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做个概念比较,第一个是国际劳工组织非正规就业的概念来源,一般来说这个报告中的提法被认为是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第一次正式使用。第二个是楼主引用中文章指出的概念。第三个是我们国家做出的概念。
1、1972年在国际劳工组织肯尼亚使团的《就业、收入与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研究报告中,把一些未经政府承认、登记,也得不到政府保护和管理的经济活动称为“非正规部门”,而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称为非正规就业或者非正规部门就业。
2、哈特(K ·Hart)于1971年在一篇讨论加纳城市就业的论文中提出:他界定的非正规部门,是指介于城市现代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之间的、主要吸纳城市非熟练工人、失业者和农村流人劳动力的经济活动单位。
3、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撰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对这个概念做出了如下界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承包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
从这三个概念来看,我们国家的现行概念同第一个比较相似,而这个两个与第二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显然有比较大的差别。
目前我们所说的非正规就业分为两大部分:非正规部门就业+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
从层次上面看,非正规就业的一部分人员是我们所说的低劳动力资源人群,还有就是自由撰稿人等高人力资本的人群。
第二种提法比较难界定,而且与主流的想法似乎不太相同。还需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城市现代部门,而非正就就业中的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等也是从在于城市现代部门的。
所以非正规就业还是以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否来界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