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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7
驳土地涨价收入“不合理”论
作者:关@敏先生
灵狐说:这块地一直都能值这么多钱吗?不是的,如果我把时间往回推,推回到二十年前,那么这块地根本就值不了多少钱,那么为什么二十年后会这么值钱呢?因为在这二十年里,国家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整个社会的财富获得了极大的增长,相应地,位于城市繁华地段的这块地的价值才水涨船高地极大上升。如果没有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这块地就不可能这么值钱。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所有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块地的主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作出了贡献,那么社会也绝对已经给了他相应的报酬。可是现在,因为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中的很大一笔数额要被支付给某个人,仅仅因为他是某块地产的主人。……  地产主人的这三百万元收入,完全合法,但并不合理。
灵狐先生多次肯定我的文章,给我加分,但我为了弄清真理,不得不驳斥他的奇谈怪论。
首先,我还驳斥一下吴思的“抢劫大自然”理论,以便加深我们对经济学价值理论的领会。
吴思说:“按照中国古人的智慧,‘天地生财’,你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大量的例子,比如开发北大荒的的时候‘棒打狍子,勺舀鱼’,如果把袍子和鱼看作是人类的食物,是能量转化的结果,它使太阳照射到植物上,通过光合作用转化的结果。这个过程是自然的,当然人类也可以替代它,人自己种植牧草,人类自己播种可以说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但是播种之前,牧草也是存在的,你说它凝结了什么?所以自然是创造价值的……用生产来替代自然价值的不足,产生劳动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暴力抢劫都是对自然不足的替代,于是暴力掠夺与生产在层级上都属于第二级,是相等的。我修改劳动价值论的目的是为暴力集团、暴力掠夺提供在价值论的根基。”也就是为暴力集团的抢劫提供正当性,在吴思看来,那不是抢劫了人的财产,那是“抢劫大自然”,因为该物的价值是大自然创造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大自然创造的是使用价值,如土地、宝石、黄金、动植物、石油、煤炭等等!这些物资的价值即价格是由人类社会的市场决定的,与大自然没有关系!
[注意,价格就是交换价值,马克思是在探讨交换价值成立原因的时候,提出了劳动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那个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劳动时间只是价格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唯一原因,价格的其他原因如质量、供求关系也影响着价格的高低。马克思把劳动(时间)特殊化并称为(劳动)价值,是他个人的看法,不为经济学界承认,应该是一种错误]
既然与自然无关,“抢劫大自然”是绝对不成立的!若“抢劫大自然”成立,谁还去开采宝石?如果有2个人到山中开采宝石,所花成本一样,一个采到了宝石,一个没有。按照“自然创造价值”的理论,这些宝石属于不应该属于人类所有,应该属于大自然所有。那个没有采到宝石的人完全可以凭借暴力去抢劫那宝石!因为那是“抢劫大自然”。然而,人类社会必然否定了“抢劫大自然”理论。那个没有采到宝石的人显然是不能去抢劫的!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
下面,驳斥灵狐先生的歪论!
基于同样的理由,一个在沙漠边缘人有块土地,生产不了什么,几乎毫无价值!可是突然一天,该地发现了天然气石油之类,石油公司要征用其土地,经过讨价还价,他获得了300万补偿!
有人说,300万是社会创造的价值,应该归国家。这就是孙中山当年土地涨价归公的思想!
土地涨价归公显然是错误。因为价值即价格并不存在“创造”的问题,是竞争的结果。最著名的例子是拍卖,一幅齐白石的画,他当年的成本是有限的,其成本加上保管费用假设为1万元,因此,这幅画的起拍价是1万元,每增加一个竞买者,价格上涨2千元。假如有10个竞买者,这幅画的成交价就是3万元;假如有100个竞买者,这幅画的成交价就是21万元。可见,画的价值即价格是由于买者的人数决定的,与含混的“社会”不是一回事。因此,“社会创造的价值,应该归国家”的谬论是不成立的。
同样的道理,一块土地(黄金或宝石或玉兰花),20年前不值钱,20年后由于城市化,土地升值了100倍,这个价值也不是社会所创造,涨价归公肯定是错误的!土地涨价的原因也是竞买的结果。好比股票市场,某股票价格上涨,是竞买的结果,其涨价的收入当然不能归公;涨价归公,自由市场就不存在了。就是一种共产主义思想,这是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灵狐先生的土地涨价收入“合法不合理”的歪论就是孙中山当年土地涨价归公的思想,显然是错误!
