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探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郭继远
[摘 要]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失地农民问题,土地流转过程中引发的政府部门、企业和农民冲突等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些问题在制度上的根源,归纳并分析了目前针对这些问题的一些解决思路。最后探索了笔者认为比较合适的解决方法——土地的私有化。
[关键词]土地 土地制度 私有化
[作 者]郭继远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土资源部通报的2004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增建设用地401.7万亩,建设占用耕地217.6万亩,分别较上年减少240万亩和126万亩,均下降37%。全国耕地面积由1996年10月底的19.51亿亩,减少为2004年10月底的18.37亿亩,耕地净减少1.14亿亩,人均耕地由1.59亩降为1.41亩。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建设占地数量仍然较多,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有一半以上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快的9个省份——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辽宁省、山东省。从人均水平来看,上述地区人均耕地为0.87亩,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1%。在人均耕地在减少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因为征地而引发的矛盾,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究其原因,除了中国庞大的人口因素外,其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就是曾经对农业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营使用权归农户。模糊的所有权导致了大量的土地纠纷,笔者试图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剖析,并探索土地制度可能变迁的方向——私有化。
一、现存的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所有制度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制度的实践,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损害了不少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恶化了政府和农民群众的关系,甚至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涉及社会如何实现和谐发展的政治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问题一:土地集体转让中农民的利益被侵害,农民往往不能有效的参与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的决策,转让以后的收益被少数决策者以集体的名义侵占。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曾对土地转让激化了农民和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矛盾的“斗南事件”进行了分析。1996年12月24日,斗南村数发生数千村民因为土地转让事件包围办事处,上百人抄砸企业的事件。当地政府最后认定为“严重打强砸”,收审了20多人,批捕1人。[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赵树凯在对196封农民来信的初步分析中的统计显示有56封信是关于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耕地资源破坏、宅基地批用等有关土地的。[2]
问题二:政府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性和单一的低货币补偿,造成的失地农民的失业和缺乏社会保障的问题。特殊的群体, 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现代农业经济理论认为, 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据调查,全国1999—2001年被征用的耕地已超过 ——1887万亩, 造成近3000万农民失去土地。照此速度发展,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由现在的3700万人增加到1.1亿人。据国家统计局对16个省(市、区)2760个被征地农户的调查,约有46%的农户失地后收入下降。被征地前,失地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于土地,被征地后,失地农民失去了基本的收入来,虽然有部分劳动力可以转移到二、三产业,但收入呈现不稳定
状态。失地农民贫困现状缘于中国农民权利贫困,即不能有效的参与直接与自己有关的
土地流转的决策,深层次的因素则是农民不具备土地的所有全。[1]
问题三: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农户得到的土地价格被压低。农民的土地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自由流转,一级市场实际上是由政府垄断的批租市场。其市场竞争只存在于买方,并且交易为单向性即只有政府才有权对土地进行批租,其他任何组织都没有这种权力。土地批租制度使地方政府具有操控土地市场和土地价格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土地批租制度使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租金,寅吃卯粮、无本万利。卖地就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有些市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3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60%。但农民得到的土地价格却很低。
问题四: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对土地进行长期的租赁和承包开发,影响农业的发展。2006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划将农业作为一个重点领域来发展。其中仍然是将技术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条块分离的小片土地,要实现机械化作业,增加技术投入,显然其成本是每个单独的农户所不能承受的。即使可以通过协商,将连片的土地集中起来使用,但是不稳定的土地经营使用权让农户难安心的进行长期的投资。因此在中国绝大部分的土地上,仍旧是一家一户传统的经营方式。近几年来农作业实现机械化的程度有所提高,每到夏粮收割的时候,可以看到很多私人个体投资购买的收割机到处作业,表面上看来好象是成功的实现了机械化作业,但是笔者实际了解到,里面也有很大的浪费和矛盾:土地条块分离,每块地上种植的作物不一样,即使是同样的作物,因为农户的不同,收割的期限也不同,要是两块地中间割一块还适合收割的作物,那收割机也无法穿过这块地,除非如科斯所言一样,农户经过谈判进行适当的补偿,损毁一些作物。但这样对整个社会是无效的。如下图,A、B、C三块地分别属于不同的农户,如果A地的作物和C地的作物都适合于收割,但B地的不适合于收割,如果在机械完成了A地的收割,C地也想采用机械收割的话,B和C两块地的农户必须要进行谈判,要么农户对农户进行补偿,让收割机穿过的地,要么C进行传统的手工收割。即使谈判成功,B地作物的损毁对整个社会是无效的。谈判失败,对于C来说也是无效的。
这样收割机在一地上收一点,又辗转到另一块地上去收割,收割机作为一个高耗能的机械,在田间运行本来就很耗油。在辗转的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燃料。显然也是无效率的。
