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土地涨价收入“不合理”论
作者:关@敏先生
灵狐说:这块地一直都能值这么多钱吗?不是的,如果我把时间往回推,推回到二十年前,那么这块地根本就值不了多少钱,那么为什么二十年后会这么值钱呢?因为在这二十年里,国家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整个社会的财富获得了极大的增长,相应地,位于城市繁华地段的这块地的价值才水涨船高地极大上升。如果没有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这块地就不可能这么值钱。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所有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块地的主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作出了贡献,那么社会也绝对已经给了他相应的报酬。可是现在,因为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中的很大一笔数额要被支付给某个人,仅仅因为他是某块地产的主人。…… 地产主人的这三百万元收入,完全合法,但并不合理。
灵狐先生多次肯定我的文章,给我加分,但我为了弄清真理,不得不驳斥他的奇谈怪论。
首先,我还驳斥一下吴思的“抢劫大自然”理论,以便加深我们对经济学价值理论的领会。
吴思说:“按照中国古人的智慧,‘天地生财’,你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大量的例子,比如开发北大荒的的时候‘棒打狍子,勺舀鱼’,如果把袍子和鱼看作是人类的食物,是能量转化的结果,它使太阳照射到植物上,通过光合作用转化的结果。这个过程是自然的,当然人类也可以替代它,人自己种植牧草,人类自己播种可以说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但是播种之前,牧草也是存在的,你说它凝结了什么?所以自然是创造价值的……用生产来替代自然价值的不足,产生劳动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暴力抢劫都是对自然不足的替代,于是暴力掠夺与生产在层级上都属于第二级,是相等的。我修改劳动价值论的目的是为暴力集团、暴力掠夺提供在价值论的根基。”也就是为暴力集团的抢劫提供正当性,在吴思看来,那不是抢劫了人的财产,那是“抢劫大自然”,因为该物的价值是大自然创造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大自然创造的是使用价值,如土地、宝石、黄金、动植物、石油、煤炭等等!这些物资的价值即价格是由人类社会的市场决定的,与大自然没有关系!
[注意,价格就是交换价值,马克思是在探讨交换价值成立原因的时候,提出了劳动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那个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劳动时间只是价格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唯一原因,价格的其他原因如质量、供求关系也影响着价格的高低。马克思把劳动(时间)特殊化并称为(劳动)价值,是他个人的看法,不为经济学界承认,应该是一种错误]
既然与自然无关,“抢劫大自然”是绝对不成立的!若“抢劫大自然”成立,谁还去开采宝石?如果有2个人到山中开采宝石,所花成本一样,一个采到了宝石,一个没有。按照“自然创造价值”的理论,这些宝石属于不应该属于人类所有,应该属于大自然所有。那个没有采到宝石的人完全可以凭借暴力去抢劫那宝石!因为那是“抢劫大自然”。然而,人类社会必然否定了“抢劫大自然”理论。那个没有采到宝石的人显然是不能去抢劫的!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
下面,驳斥灵狐先生的歪论!
基于同样的理由,一个在沙漠边缘人有块土地,生产不了什么,几乎毫无价值!可是突然一天,该地发现了天然气石油之类,石油公司要征用其土地,经过讨价还价,他获得了300万补偿!
有人说,300万是社会创造的价值,应该归国家。这就是孙中山当年土地涨价归公的思想!
土地涨价归公显然是错误。因为价值即价格并不存在“创造”的问题,是竞争的结果。最著名的例子是拍卖,一幅齐白石的画,他当年的成本是有限的,其成本加上保管费用假设为1万元,因此,这幅画的起拍价是1万元,每增加一个竞买者,价格上涨2千元。假如有10个竞买者,这幅画的成交价就是3万元;假如有100个竞买者,这幅画的成交价就是21万元。可见,画的价值即价格是由于买者的人数决定的,与含混的“社会”不是一回事。因此,“社会创造的价值,应该归国家”的谬论是不成立的。
同样的道理,一块土地(黄金或宝石或玉兰花),20年前不值钱,20年后由于城市化,土地升值了100倍,这个价值也不是社会所创造,涨价归公肯定是错误的!土地涨价的原因也是竞买的结果。好比股票市场,某股票价格上涨,是竞买的结果,其涨价的收入当然不能归公;涨价归公,自由市场就不存在了。就是一种共产主义思想,这是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灵狐先生的土地涨价收入“合法不合理”的歪论就是孙中山当年土地涨价归公的思想,显然是错误!
至于说收遗产税,这是民主政治学、社会稳定学及其基督教博爱理论的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用遗产税来证明土地涨价收入“合法不合理”!
9卷启蒙书在
yeweidao78@126.com密码启蒙的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