至于说收遗产税,这是民主政治学、社会稳定学及其基督教博爱理论的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用遗产税来证明土地涨价收入“合法不合理”!
9卷启蒙书在yeweidao78@126.com密码启蒙的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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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7 16:27:21
土地操纵是最大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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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8 10:33:47
这种愚昧文章也有人好意思写?
只看见表象而不去追问背后的原因,靠码字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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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8 10:52:33
看来我们可以利用土地涨价来成为世界强国,作者让我信心满满,因为土地涨价是合理的,随意的涨。因为这种涨价不是垄断,不是官商勾结造成的,是全国人民都很富有,大家钱没地方花造成的,不涨才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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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8 11:13:48
1# ufonba12

吴思先生的观点虽然有些骇人听闻,却还是包含着一些真理。因为在自然经济中,产生资源租金和级差地租的主要动力的确是——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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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 07:59:14
“元规则”与自然法
吴思以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为此不惜使用暴力,暴力最强者胜出,根据自己的最大利益制定规则,甚至以此来定义正义观念,没有客观的正义标准。吴思为此“发明”了“元规则”。他说:“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这种猴子、山大王的法西斯逻辑,古已有之,怎么成了他的“重大发现”?在黑社会,充斥着流氓公理:谁的拳头硬谁就是大哥!谁的拳头硬,就服谁做大哥。硬拳头从来是人类流氓史的不二法门!不要管自己的行为叫流氓;要管自己的行为叫正义、勇敢、爱国等等,什么好听就捡什么说。这些原理在吴思的土匪学说之前就诞生了。吴思不过是集大成者——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事实上:逻辑学的公理体系法就有原概念、被定义概念;公理(即原理)、定理等范畴(在数学中用充分的应用)。吴思不过是简单的模仿而已,怎么就称为“重大发现”。这只能说明中国历史学界的极端贫困。其实,历史学界也没有承认他是历史学家。
问题在于:你有刀,对手也有刀,想死想活的问题不但摆在对手面前,也同样摆在自己面前。《三国演义》里,董卓是“暴力最强者”,结果被文人的计谋杀了。曹操是“暴力最强者”,结果,刘备不听他的,独立了。在刘备集团中,刘备也不是“暴力最强者”,怎么许多人听他?岳飞的武力肯定比皇帝赵构强多了,怎么岳飞还是被杀了?在《水浒传》中,武松、林冲可以算是“暴力最强者”,单打独斗,宋江肯定不是对手,梁山英雄们为什么听宋江的?历史上,那些起初拥有较少伤害能力的一方最终击败本来拥有较多伤害能力的一方的事例比比皆是。动物界是弱肉强食;在动物界,强弱之势是固定的,狼永远强于羊。人类社会却不然。在人类社会,强者与弱者常常是互相转化的。“血酬”岂能成其为“定律”?!与所谓“血酬定律”最相符的典型事例无过于秦,秦始皇一统天下,建立起史无前例的强权,秦以霸道治天下,却二世而亡。贾宜总结道:“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即收买人心的功夫没有做到家,所以崩溃了)。此论未免简单化,说明暴力不是终极决定因素。
柏拉图曾用简短明了的语言提出过一个关于国家统治权的根本问题:“谁应该来统治?”柏拉图本人至少就列举出了7种,在这个问题的7种答案里,柏拉图十分排斥诗人品达称之为“自然法则”的那个答案,那就是“强者应该统治,弱者应该被统治”。柏拉图轻蔑地说,品达的方案只是一种“在动物王国中通行无阻”的自然法则。柏拉图自己比较心仪的答案是另一种自然法则,那就是“无知的人应该听从有智慧的人的统治”。
在柏拉图的正义学说中,是哲学家专政,暴力拥有者的军人们处在第二等级,哪里有什么“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印度历史上,暴力拥有者——军人们——又叫刹帝利集团处在第二等级上,社会第一等级是婆罗们——祭祀集团。在欧洲中世纪、日本;社会第一等级是主教、传教士,第二等级是骑士、武士,第三等级是工农商,哪里有什么“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有信仰国家,决不会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暴力最强者说了算”,那是军人干政。如果人类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那和猴子世界有什么区别?
