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纳入3000万微商
联合报2018.06.20
首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昨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微商、押金返还等新内容。
中通社报导,在昨天的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三审。三审稿明确提出,在电子商务(电商)经营者范围中,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社交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这意味今后微商等形式的电商服务,可能纳入的法律监管范围。
北京商报网报导,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一审、二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2016年大陆微商从业者已达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达5000亿元(人民币,下同),规模越来越大,因而微商也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以达到促进、规范微商行业的目的。
此外,新京报针对「搭售陷阱」「押金陷阱」等备受争议的网购现象,草案明确规定,商家不得将搭售商品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购买的选项」;电商平台应向消费者明示押金返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否则电商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为规范电商经营者间的竞争行为,草案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大陆的立法法,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的法律案,一般经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不过,电子商务法草案将打破三审制,在经过四审后才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