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代理---“被”字有感。论“市场经济精神”
黄焕金
强制代理是本人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本来,代理是指得到委托人授权而替委托人办事的一种含意,这里,代理人所办的事情,属于委托人的事情,代理人是按委托人的意图去办事,能够达到委托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与效果。而强制代理则不同,它不需要委托人的授权与委托便为委托人处理一些事情,因此,在为委托人处理事情的时候,强制代理者就不管委托人是否同意,所办的事情是否是委托人所想要的结果,是否达到了委托人所想要达到的目的。总之,强制代理是一种无视委托人存在的一种畸形扭曲的代理形式。比如,A要买点猪肉,B便出来阻止,说A不能自己去买,必须由B来替他买,A所要的猪肉必须由B来购买,A自己不能选择在他认为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价格与合适的人购买猪肉。总之,A在购买猪肉或办他的其它事情的时候,他都不能有这种自由选择权,更不能自由选择一个代理他购买物品与办其它事情的人。这种强制代理与公民的自由选择权是矛盾的。
我们不难发现,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使这种强制代理发展到了顶峰,公民的一切事务几乎全部由国家包揽下来了,每个人如何生产、生活,都由国家决定,个人完全是一颗“螺丝钉”,在社会生活中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性。这当然死死地束缚着每个人的生产积极性,以至于使整个计划经济体系不得不崩溃。随着计划经济的崩溃而形成出来的市场经济,其实质无非就是还每个生产单位以至每个公民在生产、生活上面的自由选择权。由于拥有这种自由,所以市场经济能够使人迸发出无穷的力量去进行经济活动,去创造财富。所以,市场经济的最终意义,就在于这种自由选择权,在于对过去强制代理体制的打破。许多人并不知道市场经济的哲学意义,这个意义就在这里,即还公民以生产、生活上面的自由选择权。其实,“自由”这个概念的意义,无非就是这个“选择权”而已。它的基本含意在于:与公民有关的一切事务,都要由公民自己来作出选择,与某个公民的关系越直接的事情,这个公民对事情就越要有自由选择权。这种自由选择权既包括公民直接办他自己的事情的权利,也包括寻找他自己的代理人去替他办这些事情的权利。如果涉及到由许多个公民所构成的公众的事情而必须由政府部门出面代办,政府部门也应该充分尊重这些公民的意愿,而将事情办成他们所期望见到的结果。如果所办的事情涉及到多个公民群体的利益,而这些公民群体在这些事情上的利益又不太一致,甚至存在矛盾,政府部门也要多方采纳意见,以理服人。总之,在今天这个市场经济时代,政府需要转变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想当然”的强制代理心态,对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不能再想当然地替公民做主,替公民决定事情。
近日报道的一个事情很有意思:经过权威机构调查,2009年公众感受最深的一个字竟然是“被”字。“被”是什么意思?在本人看来它就是“强制代理”的一种体现,是强制代理最生动的表现。它说明,政府部门在处理与公民有直接关系的事情的时候,仍然有很大“想当然”的成份,仍然用它自己的意识去想象公民的意愿,因此产生了“替公民办事但公民并不高兴并不领情”的结果。要知道,“被”字成为今天如此受人关注,说明离建立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识形态与道路仍然相当远,尤其是对于“市场经济精神”的建立仍然难以完成。“市场经济精神”就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选择权,这种自由选择权是需要排除垄断尤其是来自于权力部门的行政垄断的,因为,垄断本身就是对公民自由选择权的很大破坏,在垄断之下,公民想购买商品,就必须到指定地方去购买,就必须接受过高价格。相反,如果是供给竞争,则公民就可以拥有自由选择权,他们不需要到别人指定的地方去购买,他们可以以公平协商的自由价格来购买。而公众之所以对“被”字反应那么强烈,一方面,这样的强制代理仍然存在,仍然侵蚀着市场经济机制,另一方面,人们对这种被迫、被动的局面越来越有意见,越来越感到不满了,这体现了公民在市场经济精神长期培育之下所渐渐形成的“我的事情我做主”的意识。但愿这样的公民意识,能够更多地得到权力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