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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4
27、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的区别
你好 ,
这学期学习了金融企业会计 ,可是对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联行往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系统内上存款项等科目的区别还是不太清楚,到底它们哪些适用同城或异地,哪些适用跨系统或系统内,还是会混乱,好象它们有时候又可以通用?谢谢解答!

解答:“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是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辖区往来”分为“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同一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各行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支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县、市支行范围内各行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

联行往来”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结算、资金调拨等业务,相互代理款项收付而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存放同业”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除存放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外的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款项。

系统内上存款项”科目,该科目反映各清算行存放在总行以及各经办行存放在清算行的清算备付金。(陈培堃解答)
28、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科目使用
我一在外资企业的朋友让我代为咨询:新准则下委托贷款业务应使用科目情况。
她所在的外资企业A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其关联企业,对A来说,委托贷款行为的科目应怎么使用?
原“委托贷款”科目已经弃用,新准则指南中仅对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给与使用“委托贷款”的建议,对非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业务科目使用却没有相关的介绍。敬盼解答。
解答: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有“1303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该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核算非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业务。(何渝文解答)




29、损益?
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售价90万元。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余额101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方余额6万元。问最终净损益多少万元?谢谢!
解答: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账面净值为101-6=95万元,出售获得90万元收入,出售时应同时从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中转出公允价值累计变动6万元(借方),出售时最终损益为-11万元。(何渝文解答)


30、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购入准备持有待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房屋),在准则中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只确认持有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理由是什么?该建筑物(房屋)要放在哪个科目核算?
解答: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理由主要是因为:由于房屋与土地在交易中的要求不一样。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对土地使用的用途是明确的:自有用地、商品房用地、工业用地等,一旦改变用途,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或补交地价,企业、个人无权自行改变用途。而房屋经交易完后取得房产证,是企业、个人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用、出租或增值后转让等。
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其用途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核算;其它行业企业在现有新会计准则要求下,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若持有待增值后转让的房屋,已签定销售协议或极可能出售的,可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持有待售”核算,应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不提折旧。(何渝文解答)
31、长期投资追溯调整
我司对投资企业分两级科目一是长期投资——成本;二是长期投资——损益。执行新准则后我司对投资企业应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请问是只需从执行之日起按成本法确认损益,还是需根据上述规定对我司原长期投资——**公司(损益)的科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对应科目是?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由于“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那么,初始确认就按2号准则——长期投资准则进行确认,调整并冲减原“投资成本”及其科目。(刘宗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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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5 14:58:03
henhao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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