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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0

股份合作制曾经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制度而风靡大江南北,后来被中央定性为集体所有制,但是时至今日,原先很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先后改制为股份制或者干脆私营了。为什么呢?

先看一则背景材料。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 郎元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 11:23: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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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0 16:04:00

背景材料2: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 劳动和资本相结合,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出资,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 (2) 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3) 企业属于集体经济性质,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国家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登记股份合作企业的依据主要是原国家体改委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以及省一级政府发布的有关股份企业登记的地方规章和文件。

企业可以设置职工个入股、集体共有股以及社会法人和社会个入股,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股权,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

  职工个入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入股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入股股东称职工股东。

  集体共有股,是指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划归企业劳动群体集体共有的资产折价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股东和职(代表)大会授权的机构持有。

  社会个入股,是指非本企业职工的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该个人所有。

  社会法入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持有。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

  社会法人入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并办理过户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职工购买的经转让的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为职工个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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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 14:49:00

杂交的东西不一定比纯种的好。

股份合作制?你说一件重大决策是资本说了算还是人头说了算?如果股东大会依然是最高权力机构,那么就是资本说了算,谁占大股?还不是管理者?所以,归根结蒂还是资本雇用劳动。

重要的是,如果大量职工持有小股,一旦遇上企业年景不好,又不能转让给外人,如果对大股东有约束力?会不会发生大股东剥削小股民?

概括一下:从控制权集中来看,股份合作制不如集体企业;从敌意收购压力来看,或者退出壁垒来看,它又不如上市公司。

nie大版的题目已经给出了答案,我上述话简直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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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9 15:47:00

放一下午的假,在这看别人上传和可以下载的资料,也是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一种。看到这个已经过去一年多的话题,还是想废话。呵呵。似乎,有很多人说过,无论是怎样的东西,传入我国之后都能走了模样。就股份制而言,各种原因都有。有一个原因,可能是,股份制产生与国外是为了解决资金筹措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将分散于民间的资金筹集起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它本身,我个人认为并不是一种有效地解决的产权问题的方式。而,我国将其引进,却主要试图用其解决产权问题。股份制能否有效地解决产权,则又积与其他相关制度背景。

啊,到这。还是完成计划中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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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19 14:03:00
当年我写硕士论文的时候就涉及到这个问题。关于产权的一些讨论能解答这一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人力无法对其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将会出现债务奴隶,同时,股份合作制否认了才能与财富的不对称问题。也就是否认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之一——两权分离,不利于企业家能力发挥。这一内在的缺陷是致命的,导致股份合作制无法成有一种正常的企业制度和企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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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19 23:24:00
那我现在换一个问题,为什么这种“不合适”的制度会被引进并大为推广?经济学家都干什么去了?企业家也不是傻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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