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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7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模式

---探讨一种符合市场原理的驾驭市场经济的办法

(刊登于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某论文集)

黄焕金

  一 市场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

人们认为,市场并非万能,在市场作用以外必须有政府的作用,它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产生强力干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弊病,其中,一般化的“一刀切”,是其难以避免的问题。这种 “一刀切”,与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多样性、分散性正好相反;市场的成功之处正在于这种灵活性、多样性与分散性,而不可能总是“一边倒”的一致与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人们需求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因此,政府的一般化行为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理。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市场原理的政府行为方式,是市场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也是驾驭市场经济所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H·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为我们解决这个重大课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交易费用”思想告诉我们,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的所有交易并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比如当A人产生的污染物使B人受害时,如果A、B两人的交易费用极小,那根本不需政府插手;市场原理会自动起作用:这两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在污染与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此时,对污染的补偿会约束A人产生污染行为,使之不可能无限制地排泄污物---因为污染越大,他所支付的污染补偿也就越大。这种市场性的“约束”正是政府利用市场原理驾驭市场经济,使其健康运行的基本模式。污染行为被主流经济学认为是典型的“负外部经济”,这是需要政府外在作用的一个典型依据。但在科斯“交易费用”思想中,问题完全可由市场自己解决,只要交易所形成的“摩擦力”---交易费用足够小。

二 政府的作用模式

  据此,我们可建立一个政府的作用模式。政府所起的作用存在于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状态下。如当前面的B人没有力量单独向A人索赔时---或者B人为得到A人的补偿必须花费很大费用时,就需要政府介入;这体现了“政府”这个因素内生于A人与B人之间的维权需要,而当他们自己可以协商解决时,“政府”这个因素就消隐起来;这就是本文所说“内生于市场的政府”的含意。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模式是:成为高效率低成本受理投诉的政府。在这种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过度干预,也并非无所作为。这样,当一个消费者认为某商品名不符实,损害他的权益时,他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而投诉很快得到处理。于是,在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之下,所有商品厂商都不敢贸然制假售假。这将比政府的所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实施的管制要好得多,也可避免政府的一般化规定所造成的“一刀切”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利用市场原理驾驭市场经济的超然能力。

可见,政府从“有为”变“无为”,对社会尽可能抱开放的“放水养鱼”态度,是社会之幸。从“一般化规定”变为“积极地受理投诉”,让社会有充分自主活动的空间,同时可通过政府的存在,使社会不失合理均衡地运行。在此,政府真正变成了市场活动所内生出来的一个基本要素,而不是强加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外在性的强力干预因素。反过来,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社会民众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所应有的积极投诉习惯与机制,单纯依靠政府的一般化规定,很难根本杜绝假冒伪劣和各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有损于自己的各种行为,比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大多抱消极领受的态度,单纯等待政府打击制裁,而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积极向政府投诉这些假冒伪劣的制造者。这样,那怕政府单方面打击制裁力度再大,社会上假冒伪劣行为,必定难以杜绝。形成这种状况,广大消费者消费维权素质与习惯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政府却具有更大责任,因为政府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受理投诉制度,使人感到投诉无门,不胜麻烦,成本高昂,久而久之,广大消费者也就对此麻木漠然了。政府习惯于对社会实施各种各样的计划与规定,似乎为社会安排与代理好了一切,不用社会民众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因此,在一个全能型的政府功能里,受理投诉的机制相当薄弱。现在应该改变这种制度,收缩政府的“全能”性,增强它的受理投诉机制,最终建立起社会民众自由活动与政府积极作为相统一的健全社会。

