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立统一规律到自生互生自异互异
——概念辩证法与实体辩证法辨异
1、概念辩证法与实体辩证法的不同之处
概念辩证法是以概念(范畴)为基础,通过分析概念内含与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来抽象概括地反映事物存在、动变、发展的辩证内容、辩证关系和辩证过程的辩证法。
实体辩证法是以对事物(实体)存在、动变、发展的辩证内容、辩证关系、辩证过程的大量深入研究为基础,提炼、概括、抽象出辩证的概念体系,以揭示、解析、表达实体的辩证内容和辩证关系的辩证法。
概念辩证法的特点是:(1)以概念的内含和(可能的)关系为起点;(2)掌握并运用概念的辩证推演范式;(3)所得结论以现实中的某些事物的内容、关系和过程为例证或“注脚”。
实体辩证法的特点是:(1)以分析研究事物的辩证内容、关系、过程为起点;(2)提炼、概括、抽象出概念的辩证内容和辩证关系;(3)其理论体系是对事物的辩证内容、关系、过程抽象概括地把捉、模拟、再现。
2、概念辩证法的基本推演范式
(1)“二位一体”范式(升级后为“N位一体”范式):甲是乙的……,乙是甲的……。
(2)“相互联系”范式:甲……乙,乙……甲。
(3)“决定——反作用”范式:甲决定乙,乙体现并反作用于甲。
(4)“对立统一”范式:一分为二+对立统一+共性个性+两点重点。其中,还包括:二重性、斗而不破、相互转化、阶段性、分主次等小的范式。
(5)“量变质变”范式:量的积累+局部质变+度+质变+新的量变+……。
(6)“否定之否定”范式:肯定(为主)+否定(为主)+扬弃(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
(7)“内外”范式: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内因与外因。
(8)其他范式:相对与绝对、有限与无限、现实与可能、整体与部分、原因与结果、偶然与必然,等等。
3、概念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
凡事物(或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中均有差别,差别可以是内含内容、组成构成、方面侧面、因素环节、性质属性、功能作用、质量能量、方向趋向、速度力度、规模数量、范围层次、样式形式、关系关联等方面的区别、差异、不同之处。有差别就有对立,有对立就有竞争、斗争。在对立未导致整体裂解或本质改变时,差别、对立内寓于统一体之中;有差别的、对立着的不同内容,因共存于特定时空而在运动和互动中相互作用联结、交流交换、渗透贯通、共生互生,通过中介桥梁、过渡转化、吸收模仿以及种属关系、类似比较等而相互联系、统一、依存、转化;表现为统一中有对立、对立中有统一,并在对立统一中实现其生存、动变和发展。这就使诸推演范式及其具化表现或多或少的打上了“对立统一”的印记。经过思想理论界长期的研究、提炼、概括、总结,逐步确立了“对立统一规律是(概念)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的观念。
4、实体辩证法的基础与核心
实体是自生自实的动变整体的简称。实体内部因其自生自实而相互联结、依存、转化、统一并相对独立、稳定持存(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和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实体之间因其运动和互动而相互交流交换、联系联结、过渡转化,又因一定的中介桥梁而与更多的他者相互交流交换、联系联结、过渡转化;实体因其内外运动和内外互动而自生自实和自消自解、互生互实和互伤互损,进而自新互新(重构增构)、自异互异(解构另构、异构它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运动与互动是实体辩证法的基石,运动与互动基础上的自生互生自异互异是实体辩证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