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时,向希望小学之类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属于允许抵扣的项目呢,还有一个问题是,当小规模的纳税人取得销售收入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那么在抵扣销项税额时,是否用含税收入比上1.17再乘1.17,还是比上1.06再乘上1.06,还请高人指点一下,非常感谢。
第一个问题:捐赠在税法上视同销售,捐赠方需要交纳增值税,它不存在进项税额问题;而受赠方是可以有进项税额抵扣的.
第二个问题: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是由税务机关代开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改变其小规模纳税人的本质,仍然要按照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