规则的创制与暴力未必有多大关系,规则的实施与暴力的关系更大一些——从某个意义上说,国家就是合法垄断暴力以实施规则的机构——但也绝非“暴力”二字可以概括。暴力仅仅是威慑力,不是权威,不能使人信服,无合法性的威慑力不能持久,这就是政治学的常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确立了政体分类的两条标准。一是依政府的宗旨,“凡照顾到公共利益(或为全邦谋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谋统治者们本身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政体或**政体”。也就是说,能为全体公民谋利益的政体才是合法,统治者和官吏对平民百姓的敲诈勒索的政体是非法的。
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纳的西方主流哲学传统相信,人天生是社会性动物,城邦、国家是自然形成的,对于人实现其最高目的——善或者趋向上帝——是必要的。这一最高目的同样约束着城邦或国家。因而,城邦或者国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伦理性存在,统治的正当性在于其能增进“公共善”,向人们供应正义。西塞罗指出,“一群强盗们开会决定的事情也能算是法律或宪法吗?能体现正义吗?”假如我拿着枪杆子对着你,而你手无寸铁,然后向你宣布“宪法”——“你得服从我的领导,你一切行动得经我同意”。你会承认这种强奸你的意志、让你做奴隶的“宪法”是宪法吗?象北朝鲜之类的共产宪法不过是强奸人民的条约,是人民的“卖身契”。正义是国家的根本特征,圣奥古斯丁有一句名言:“缺乏公义的国家,不过是有组织的匪帮。”所以,中世纪的普遍信念是,国王在上帝与法律之下,暴力本身不足以让一个人成为统治者,他必须服从上帝与法律,才享有统治权。这一点,其实也正是周的“礼治”背后的政治哲学:天子与诸侯的统治权来自于礼,而非力。
吴思对仅仅以暴力为后盾的权力和合法化的权力两者不加区别,所以才会犯下把皇权和匪帮、合法政权与非法政权混为一谈的“简化过当”的错误。皇权堕落为匪帮,官、兵、警混同于土匪,那恰恰是规则被败坏导致的结果,而不是规则本身。
中、西之间的一大差别是,中华文明的主体一直是种世俗文明,宗教处于边缘性的、可有可无的地位。从古希腊开始,西方文明就有一种理性宗教的信念——认为整个宇宙(包括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都由一个规则体系(“逻各斯”)统治着,在变动不居、易朽易逝的万千现象背后,有一套永恒不变的、普适性的规则、律法、规律、逻辑……总之,“逻各斯”作为万物的本质存在,它是神设计和安置在宇宙万物之中,用来建立世界的秩序;人的理性、人的逻辑思维和哲学思辩能力是“逻各斯”的一部分,因此和自然、社会……的逻各斯是相通的,因而人能够凭借理性认识世界万物的本质,即其背后的规律、规则、秩序。
这套信念在西方文明的演进中所起的作用至大至重。它是西方科学的信念根基,或者说,“形而上学预设”,也就是元规则。西方科学之父们,从伽利略、牛顿乃至爱因斯坦,都深信这个神所设计的宇宙秩序之真、之善、之美、之正义与奇妙,力图去发现它的奥秘。
在西方文明的思想渊源之中,“法律”不是别的,就是“逻各斯”,就是神定的社会秩序,它与人的理性,以及科学所揭示的自然规律,不过是同一个东西在不同领域的体现。很显然,这样的“法律”绝对不是任何人可以制定的,正如同人不能制定自然规律一样,它只能由人的理性去努力发现、揭示。同时,这个神定的秩序当然和正义、道德的美善是一回事。这就是“自然法”传统之由来。依据自然法,恶法根本不是法、不配称为“法”,不管它是谁立的;同理,“潜规则”根本不是规则,不过是陋习,是道德腐化成了习惯而已。
评价人间的法律、评价人间的政府、评价社会制度,都是以天赋人权为支点的,而不是以一个人或者多数人的意志为支点的。天赋人权为社会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奠定基础,人权原则要求法治以个人基本权利为核心价值,并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来实现法律的权威,只有这样,法治才有别于工具主义的规则之治。有人会说:“天赋人权,天在哪里呢?你怎么证明你的权利的正当性呢?如果人间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标准,凭什么说你的财产有正当性,我抢过来就没有正当性呢?”这就是吴思的土匪主义杀人越货的理论基础。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强力,法律因而具有强制性并因此使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产生一种误解,以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强力或以为强力就是法律,早期的分析法学家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人类学家霍贝尔的法律强力论,就是此类误解的代表。
