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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金融时报
气候变迁协议应师法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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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
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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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圣芬】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巴格瓦帝(Jagdish Bhagwati)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提出处理气候变迁议题的新方法,建议师法世界贸易组织(WTO)等现有的国际体制来建立新的气候变迁议定书。


 同时也是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国际经济事务资深委员的巴格瓦帝说,荷兰外交家波尔(Yvo de Boer)上周辞去联合国气候变迁架构公约(UNFCCC)执行秘书一职,反映出他对哥本哈根会议与气候变迁协议设计问题的无力感。


 巴格瓦帝指出,其实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也有瑕疵,几乎所有在附件1(不含开发中国家)中的36个工业化富裕国家未能实现他们所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美国与澳洲甚至未批准该议定书。美国参议院以99票对1票杯葛柯林顿政府签署的京都议定书。


 哥本哈根的失败,凸显出需要创意来弭平富裕国家与贫困国家间所存歧见的事实。这位哥大教授说,建立国际体制需植基于实际施行的原则,而非乌托邦式理念。他建议,建立新的气候变迁议定书应师法WTO等现有的国际体制。


 在做法上,巴格瓦帝提出以下4点:


 一、过去京都议定书在温室气体的存量与流量上令人混淆,现在要加以区别。存量指的是从过去迄今的排碳量;流量指的是现在的排碳量。虽然京都议定书中所列减排额度具有法定约束效力,但却缺乏究责程序。


 新的气候变迁议定书需要师法WTO的做法。根据WTO的架构,未能履行大家接受的开放贸易责任者将成为众矢之的,并可透过纠纷仲裁程序处理,经裁定确有违反情事者可能受到罚款处分。


 二、富裕国家在哥本哈根会议保证每年将集资1,000亿美元帮助开发中国家对抗气候变迁影响,可能会被视为是其对「存量」议题,即过去碳排损害所做的响应,但这笔钱可能会影响富裕国家对贫困国家正常金援。


 观察美国在处理国内污染问题上的做法,在发生爱河(Love Canal)污染事件后,美国政府通过超级基金立法。根据该法,有毒废弃物必须由制造公司负责清除,而且受到影响的民众可提出侵权索赔(tort claims)。


 但美国气候变迁谈判代表史坦(Todd Stern)却罔视美国处理国内污染问题的法律传统,拒绝承担美国过去排碳责任。


 显然美国须改变此立场。每个富裕国家须接受「政府间气候变迁研究小组」根据其所估算的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按比例计算出的侵权责任。


 三、在针对目前排放量的「流量」责任上,WTO的「单一认诺(single undertaking)」,是比将世界化分为附件1国家与其余国家为佳的模式。所谓的「单一认诺」,指的是谈判范围内所有议题必须达成共识,整体套案才算被会员一致接受。


 四、在决定印度等开发中国家的这些责任时,显然要他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不利其经济成长。新的技术可以帮忙,要提供开发中国家能以些微的费用取得这些技术。没有人会免费提供这些技术给印度与中国,但为什么不把每个国家可观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拿出一小部份,把它用在新技术公开投标上,并提供印度或中国免费使用,就像过去美国在1960年代使用公共基金来开发新种子,并免费提供给印度一样。那些种子创造出农业的「绿色革命」。同样的策略可能会创造一场气候变迁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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