某些人一看到市场上假冒伪劣盛行,污染、资源危机严重,就指责是市场制度的问题,认为市场经济路线是错误的,主张政府重新统管一切。但他们不懂得,只有通过上述“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才可完满解决问题;因为如果政府作为不走“群众路线”,不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不与群众的积极维权活动结合起来,这种政府作为几乎没有什么效果,这是目前所经常见到的现象与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广泛存在的问题。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对市场作用的否定,也是需要一个外生于市场而对市场起干预作用的“政府”的理由。所有假冒伪劣商品,几乎都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产生。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应该是人们到医院看病之时,因为医疗工作具有很强的认识论性质,一般人难以认识自己身体的要素结构与功能机制。这样,医生就有很大的空间,为了其个人经济利益,不切实际地解释病情和滥开检查、药物。对于这种情况,上述“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思想还能成立吗?实际上我们会发现,就算医疗领域这种典型信息不对称的地方,如果没有广大患者对医疗不良行为的积极维权与投诉,凭政府单方面的一般化规定,是很难获得良好效果的。因为政府与各个医生的微观性具体作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比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要大得多;医生作为中存在的大量不恰当的微观性具体行为,政府部门难以及时发觉,就算发觉了,其微观而具体的特性也并不是政府部门的一般化处理办法所能够根除的。同时,广大患者要懂得投诉、善于投诉,就要对自己病情与医疗过程有起码了解,什么病情该用什么药、该做什么检查,应该有起码了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真正抑制医疗机构人员滥用信息不对称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一个积极受理投诉的政府的存在。可见,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大众,没有相应素质,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那怕政府作为再强大,都难以维护每个人的权益,难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通过每个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迫使每个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者,打消其歪门邪念,端正其经营理念,这样,市场经济的所有各方都能获取应得的利益,符合市场经济所必须遵循的价值规律,最终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非常健全高效的条件。这是政府利用市场原理驾驭市场经济,通过政府作为的协助而使市场经济自身健康运行非常高明的办法。

三 权利的法律介定

  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意识到,实施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使政府更多地通过“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最关键的是“权利”问题。即投诉者是否有权认定别人在侵犯他的利益?一个企业产生了污染,但这种污染是否侵犯到投诉人的权利?虽然根据某些习惯与经验可以认定这些污染侵犯了投诉人的利益,但还需法律的严格界定,才能变为政府可以受理的投诉。所以,人的权利的法律介定---“法定权利”,就成为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作用模式是否可以成立、是否有效运作的关键。可见,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个人、每一政府的权利与责任是明确的,没有人、没有政府可以滥用权利与权力,也没有人、政府可以逃避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运行的各种摩擦,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社会充满创造财富的活力。

法定权利由人的“自然权利”演化而来;但人的自然权利必须要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定,才能在权利纠纷中成为裁决的根据,如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就是自然权利化为法定权利的典型。人的自然权利与人在其中的特定社会文化传统、政治条件、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密切关系,是这些现实因素在人的权利中的体现。然而,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有时也与另外一个人的自然权利相交叉,从而造成冲突,如每个人都拥有获取阳光的权利,但在每个人及其所有物利用阳光的时候,往往形成一定的阴影,这种阴影就有可能对别人拥有与利用阳光的权利产生冲突。这种自然权利的冲突就需要法定权利的规定,所以,自然权利需要演化为法定权利,才能对权利纠纷产生裁决作用。在此,政府就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没有政府的权威,就不能使自然权利升级为法定权利,没有政府,也不可能维护好每个人的法定权利。每个人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就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一个社会,如果权力与责任产生分裂,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不健全的;权力与责任的分裂越大,社会就越不健全,越容易陷于混乱甚至内战。一个人那怕拥有极大权力都没关系,只要他必须承担同样大的责任,就是正常的。另一方面,赋予一个人极大权力,是需要他承担极大的责任,没有这个权力,他就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不能完满完成社会民众交给他的任务。如果一个人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则说明他的权力过大了,即他所负的责任过小了。这是正常法治社会的生活,这种社会生活影响到其中的每个人,使他们明事理,懂得自己的自由与责任;自己的自由不容别人侵犯,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不应推卸。

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告诉每个人的基本道理。市场经济社会里人是自由的,但这是法定的自由,每个自由人,都不可滥用自己的这种自由;滥用自由是对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大侵犯。责任、权力、利益“三位一体”,是人类社会所有错综复杂的关系之基石,三者关系协调,人类社会才能够顺当和谐地运转,三者关系错位,人类社会必然经受波折甚至危机。因此,牢牢掌握这“三位一体”,就能很好驾驭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

