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成效显现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和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政策措施,吉林省作为国家多项农村金融改革的试点省份,其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成效正逐步显现,突出表现在:
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初见端倪,市场利率明显降低。随着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的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局面初步形成,在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村镇,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已开始采取措施竞争优质客户,纷纷对优质客户实行较低的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09年第二季度利率监测季报显示,在吉林市、四平市等涉农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农户贷款利率执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0%—30%,上浮幅度较2006年的高点下降60—70个百分点,农户贷款利率偏高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支农信贷投入不断增加,农村融资难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09年7月末,吉林省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1383.63亿元(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和部分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3.5%,占比与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基本相当。近五年来,全省农业贷款年均增长14.1%,各项贷款年均增长11.1%,农业贷款增速较各项贷款增速快3个百分点。随着支农信贷投入的不断加大,农村融资难得到明显改善,从实际调研情况看,目前吉林省农户贷款满足率达到95%以上。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支农金融机构的资金紧张局面也得到有效缓解,甚至个别农村信用联社出现资金运用难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大幅减少,由2006年高峰时的47.9{乙元锐减为2009年的2.6亿元,二是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价证券投资余额由2004年的2.1亿元猛增到2009年7月末的99.53亿元。
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断改善,盈利能力明显增强。以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2009年6月末,按贷款四级分类口径统计,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和资本充足率较2002年改革之初分别下降了38.8个百分点和提高63.7个百分点。自2005年实现近10年来的首次盈利以来,近4年共计实现盈利44.1亿元。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稳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可持续能力明显增强。
当前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不合理。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步伐较快,但与城市相比,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仍然偏少,乡镇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基本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两家,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以下的网点仍然较少。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偏少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制约了“三农”金融服务的深化。
农村信贷产品覆盖面亟待拓宽。当前农村贷款主要是面向种养业和粮食收购,金融对农村基础设施、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信贷等的支持力度较小,与当前农业由小农经营向现代农业转换的时代特点不相适应。截至2009年7月末,吉林省涉农贷款的68%投向了粮食收购,30%投向了种植业和养殖业,而农村迫切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消费信贷等仅占2%。
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目前农村贷款风险的分担机制不完善,信贷风险集聚在发放贷款的银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长期、大额等新的资金需求支持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规模养殖业、农村小企业等发放信贷的积极性。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有待完善。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需要不断完善。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优惠的财税政策以降低经营成本,需要优惠的货币政策以壮大资金实力,需要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以支持业务创新和网点设置。而目前的支持政策停留在宏观层面上的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少,支持政策迫切需要细化和完善。
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着力点
继续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改革的重点是要突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布局和拓展业务面。农业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发展和完善农村服务网络。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宽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要借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发展经验,积极拓展涉农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县域以下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深入创新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的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开展创新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制约创新的各种不利因素。金融机构要在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拓宽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的政策,根据不同有效抵押物的特点,创新农村信贷产品,扩大贷款覆盖面。充分利用现代大小额支付系统,切实做好农村结算、代理等金融服务工作,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方式,为“三农’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构筑农村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调动涉农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必须加快完善“三农”贷款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一是要构筑农村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成立政策性农业贷款保险公司,对农业贷款进行保险:二是借鉴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成功经验,设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对农业贷款风险进行分担,三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适当补偿。
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对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给予定向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一是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参考农村信用社改革税费减免政策,对县域以下涉农金融机构进行税收减免。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补贴,保证其合理的利润水平,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支持金融机构及时化解风险。二是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积极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对支农力度大的涉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拓宽支农再贷款使用范围,增强支农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优先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鼓励其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三是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设置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付裕 来源:《中国金融》2009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