二、原因分析
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具体实践形式是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 土地经营权归农户, 但不管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户的土地经营权都是残缺的; 集体并不能出售、让土地所有权, 只有政府征用后, 土地才能进入一级市场;农户对土地有种什么的权利, 但没有什么都不种的权利, 更没有用之抵押、买卖的权利。这样, 农村的土地就呆滞起来了,在市场上见不到它的身影了。表现为土地产权边界模糊及土地流转机制不健知道, 地权是多种权利的组合体, 包括法律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可靠性。在我国, 法律所有权显然是属于村集体的, 其他权利则应在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割。而现行的农村承包经营制只使得农民拥有完整的剩余索取权, 其它权利并不完整, 也不属于农民。由于土地法律意义上属于集体, 农户间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买卖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中国的城镇化进程让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陷入贫困的境地,这是一个毋庸争辩的事实。[1]导致失地农民生活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民的权利贫困,正是缘于土地财产、政治权利及社会保障权利的贫困,才导致失地农民陷入窘困的境地。失地农民贫困现状缘于中国农民权利贫困。另外,集体和政府在对土地的使用和转让进行决策的时候,他们也有追究自身利益的动机,因此,企图希望政府来公正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决策以维护农民的利益是不现实的。诺思指出国家有两个最基本的目标: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标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2]这个对国家目标的认定,同样适合各级政府和集体决策者,各级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实现分税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具有更大增加自身财政收入的动机。因此,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牺牲了农民的利益。
三、目前土地制度研究对策
届于目前土地问题产生的诸多问题,不少学者专家都提出了各种解决的思路,笔者归纳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思路一,保持现在土地政策不变,通过立法规范土地市场,严格监督政府和企业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实施情况,保护农民的利益。思路二,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延长土地承包的时间,比如60年。思路三,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实现无限期的延包政策,即永佃制度。思路四,土地私有化。对于第一种思路,企图通过立法来规范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但是没有从制度的源头上来制止,立法也缺乏依据,实施的情况仍然是现在这种政府、企业、农民三者在搏弈中,政府和企业合作获取最大利益,损害农民的利益。延长承包期限的缺陷是集体的延包过程中肯定还会出现土地的再次分割,随着人口的变动,在长达3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不变动,肯定是不公平的。频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长期投资。我国政府过去对土地承包的政策也是30年不变,但是具体到了村组,基本是三年、五年就变动一下。而且这种政策仍然是原来政策的一种延续,没有触动目前土地问题的根本症结
四、对目前土地私有化的有利条件和可能的结果的解释
1、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农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总的趋势是在递减,农业在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在减少。土地于农户相对于原来而言的重要性在在下降,对于激化矛盾的可能性小些。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虽然仍旧很强,但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游离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在增加。从目前农民收入的结构看,农业收入占的份额越来越少,有利于土地的私有化。如果要进行土地私有化,早进行不晚进行好:因为随着农村土地逐年的减少和城镇化的推进,土地将日益稀缺,重新对土地划分的制度实施成本将越高。
2、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明年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对农村还必须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尤其要在“多予”上下功夫。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完善并加强对农民的“三补贴”政策。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粮食直补资金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增加;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购置的资金补贴范围。取消农业税,不仅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这样土地是有利可图的,这样土地由之前的负担变为一种可以产生效益的资源,使得农民不会轻易卖地,不会造成农民失地的问题,那种认为农民是不理性的或者是对未来预期不够理性,其实质是对农民的侮辱,也许农民会为孩子读书而卖地,也许孩子会为了给父母治病而卖地,这样会导致无地化,变为赤农。但是在类似的这些情况下,给农民卖地的机会,也可以缓解很多矛盾,不能卖地,也会卖房子。相反,会逼迫农民走上绝路,有地比没有地的情况不会好。近些年有父母因为孩子上大学教不起学费的新闻大家也都看到一些了吧,虽然不多。土地私有化是赋予农民有关于土地大完整的权利,而不是剥夺农民的权利,私有化不等同与无地化。
3、增加农民的谈判条件,不会使的失地农民只是获得单一的低的货币补偿。目前国家规定对征用的土地的补偿最高是土地上前一年农产品价值的30倍,根据笔者在农村生活的经验,在湖北地区一亩种植水稻的农田,一般产量也就1200斤,如果价格是0.7元一斤的话,一亩水稻地被征用的补偿费用也就只有1200*0.7*30=25200元,这个结果我认为已经是采用的偏高的取值了,就两万多元钱买下农户作为生产和生活保障的全部,显然不合理。
4、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和集约经营和长期投资。完整的产权有利于土地的自由流转和交易,也有利于形成稳定长期的投资。
五、结论
土地私有化比可以解决目前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许多问题,早私有化比晚私有化好。当然,土地私有化也不是万能的,企图用土地私有化就解决一个泱泱大国的三农问题显然不可能,但是私有化后情况却能有好转。土地的私有化是一个敏感而有重大的问题,我们要充分的考虑到土地私有化制度实施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做好各种可能出现的后果的充分准备,在私有化实施的同时在立法和政策上应该采取配套的措施,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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