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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5


公正推理:社会成员享受同一公认法则公开判断处理事情。
公正亦为公平,辞海中解释为,人们从既定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社会成员公认的应有的社会状况—诸如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些相适应关系。公正也指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坚持原则,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法律道德和政策实事求是地待人处事。无疑,公正是不能带阶级偏见的,对一部分阶级公正,对另一阶级不公正的公正,是为不公正。
根据平等公理,对社会中发生的行为的判断和处理,必须是按同一标准。天子犯罪与庶民同罪。譬如在一单位加工资,符合同一条件的人必须按同一标准加工资。但是,某时对干部加工资而不对工人加工资,就必须由立法机关进行论证,使之为社会公认,否则即不公正。一切法律法规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民主通过,为公民所公认。再如,人民向政府提出的某些要求提案或者方案,应有立法机关民主通过,而不是由少数党政领导者集中拍板决定。拍板决定的结果即为不公认,也就不公正。再如,提拔干部评选成果和职称,必须按照能力和成就来评比聘用,而不是按资历地位党派或者级别。狄青由士兵升为大将,修瑞娟四天由助理研究员升为研究员即是公正。判断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透明,经得住公众评判认可,必要时应邀请民众代表进行公议,严禁暗箱操作,做到公平不偏不倚。公正是与特权歧视根本对立而不相容的。推广至社会的公正,所要规定的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它要求各利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上,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这种定义虽然指明了权利义务应当彼此相称,如果我们把义务理解为一种必须让度的权利,则公正蕴涵的,就是权利的平等交换
不论在哪一个时代、哪一个民族或国度,“公正”总是被公认为一种高尚的美德,一种应得到普遍尊崇的准则,那就表明,“公正”本身是深深地植根于普遍的人性之中。卢梭说:“一切正义都出于神,神是正义的唯一渊源。”
  “公正”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绝对公正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不易解决的难题,也是难以实现的。然而,因为“公正”源于人性、与人性相一致,所以人才可以依据这一“绝对命令”而超越自己的自然本性,凭借理性为自己创造出某种借以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或理想的“手段”。按照卢梭的看法,“社会契约”、“法律”和“政府”等等,便是具有这种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他说:“倘使我们能够直接承受神感,那我们自然无须有法律和政府了。无疑地,世间有种普遍的正义是来自理智的,但这种正义,欲得大家承认,必须是相互的。……故社约和法律须使权利和义务相关连,并使正义应用其对象。”
    另一方面,法律和政府只是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要使“法律”和“政府”能够真正成为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手段或工具,还须具备下述两个前提: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第二,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对于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必要性,已经为今人所公认,这不拟赘述。然而,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话,则它必将导致波及全社会的系统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所以,法律的公正问题,尤其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战后西欧和北欧社会主义国家,在适度国有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是社会民主党人经过长期努力而达到的伟大成就之一。这种成就为广大劳工阶层的择业自由创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质前提,从而也为在劳资关系方面实现相对的“社会公正”,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证。如今已享誉西欧、并被视为当前西方世纪颇为时髦的“第叁条道路”之开端的“泡勒德尔模式”(POLDERMODEL),于一九八二年在由基督教民主党和工党联合执政的荷兰应运出台,这种模式在处理顾主要求降低劳力成本与雇员要求扩大就业和提高工资福利之间的矛盾不失为社会公正,因而为劳资双方都心悦诚服地接受。
所谓泡勒德尔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由政府、顾主和工会三方,通过协商对话,达成旨在刺激投资、增加就业和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中长期政策性协议;此后每一个会计年度,叁方都遵照该协议再度进行磋商,就本年度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具体协议;尔后由政府宣布实施。最近十六年来,荷兰遵照这一协议,其名义平均工资虽然略低于德国(实际工资大体相同),但荷兰的经济不仅一直以不低于3%的速度持续增长,而且在解决就业问题方面,也取得了令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难望其项背的成就。近年来,德国的失业人口已突破四百万,为本世纪二、叁十年代那场大萧条以来所仅见;法国的失业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但据欧盟统计局19989月公布的数字,目前荷兰的失业率是39%,仅略高于卢森堡堡,所谓荷兰奇迹,就表现于这种鲜明的反差中;而追溯荷兰奇迹的秘密,人们则几乎是众口一词,将之归功于荷兰所创造的以节制工资增长和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泡勒德尔模式!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布莱尔刚一登上英国首相的宝座和施莱德刚一在大选中击败柯尔,便屡次声称要向荷兰学习,将泡勒德尔模式创造性地引入本国的原因。
毫无疑问,这种在荷兰实际已经制度化了的社会协商对话方式,一方面以政府干预和工会的参与,弥补了法律和市场对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主导,协商对话一直以“双赢”(WIN WIN)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因而它也不致伤害、至少不致严重地伤害顾主的自由。这样,它便为人们提示了一种解决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新方式,即一种符合当代政治新思维、因而亦可借以达致相对社会公正的方式。泡勒德尔模式的普遍意义就在这。
参照荷兰这种方式,所谓社会公正应当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共同参与下,通过旨在“双赢”、即兼顾各方利益的协商对话来达成。这种社会公正自然是相对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现实的。正是在这一点上,荷兰创造的泡勒德尔模式对中国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2002224
2007924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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