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举例说:“假定他[注:一个麻布生产者]生产自己的产品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所有同种商品平均需要的劳动量的货币名称。但是,在我们的织布者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的情况下,织麻布所采用的旧的方法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昨天生产一米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
马克思的这个案例,说明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我所讲的,是对“能够实现的价值”的确定。因为,正象马克思自己所解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所有同种商品平均需要的劳动量”,而这个平均需要的劳动量对于一个出卖自己产品的生产者(如麻布生产者)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自己的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在这个平均耗费的劳动量之下,其所定的价格,产品是可以卖得出去的。如果大于这个平均劳动耗费,则价格就会高于市场价格,就卖不出去。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介定的,其实就是这个“能否卖得出去”的“价值实现”。而价值实现即“能够实现的价值”是不能与价值决定本身相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