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重点整治违规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
2019年5月17日,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局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情况基础上,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情况;
(二)对2018年整治工作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三)2019年整治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完善制度机制情况;
(四)强内控促合规建设情况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上述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是金融租赁公司2019年度应当按时报送的文件。那么,在银保监发[2019]23号文中,对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哪些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如何准确把握银保监发[2019]23号文相关规定呢?
01
防风险与稳增长相结合
根据银保监发[2019]23号文,“防风险与稳增长相结合”是工作原则之一,即坚持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治乱象,通过乱象整治推进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引导资金更好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实现防风险、治乱象和稳增长、调结构的有机统一。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既坚持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幻,把握好节奏力度,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
从上述工作原则来看,本次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并非一刀切阻碍甚至限制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常规业务发展,而是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以及“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目标,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生态修复方面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实现金融租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能力。
02
强内控、促合规建设的要求具体明确
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修订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亦应当遵照该指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银保监发[2019]23号文对金融租赁公司内控合规建设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包括:
(一)强化“两会一层”等治理主体履职尽责,包括:
1、董事会要承担起内控管理的最终责任;
2、监事会要承担起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责履职情况的监督责任;
3、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制定覆盖整个业务流程的内控体系。
(二)强化内部控制架构建设:
1、要建立科学明晰的业务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切实提升三道防线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建设:
1、要对各项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
3、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四)强化内部控制的动态完善机制:
1、建立健全对内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体系;
2、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
3、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五)强化合规文化培育:
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03
巩固治乱象工作措施
在银保监发[2019]23号文中,对于如何巩固乱象工作成果,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明确了相关的工作措施,包括:
(一)“回头看”
1、回头看“问题整治”。包括:
(1)整改工具箱是否健全;
(2)整改措施是否恰当;
(3)整改措施是否执行到位;
(4)整改之后是否反弹。
2、回头看“问责处理”。
3、回头看“机制建设”。包括:
(1)是否补齐制度短板;
(2)是否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3)是否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边查边犯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
(二)重点领域整治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工作要点开展整治工作。
04
金融租赁公司工作要点
(一)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1、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
银保监发[2019]23号文未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具体指哪类业务,金融租赁公司是否一概不得再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有待在监管机关现场检查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参考针对银行机构和信托机构的工作要点,主要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融资用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2)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3)向资质不达标的开发商提供融资;
(4)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
2、违规向地方ZF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二)公司治理
1、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2、股东违规质押本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
3、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
4、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
5、关联方识别不到位,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