驾驭市场经济,就象“科学发展观”一样,是中共中央在市场经济改革历史进程中提出的一个理念。这个理念能否实现,正象王珏教授所强调的,关键在于是否充分认识与掌握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性;如果将“驾驭市场经济”理解为不必遵循市场规律而可以任凭主观意志行事,那就不需要搞市场经济了。因此,所谓驾驭市场经济,是政府利用市场原理对市场经济的驾驭,根本点在于对市场原理的认识、掌握与利用。驾驭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据在市场经济中所预设要达到的合理目标,如何驾驭市场经济?许多学者指出了驾驭市场经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也指出了驾驭市场经济所应达到的目的,有所不足的是,对如何以市场原理为基础而进行市场经济的驾驭,还没有充分的论述。比如,如何驾驭医疗市场,就是一个重大问题。最近权威机构发表报告,认为多年来我国所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是失败的,并且指出其原因在于医疗改革走市场化、商品化道路,致使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上涨太高,广大民众难以承受。但实际上,只要善于利用市场原理与机制,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的办法解决问题,不必重走过去由政府完全负担、大包大揽的老路。具体措施是:1、打破垄断,更大程度放开医疗市场,设置较低的医生准入制度,同时在药品、材料供给方面维护更充分、更公开的市场竞争;这是政府为营造一个充分有效的医疗供给市场体制所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工作。2、在此基础上,强调患者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知情权”与“自由选择权”。患者对医生如何诊断自己的病情,及医生如何治疗,具有知情权(体现在药方上就是让患者看清楚所开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等);医生有责任充分告知自己的患者,对他们的病情是如何考虑的,将如何治疗,否则,本来是炎症,却按癌症医治,患者对这样的错误都不知道,就极大侵犯了患者的权利。根据对自己病情的了解,患者有权在医院或者在药品市场上自主选择药品及其它医疗用品,他有权在他认为合适的地方选择品质更好、价格更低的药品,医院无权阻挠(医院无权阻挠患者拿医生所开药方到医院以外的任何地方购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通过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实现市场的均衡,杜绝价格过高现象。可见,通过对患者基本权利的积极维护,政府完全可以驾驭医疗市场,使其符合预定目标,而不必指责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又如,今天中国的矿难事故频繁,矿工死亡率非常高,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但由于不走“群众路线”,不善于调动矿工群众的主动维权意识,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清查整顿,当政府人员离开,事故隐患依然。如果依靠矿工自己的主动维权意识,看到不符合安全条件,他们有权向政府部门投诉,有权拒绝上岗。政府则通过加大对矿工权利的维护力度来达到杜绝矿难事故发生的目的。这种符合市场原理的做法才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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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7 10:56:00
我也认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并不是政府作用的“多少”,而是政府作用的“定位”和作用“范围”的合理性。正如黄先生所说的:“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市场原理的政府行为方式,是市场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也是驾驭市场经济所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也就是说, “政府利用市场原理驾驭市场经济,通过政府作为的协助而使市场经济自身健康运行非常高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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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8 06:54:00
说得很对!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政府,它甚至需要一个更负责任的政府(而那种发号施令的计划经济形态政府并不见得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关键在于政府需要起什么作用,作用定位在何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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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9 09:29:00

另外,不得不考虑的现实是,政府作为的耗费成本,如果这种成本转嫁到需要政府作为的交易双方身上,让他们感到得不偿失,就会拒绝这种政府因素的存在与作用。比如为了使某些商品价格降下来,人们会要求政府建立起对这些商品的招投标制度。但这种招投标政府行为所耗费的成本很大,致使商品价格不降反升,——如药品政府采购制度。人们就没有任何理由需要政府的这种“作为”了。也就没有人需要“政府”这个因素,人们将会考虑私下交易的原始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必须考虑如何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的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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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30 07:05:00
以下是引用laudon在2006-3-29 9:29:00的发言:

另外,不得不考虑的现实是,政府作为的耗费成本,如果这种成本转嫁到需要政府作为的交易双方身上,让他们感到得不偿失,就会拒绝这种政府因素的存在与作用。比如为了使某些商品价格降下来,人们会要求政府建立起对这些商品的招投标制度。但这种招投标政府行为所耗费的成本很大,致使商品价格不降反升,——如药品政府采购制度。人们就没有任何理由需要政府的这种“作为”了。也就没有人需要“政府”这个因素,人们将会考虑私下交易的原始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必须考虑如何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的耗费。

对于当今政府费用耗费之巨大(年近1万亿),这个思想确实显示了其卓越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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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4 10:15:59
没有ZF我问你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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