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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
2010年04月01日 11:16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去年的酒驾严打至今令人印象深刻:警察抓得不手软,媒体报得也来劲儿,一时间,酒驾如过街老鼠,全国痛打。然而,安全领域的这种大整风也令人颇为担忧,毕竟,这阵风儿吹得过猛过快,难免让人以为严寒之后必会转暖。但现在,公安部动了真格,要求从今天起全国实施酒驾新规,新规在打击酒驾方面更为严厉,酒后驾驶将与醉酒驾车一样一次扣12分。

  这个规定意味着,任何符合条件的酒驾都将被处以“极刑”:只要酒驾被查出,就必须重新参加交通安全法学习和考试。酒驾和醉驾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么一改,意义完全不同。因为酒驾的概念虽比醉驾大,但后者有更大的弹性,这个弹性就在于如何界定是否“醉”,有了这个弹性就意味着酒驾者拥有“活动”空间,执法方拥有寻租空间,两个空间一对冲,就造成常见的乱象:民众不当回事,执法机关也无可奈何,酒后驾驶屡刹不止,等到问题累积到严重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的地步,有关部门才祭出严打的杀手锏,而风头过后,往往又重回原生态。而现在的新规定实际上一下子就把酒驾处罚的空间拉到底线,所有的酒驾者都没有退路。可以预见,如果保证执法的有效性,这一规定将会大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从酒驾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稍作反思,即民众为何不把酒驾当回事,是因为他们不知道酒驾的危害么,还是因为处罚不够严厉?酒驾的危害固然可以通过宣传画之类进行宣传,但这种宣传属于软性约束,不具有强制力,其效果恐怕甚微;而运动式的严打看似能起杀鸡儆猴之效,终归是非常规行为,运动过去之后,民众似乎仍然普遍缺乏常识:多数人酒驾绝非故意以身试法,完全是因为他们对此毫无意识。
  所谓的常识是指民众对社会某种规范的共识,并且有自觉执行这一共识的意识。社会常识绝无自我形成的可能,除了宣传教化之外,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套常规制度进行强制约束才能慢慢培养民众的常识意识。酒后不能驾车就是这样一种常识,而类似的常识还有很多没有被民众接受。常识来自常规,常规又需要由行政机关去制定并实施。所以,执法机关有常规,民众才会有常识。现在,对酒驾的打击从运动性的专项严打过度到更为稳定的常规制度,其中之进步意义显然。而要注意的是,这种常规必须是有效常规,如果制度制定了却没人执行或者执行不力,这一制度就成了行政部门充门面的摆设。所以,执法部门除了要将这一制度常规化,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只有执法到位,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性,也才能让社会养成基本常识。朱迅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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