,那么先支付地租200元,剩余的按照劳动各得900元。这就是扣除(分配)了地租后按劳分配的结果。
同理,如果甲乙两人先要交换产品后再支付地租,那么可以是:
1.先等量劳动相交换,各得1000元,然后各自分别向地主支付自己应当交纳的地租100元,各自剩余900元。
2.先等量劳动相交换,各得1000元,然后乙把自己应当支付的地租交给甲,由甲代交。这样,乙先获得等量劳动相交换的1000元后,再拿出100元请甲代交地租,自己剩余正好是900元。而甲除了1000元以外还收到了乙请他代交的地租100元,等他交纳地租200元后剩余也是900元。
所以,在甲所租的土地从整个社会生产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情况下,甲乙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进行的交换后甲得1100元、乙得900元实际是先等量劳动相交换各得1000元,然后乙向甲支付委托交纳地租100元两者合二为一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商品交换过程。
你把这里实际存在的两者合一的过程当做了纯粹商品交换的单一过程,才会认为这里不存在等量劳动相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