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10-4-21 21:52 
张三兄,我认为不能脱离了成本收益及其局限条件谈经济效率。不能离开了具体的局限条件来谈公产、私产谁有效率的问题。是的,在私有产权下,经济效率可能比较高,但把财产权利界定为私产,本身是有成本的。我想要条私有的路,你也想要条私有的路,问题是人人私有的路,成本有多高?可能不可能?这也是目前城市极大部份是“公路”而非“私路”的原因。正如刚刚得奖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研究公共资源管理指出,现实世界存在大量治理良好的公有产权模式。
制度或者说合约结构的变迁,包括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变,也是有具体的制约因素的,比如生产要素与产品价格,技术,信息等等,这些外生变量变化,不同制度下资源租值大小变化,从而导致制度变迁,离开了这些制约因素的变化,我们无从知道制度向哪个方向变迁是有经济效率的。我自己就观察解释过一个中巴车营运方式转变的实例,离开制约中巴车营运方式因素(我的实例中是劳动力价格)我们无法解释,也无法比较各种制度、各种合约结构下的经济效率的。
关于渐进式变迁与剧进式变迁,在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变迁经济效率问题上,从到目前为止中国与苏东制度变迁前后经济效率实际效果与事实看,中国的渐进式变迁效率更高,至于以后的效率比较,其约束因素是啥,怎么样随着制约因素变化而变化,我们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蓝田兄,我可以实事求是讲,您的这些说法,是我现在非常愿意和张五常先生的观点保持距离的一个理由。
产权是什么?究其本质而言,不是说需要谁界定,也不是说界定成本有多少,而是说一组合约的均衡,仅此而已。一些资产就其经济属性而言,有效率的合约均衡一定是私有的;另一些资产,则可能共有更有效率。关键问题在于剩余控制权的匹配问题(就是巴泽尔所谓公共域)。也或者借用公共经济学的术语,一部分GOODS是排他的,另一部分GOODS是非排他的。土地属于前者,道路属于后者,不可混为一谈。
在这些问题上,博弈论和激励理论的发展对认识的深化绝不是张五常先生所武断认为的无价值。产权理论的精髓,在巴泽尔和哈特那里,不是在张五常那里。
退一步进,如果在某一特定的约束条件下,土地共有更加有效率,那么私人间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进出的合约“集体化”,而无需我们现在这样通过国家暴力来“被集体化”,否则,在个体被剥夺自主选择的情形下性质形成的“制度”(上帝知道,这不是“约束条件”),你拿什么来保证效率,用什么来体现成本?在英美法系下,这种通过契约实现的“集体”,和私有物权是不冲突的。
至于苏东改革模式和中国改革模式的“效率比较”,第一,您应该首先定义什么是“效率”,第二,我觉得您应该注意到苏东模式和中国模式改革的起点完全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