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贷款风险定价的指导意见
  
 根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实行贷款利率上不封顶、存款利率下不封底的政策决定。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我行利率风险防范水平,促使贷款的定价有序、合理,充分利用贷款利率调整所带来的较大空间。经研究决定,对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贷款试行风险定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贷款风险定价的原则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期间,对贷款的风险定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法定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政策允许的浮动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的原则。
 2、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原则。
 3、体现期限长利率高,期限短利率低的原则。
 4、合理利用优惠利率和风险加价的定价手段的原则。
 二、贷款风险定价的方法
 1、法人客户贷款指导利率的测算:
 法人客户贷款指导利率=法定基准利率×法人客户贷款风险价格系数
 公式中新发放的法人客户贷款的风险价格系数,根据该贷款的预期风险度查表确定(详见法人客户贷款风险价格系数表);对法人客户存量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实行利率按年(或按季、按月)调整的,其贷款的风险价格系数,根据该贷款的事实风险度查表确定(详见法人客户贷款风险价格系数表)。
 2、个人贷款指导利率的测算
 个人贷款指导利率=法定基准利率×个人贷款风险价格系数
 公式中新发放的个人贷款的风险价格系数,根据该贷款的贷款方式基础系数查表确定(详见个人贷款风险价格系数表);对个人存量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实行利率按年(或按季、按月)调整的,其贷款的风险价格系数,根据贷款方式与形态风险系数之积(即贷款方式基础系数×贷款形态过渡系数)查表确定(详见个人贷款风险价格系数表)。
 3、个体工商户贷款的风险定价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指导利率,根据该客户是否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比照上述法人客户或个人贷款的风险定价的方法进行测算。对其中已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或行总部规定应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照法人客户贷款风险定价的方法测算指导利率;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照个人贷款风险定价方法测算指导利率。
 4、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罚息利率计息。其中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贷款风险定价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贷款风险定价的指导利率,在执行中允许各支行、营业部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向上浮动,原则上不得向下浮动。因特殊情况(如考虑到借款人对我行有较高的贡献度或综合回报率等)必须在指导利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的,应按贷款审批权限申报批准后执行。
 2、法人客户原则上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统一评级的法人客户,应由其开户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偿债能力、对我行的贡献等情况,选择相适应的信用等级,报经行总部信用等级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对既实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又进行即期信用等级评定的客户,在测算其贷款风险指导利率时,以相对低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计算依据。
 3、对既办理抵押或质押,又办理保证的双重担保贷款,以物质担保作为计算贷款风险定价的依据;对一笔贷款有多种担保方式的(如一笔贷款有部分质押、部分抵押、部分保证的,或一笔贷款由多种抵质押物或多个保证人的贷款)可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成多笔贷款,分别计算贷款方式基础系数后加权平均测算指导利率。
 4、贷款风险定价,实行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仅是我行在现行利率管理体制下,在贷款定价中考虑了贷款的风险因素。在实际运用中,严禁为了获得贷款的风险加价而接受质量不理想的贷款申请。
 5、为使贷款风险定价符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对测算指导利率用的“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信用等级变化系数”和“贷款形态过渡系数”,在我行芜商银办[2003]91号《关于调整贷款风险度测算系数的通知》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调整,在计算指导利率时请使用调整后的相关系数。
 6、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所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行总部报告。
 附件:
 1、 贷款风险系数表(贷款风险定价专用)
 2、 法人客户贷款风险价格系数表
 3、 个人贷款风险价格系数表
 4、 贷款风险定价指导利率测算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