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328 发表于 2018-8-27 21:02 
公有制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是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这样的企业其生产成果表现为消费价值 ...
企业的生产成果,就其全部而言,是包含对象化劳动的旧价值转移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部分,在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部分,又分为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部分和劳动者超过劳动力价值创造的多余价值部分,即剩余劳动部分。剩余价值量,就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部分中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由于这部分价值是分配于企业的,所以有利润的称谓。倒过来说,利润就是剩余价值,就是剩余劳动,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无论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在生产方法一致,分配方式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的利润,作为剩余劳动,作为剩余价值的性质就不会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所以产生盈余就只能从劳动中来。
本人在本帖,或者本帖的回复中曾经说过,我认为现有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从而公有制企业的利润与私有制企业的利润就没有性质差别的问题,忘了以前是怎么讲的了。我现在的看法是,公有制企业的利润与私有制企业的利润,虽然在来源上都是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但是由于所有制,或者归属所有者的区别,就可以使它们在性质上产生区别。公有制企业的利润,由于它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所以它在名义的权利上还是劳动者的,这就与在名义上甚至是实际上属于私人企业家的私有制利润区别开。因为公有利润在法律上仍是属于劳动者所有,就没有所谓剥削问题,只是占有方式的不同问题,假如这种占有有实际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证明,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在实质上也是属于劳动者所有。目前实践界最大的质疑,就是不能感受到公有制的红利,从而没有公有利润从属于劳动者的感觉,这是社会主义在实践上遭受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并不表明社会主义就是不科学的,只能说在实践上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