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2: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 劳动和资本相结合,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出资,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 (2) 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3) 企业属于集体经济性质,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国家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登记股份合作企业的依据主要是原国家体改委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以及省一级政府发布的有关股份企业登记的地方规章和文件。
企业可以设置职工个入股、集体共有股以及社会法人和社会个入股,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股权,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
职工个入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入股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入股股东称职工股东。
集体共有股,是指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划归企业劳动群体集体共有的资产折价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股东和职(代表)大会授权的机构持有。
社会个入股,是指非本企业职工的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该个人所有。
社会法入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持有。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
社会法人入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并办理过户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职工购买的经转让的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为职工个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