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想问一下你提到的人口转化速度大于土地转化速度根据是什么,有没有数据佐证呢?人口转化是指户籍人口转化还是仅仅是空间人口转化呢?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的阶段,整个城市化过程一方面表现为“村落的终结”,我国从1985年到2001年,中国村落的个数由940617个,减少到709257个,减少了231360个,平均每天减少40个村落;另一方面,城市化过程城市面积的机械扩张,2002年底,全部地级城市人口(不包括辖县)32923.75万人,比2001年增长8.3%。行政区域土地面积524973km2,其中建成区面积198844km2,比2001年分别增长10%和12.8%。而我国城市人口扩张又如何呢?两者的比例又如何呢?希望你给出数据
其次,你提到农村土地性质转换的问题,其实现在在许多地区国家已经在试点进行,但这种做法也表现出许多弊端。先看看我国的国情,改革开放前后相当长时间,我国实行的基本上是城乡分割的管理模式,而且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一直延续到今天。在中国,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更主要的趋势是自身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乡居民收入迅速增加,消费档次尚未升级,乡镇企业低质廉价产品符合了市场的需求,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集体土地制导致了就地工业化,并使乡镇企业在没有要素市场或没有私有化的情况下推动了产品市场的形成和繁荣。但“亦工亦农”的生产方式、“离土不离乡”、承包地保留、农民身份保留,使得劳动力的转移主要表现为农业人口的外流,而不是农村人口的外流。这就使得农业劳动力者比重的减少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并不是同步的。其次,中国当前由于过分强调小城镇在城镇体系中的地位,而镇的发展主要是依靠乡镇企业的经济支持和乡村中各种非农产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集中化,镇是被纳入乡村社会并作为乡村社会的网络中心而存在的。所以,镇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固化了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最后,中国有相当多的县域城市本身就是城乡结合体,特别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部分“市”的前身“县”,在那里乡村区域并不表现为城市郊区,而是城市被纳入乡村社会网络并作为乡村发展的中心。在“离乡不离土”或“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的心中,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仍在农村。
以下我以当前中国城市中大量出现的“城中村”为例说明如果不改变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即使实行“市代县”,“镇管县”也只不过是权宜之计。第一,比较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状况下城市土地在制度安排上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集中体现在土地作为资产的市场化配置和土地商品经济属性的实现。这种制度上的“差别待遇”源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与一般的共有关系不同,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带有社区功能的共有形式,每个村民取得土地的前提是取得其村民(社员)身份。虽然共有集体土地的群体成员可能是不断变化的,但作为一个整体,人群与土地之间的归属关系是恒久不变的。从这种权利的平等性、身份性和共有关系的恒定性,我们不难分析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制度安排的原始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土地的市场价值,而在于为生活在土地上的农民提供永久的世世代代可以依赖的生存之本——土地。也就是说,制度的设计者只想给农民一个永远供养他们的“金饭碗”,却并不希望把他们“金饭碗”作为可以交易变现的物品来卖。但今天的城中村,“金饭碗”却因为城市的发展而拥有了强大的市场需求,变成了“金鸡”,可以生“金蛋”,即实现了由土地生粮到土地生财的转变。村民、村土地的性质同时发生了改变,这是制度设置者始料不及的。第二、现行的《城市规划法》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客观上造成了城乡管理的“制度真空”。(城乡分治和规划建设标准的混乱)尽管1990年颁布《城市规划法》规定,建制镇属于城市范畴。但在大多数人心目中,包括政策制定者,都将小城镇划入与城市并不相同的体系中,而且更倾向于划入农村系统。同时,对小城镇的概念也不清晰(既可以指建制镇,又可以指没设立建制镇的乡村集镇)。官方的法规文件也存在不一致,如1993颁布的《村镇规划标准》规定,“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和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集镇”包括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乡镇”是指乡政府或县城以外的建制镇政府所管辖的地域范围。由此看来,县城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尽管已经属于城市范畴,但在政策实际操作中仍然被政府部门划归与城市和县城镇不同的系统之中,被要求执行低一层次的与乡村集镇相同的规划建设标准。我们注意到中央提到发展小城镇时总是同农村问题联系在一起,因为城乡分离的政策一开始就同农村问题的解决无关对小城镇规划管理中的“双重标准”是造成“城中村”开发建设无序的重要制度根源。同时根据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而村落土地的产权归村落集体所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所以“城中村”嵌入市区的住宅用地和部分村集体房产用地至今还是归村集体所有。我国土地具有产权界定不清楚、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产权边界模糊、可转让性上残缺等产权残缺特点。产权的残缺也造成了“城中村”的大量出现和内部的无序发展。当然还可以从很多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在此我只提自己两点浅薄的看法。
最后,想说中国当前市的设置门槛太高,设置标准过于复杂,进入新世纪城市数量非增反降。如果要加速中国城市化进程设市标准也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