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值消散的理念起自德国的J. H. von Thunen (1826),但重要的首篇文章是奈特一九二四之作。后者难读,有错,但非常重要。该文是回应庇古一九二○提出的两条公路的例子,说好路车多堵塞,坏路空空如也,如果政府抽使用好路的税,把部分车辆赶到坏路去,社会整体会得益。奈特的回应,是如果好路属私有,路主会收费,效果与政府抽税一样。这观点当然对,也可以看为三十多年后「高斯定律」的前身。
(三)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这一词起自H. Scott Gordon一九五四的一篇重要的关于公海渔业的文章。此文把奈特的一幅两条公路的几何图表搬过来,转九十度,从镜中看,好、坏二路变为优、劣两个公海渔场。因为海属公有,任人随意捕鱼,优场的捕钓者爆满,平均工资等于平均鱼捕所值,该场的租值下降至零。这是说,如果公海渔场是私产,场主会约束捕钓人数,使平均工资等于边际捕钓所值,渔场会有租金进帐。但渔场既为公有,捕钓者有人满之患,总工资的增加替代了租金,租值因而消散了。这是一九六三年我学得的知识。同年,我读到A. Bottomley于该年发表的只两页纸的文章,说某小国的土地宜于种植杏仁树,但因为土地公有,用作畜牧,于是没有租值。这使我知道租值消散不限于劳力参与过多或产出成本增加,过少或转换资源的用途这消散也会出现。
那时在芝大,天大寒,在国际宿舍的一个晚上,我推出公海人满而使租值下降至零,要有无限的捕钓者,每个捕钓者的工作时间是无限地少。本来是重大的发现,但我跟着想到那是一八三八年法国A. A. Cournot的双头竞争的思维,只是双头变作无限头,于是在文章中说是他的。该文一九七○发表,题为《合约结构与非私产理论》。两个月前在厦门遇到一位美国教授,他说那四十年前的旧文今天还是天然资源经济学的中流砥柱。可惜到今天,很少人注意到该文提出的一个重点:租值消散只会在边际上出现,边际之内不会完全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