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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2
摘要:本文从分析目前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现状及弊端入手,探讨农村民营金融的发展理论及特点,进而分析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呈现的特点,并以此来论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构造为农村民营金融机构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构造民营金融机构的两种模式和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民营金融

  一、研究背景及目前农村金融体制的弊端

  理论与实践证明,目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不但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而且,多数金融机构因其所有权非农化,难以真正应“三农”需要而开展经营。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新型农村民营金融机构势在必行。而新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户自发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根植于农村,对农村市场信息掌握比较充分,把一定规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构造成新型的农村民营金融机构不仅成本低,而且符合“三农”发展的需要。

  二、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构造为民营金融机构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依据充分。2006年1号文件一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除了对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提出要求外,明确提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产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新银行。这些都为发展农村民营金融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产权比较明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明晰的产权,也就是说,它的产权是没有行政介入的纯经济权利。这种纯经济权利既不通过行政授权来实现对机构财产的实际占有、支配和处理,也不通过行政授权来发生上下连接和横向分割,更不受行政权力的支配而增减或废除。因此,农村民营金融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形成内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作为其服务对象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农村非盈利组织等也都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由此,在产权清晰的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交易,形成真正的信用关系。

  (三)经营独立自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运行,政府不直接干预和控制其运作。正是这种独立自主性促使农村民营金融完全按照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农村非盈利性组织等的金融需求来提供服务,较为自主的确定利率、拉近金融供给者与金融需求者的距离,使得两者互相依存、协同发展。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市场客户具有明显的小型化、个性化、特色化、复杂化的特点,而合作经济组织对这类需求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根据具体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与国有金融、大金融机构相比,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构造成的民营金融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四)市场信息充分。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主体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主要是农村非民营金融机构无法有效的获得相关信息,造成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方面使农村非民营金融机构在向农户、农村企业等提供贷款时,获取信息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农村非民营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是对需求主体采取信贷配给政策,由此产生贷款难。合作组织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对本辖区的农户家庭收入情况、个人信誉状况、发展潜力,甚至动态还款能力等情况比较了解。因此,构造后的农村民营金融优势主要是,交易成本低,合作金融组织贴近农村市场,借贷双方相互了解,信息透明,不需要繁琐的评估,也不必提供抵押品;其次是管理成本低,由于地域上及信息对称上的优势,合作金融组织不必维持大量的机构和人员来管理贷款。

  (五)交易成本低。一般来说,金融活动中交易成本的高低受信息完备程度的影响较大,要想降低交易成本,必然考虑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农村合作金融经营范围的地域性、封闭性使得其与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放贷成本。与此同时,农村民营金融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运行效率高,克服了其他金融形式的弊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构造民营金融的低交易成本特点,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了比较优势。

(六)创建条件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具有如下条件: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据对庆城县调查,2009年6月底,全县共组建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54个,拥有会员4284人,参与农户1.16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2%),其中自有货币资金100万元以上12个,占22.2%,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模式选择

一是改造成农村合作银行。将一定规模(如资本总额)、机制健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银监会确定的准入条件改造成农村合作银行,允许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是改造成贷款公司。对一些发展较为成熟、有一定资产规模、机制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吸纳社会各界资金参股,扩大合作社资本金和资产规模,增强经济实力,允许其发放贷款,为农户、农村经济组织融通资金。

  四、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起步阶段筹资问题。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造为银行,就可以吸收存款。但在起步阶段,农村合作银行被公众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如何解决多数农村合作银行起步阶段的资金困难,又不至于影响其服务对象和经营性质?建议在农村合作银行成立之初,财政对其提供一次性借款,之后随着吸收存款的增加,分步计息退还。这样做既扶持了农村合作银行起步经营,又不至于使农村合作银行依赖财政资金,产生负面影响。

  (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与农村实际环境衔接问题。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管理与城市金融基本相近,但其客户管理与经营方式却与城市金融机构多有不同。建议农村合作银行对内业务管理基本按商业银行业务规范进行操作,但经营决策和客户管理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特色、产业链条、自然环境、农民生产经营观念、信用观念、风土民情等实际情况。在银行高管层的设置上要将银行专业管理人员与当地农村合作组织人员以合理的比例结合在一起。

  (三)监管方式转变问题。对农村合作银行或贷款公司的监管不能完全套用城市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与指标体系,在对农村经济及融资现状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和设置监管指标体系,并要测重现场调查监管。鉴于农村合作银行经营对象个体差异性及风险相对封闭性,监管部门可采取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并侧重内部监管和指导监管的方式。这样,一可减少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负担,专心经营,二可减少城市金融监管模式与农村合作银行经营不适应而带来的磨擦;三可减少地市级监管部门监管业务向乡村延伸的成本。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 王永恒 吴军让 李亚雯 来源:《西部金融》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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