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每一天 发表于 2018-9-28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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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阅读1小时,总计634小时,第598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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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阅读《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至4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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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即使进入最高法院前已经过确认,被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人,仍需再接受一次单独的参议院确认,并获得新的委任状。作为确认政治的一部分,这项要求也许是为了制约总统直接提拔在任大法官。如威廉·伦奎斯特1986年被里根总统提名晋升时的情形那样,确认程序很容易变成对提名对象在最高法院工作表现的投票表决,以及对最高法院整体发展方向的表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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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判决意见主笔者的指派权是首席大法官的一项重要权力资源。同一种结果,判决意见的范围可宽可窄。首席大法官如果想把某种具体学说推向特定方向,或者不想让某种见解上升到特定高度,那么,利用他对自己同事裁判风格和偏好的了解,足以让这项权力充分发挥作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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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就是上述机构之一。就像它的名称表明的,“行政办公室”是联邦司法管理的中枢机构。首席大法官选任行政办公室主任,后者上任后仍要对首席负责。联邦司法系统拥有1200 名终身任职的法官、850 名其他类别的法官、30000 名雇员,以及近60 亿美元的预算,本身就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官僚机构,完全处于首席大法官的监督与管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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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除了履行的职责本身,在任者的影响力取决于他对这些职责的运用以及履责的方式,”一位研究最高法院的学者二三十年前指出。“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因素,是无形的东西,是个性特征——这个位居核心地位的人散发出来的道德力量。”<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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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设置最高法院的目的,不是为纠正特定诉讼中的某个错误,而是要考虑那些判决结果涉及如下原则的案件,这些原则的应用事关广泛的公共利益或政府利益,并且应当由终审法院来宣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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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换句话说,最高法院不再是那些败诉当事人提交上来的任何法律争议的被动接受者。它也不再仅仅是司法系统中的最高上诉法院。大法官们将会决定哪些案件——哪些问题——重要到足够吸引他们的注意力,进而吸引整个国家的注意力。新的《司法法》提醒那些试图通过申请“调卷复审令状”(最高法院受理某起案件的指令的专业用语)将官司送到最高法院的人们:“审查调卷复审申请与权利无关,法官对之有充分的司法裁量权,只有具备特别而重要的理由才可能被批准受理。”最高法院从此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导者,不仅如此,它还设定着这个国家的法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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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1970年代中期,由于申请量骤升,大法官们找到一种办法来减轻工作负担,即让年富力强的年轻法官助理组成“集体审议小组”(cert pool)。按照这一做法,每份申请都由审议小组中的一名助理代表参与小组的全体大法官进行审查。该助理会撰写一份备忘录,总结下级法院判决内容,列出同意受理和不同意受理的主张,并提出处理建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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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正如伯班克指出的,不同政府分支之间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受形式结构主导,就在多大程度上受各种行为准则和传统惯例主导。例如,宪法允许国会弹劾并免去联邦法官的职务,但弹劾标准是这名法官犯下刑事罪行或严重失德,而不是国会成员不喜欢他的判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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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奥康纳大法官在一场名为“作为司法平等的维度之一的公众信任”的演讲中说道。她解释说:“我们没有执行判决的常备军,对于这些判决的正确性,我们仰仗公众的信心。所以,我们必须留意民意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态度,我们也必须尽力构建和维系这种信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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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但是,无论如何,民意都不可能只走在单行道上。公众或许会影响最高法院,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最高法院也可以影响到公众。有一个可以追溯到建国之初的经典比喻,将大法官比做教师;一篇名为“作为共和国教师的最高法院”的著名文章描述过早期大法官的作用,说他们巡回审判,向大陪审团介绍法律要点时,正是在履行“国民教师”的职责。作者总结说,“大法官是否应该教化民众,这一点并无疑问,也不可能有疑问,因为在民主政体下,教化与裁判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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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又或者,基于本章开头引用的大法官们表现出的对民意的认识,从长远来看,最高法院还是会回归正轨,避免判决偏离主流民意太远。这并不让人感到惊奇。半个多世纪以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就评论道:最高法院是“政治领导阶层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同盟”的一部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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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单纯进行制度上的比较,当然是不充分的,因为不同的实体法和国内政治背景下衍生出来的制度,明显存在很大区别。上述变量,再加上一些外国法院的司法立场更趋自由化,而美国法院却越来越保守化,解释了为何美国近些年来会出现争议,质疑联邦法官在本国判决中援引外国法院判决的适当性。斯卡利亚大法官和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曾经抱怨,援引外国法律,就像从人群中挑选自己的盟友——专挑那些能够迎合自己想要的结果的判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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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对调卷复审令状的审查并非基于权利,而是基于司法裁量权。调卷复审令状申请只有具备确有必要的事由才会被批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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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如果调卷复审令状申请请求纠正的错误主要是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该申请将很难得到批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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