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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3
聂辉华:政府选择性执法与公民被迫维权

文章来源:共识网   (如果聂辉华老师看到,请问:您在搜狐的博客怎么打不开了?是否与本文有关?谢谢。今天发现许多搜狐博客都打不开了。)

        近日,贵阳市发生一桩暴力拆迁事件。先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雇用不法分子利用钢管、挖掘机等工具强行赶走住户,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毁坏了26间住房。然后是部分住户为了表达不满,用红布条和液化气罐阻断交通要道。最后是贵阳警方逮捕了一些参与暴力拆迁的人和参与违法堵路的人。这一群体性事件虽然得以平息,但是在这场房地产商、居民和地方政府的三方博弈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并未平息,而且必须得到正视和解决。  

  为什么房地产开发商竟敢雇人进行暴力拆迁?房子本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是这些居然会被一个企业剥夺。这说明这类房地产企业根本不是普通的企业,而是有背景、有势力的组织。要理解谁最有可能给房地产商撑腰,就要看谁更能从拆迁中得到好处。暴力拆迁显然是为了降低拆迁的补偿成本,降低了补偿成本就增加了房地产开发的利润,而得到利润的无非是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暴力”的背后有“暴利”。在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收入作为“第二财政”的情况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企合谋”成就了高速增长的GDP和城市化,也造就了诸多的暴力拆迁悲剧。  

  为什么地方政府不能杜绝暴力拆迁行为?《宪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居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拆迁房屋需要进行补偿。问题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计算方法,而这往往是导致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在补偿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祭出的法宝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地方政府并非不知道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法规。只不过,地方政府显然更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如果实在无法选择法律,还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执法方式。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规定了要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要参照房地产市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问题是,在目前的条件下,有多少中介敢于做出对政府不利的估价?更何况,具体的办法仍然是由政府制定的。在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既是交易的主体,又是交易的最终仲裁者,这才是更严重的问题。  

  为什么居民要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不维权,则权利被侵占;如果维权,则往往采取集体行动,这势必违法。当房屋拆迁成本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时,被拆迁居民的集体行动显然不能指望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看上去,被拆迁的居民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境况,他们要么放弃权利,要么以失去一种权利(违法受罚)为代价来换取另一种权利。政府的职责就是主动维护公民权利,但如果公民被迫以违法的形式来维护合法的权利,这就算政府失职了。  

  在这场房地产商、居民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永远处于主动地位,拥有“优势策略”。如果房地产商能够顺利以低价强制拆迁,并且居民不闹事,那么地方政府就是受益者之一;如果房地产商没有搞定居民,居民如果闹事,那么地方政府就“各打五十大板”,自己仍然毫发未损。可以预见,只要政府能够选择性执法,房地产商就难以避免暴力拆迁,居民就被迫以违法的方式维权,这是一个低水平的均衡。要打破这个均衡,唯一的办法就是让法律对政府行为有强硬的约束力,从而让居民和房地产商对政府行为有稳定的预期,双方的违法行为自然杜绝了。  


本文链接:聂辉华:政府选择性执法与公民被迫维权 来源:共识网 http://www.21cco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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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 21:22:30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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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4 23:34:12
可能因为内容敏感,被搜狐博客系统自动屏蔽了吧。我一向认为,知识分子的天职是“做社会的乌鸦”。如果要唱赞歌,相信中宣部比谁都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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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5 10:37:42
支持楼主,一个真正的经济学者要时刻惦挂弱势群体!因为搜狐要和谐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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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5 21:53:06
暴力拆迁与普通拆迁其实是两种合约,互相制约,能用普通拆迁解决的,就不用暴力,反之暴力拆迁。暴力拆迁其实是一种讯息,哧阻钉子户。双方同时在市场上作用,限制了拆迁补偿的成本与收益,同时在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达到平衡。想要解决钉子户,不容易,一是权利界定有问题,纠纷无法避免,中国的人口密度加大了这一困难;二是司法费用还是太高,法律途径不易走通。
真想解决暴力拆迁吗?那就首先想一想,开发商不用暴力拆迁,还有哪种手段,可以有效的降低拆迁费用。至少要在司法与舆论上都有:开发商可以获胜的机会,否则开发商干吗要陪你玩必输的游戏?当然是自己玩自己的暴力拆迁,出了事找个替死鬼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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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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