与中国相反,专制主义在西方是欧洲的民族国家兴起之后,国王与市民结盟,击溃了教会和贵族,一步步走向不受约束的君主专权造成的结果。而法律实证主义恰恰是为君主专制(或国家统一的需要)服务的。霍布斯把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马克思主义把法律说成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59)把法理解为主权者的命令,只要是立法者所立皆为法,“恶法亦法”;布莱克(Donald J.Black)定义“法是政府实施的社会控制”,意味着“国家及其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哈耶克指出:这种定义把法律等同于一个社会组织中类似于命令的规则,而不是自由社会的抽象行为规则;把法律定义为命令,意味着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是个组织,这最终会导致极权主义。
由马基雅维利、让.博丹、霍布斯和边沁等功利主义者所开创,马克思、列宁大力倡导的“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法律实证主义哲学,是由于世俗的君权压倒教权和贵族、因而君主专制取代了封建自由,和法国启蒙理性至上压倒神律至上等一系列社会巨变带来的。上帝既然死了,人成为万物的尺度,于是一切都成为可能,而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谁拳头硬,谁说了算。这就是强盗的逻辑。然而“最大的可能”毕竟也只是诸多可能中之一种,事实上西方文明恰恰没有走上这条可能性最大的历史路径,而是走上了正好相反的一条路——用拳头约束拳头,以权力制衡权力。由于种种偶然因素的凑合,专制王权在西欧立足未稳,就首先在少数国家(如英国、荷兰)被城市市民联合贵族推翻,建立起贵族和上层市民阶级的联合统治,奠定了近代自由宪政的基本制度框架。最终,还是神律制服了人的劣根性!
当然,对于这个“神律”可以作种种非宗教的解释——自然法则、理性、良知、社会契约、公民社会的一致同意、文明渐进演化的自发秩序……等等等等,这个“神律”本身也可以替换成“法律的正义之源”问题。但不管怎么说,良法、符合正义原则的法律绝对不是由立法者之意志所决定——不管这“立法者”是君王或领袖、少数贵族或寡头,还是多数、乃至全体民众——法律之正义另有源头,有一个超验之源,这个至关重要的思想却是宪政主义核心的核心,而又恰恰是我们中国人最感陌生、最难理解的!
在经历了法西斯国家对法律的滥用所造成的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之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得不又回到自然法学,不得不承认其对法律认识的深刻性,即离开了道德性的仅仅凭借武力的规则和制度,不仅不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必须具有道德性。那种不以人性为基础,或不把道德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性来认识和使用法律的观点,将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危险的。吴思说:“真实的历史恰恰是打你没商量,我所谓的元规则恰恰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也就是说,道德规则、法律规则等一切规则都是由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种法西斯观点实在太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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