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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法定寻租空间与司法腐败
2010.5.2
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规定在案发前主动退款、按现行司法解释不是受贿,而由于办案检察官徇私舞弊致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无罪者却身陷囹圄的所谓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的审理和举报、申诉至今已经十七年了,我和前妻还背着贪官污吏的黑锅。其间穿插的本人羁押期间9000股金帝建设内部职工股(现为600758红阳能源)被人没有任何合法凭证冒领了8000股的索赔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起诉至今也已八年五个月了,通过法律程序不请客送礼、行贿请托打官司,至今没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我称它们为十七年抗争和百月维权,即是我难忘的人生经历,也反映了我国专家治国大陆司法体制下既孕育腐败,又缺乏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本文继续通过两个案例剖析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漏洞——法定寻租空间与司法腐败。
先从立案说起。
能否立案,不难判断,为什么还要拖上七天时间?如果超过七天还不立案,也不驳回该怎么办?
再说审理。
英美法系是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并且当庭进行,不给徇私舞弊留有空间。我们是法官独断,闭庭后一个月判决也不为迟。本人受贿一案的判决是庭审后二十多个月在本人绝食压力下才迟迟下达的。
瞧瞧申诉。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的分工,立案和审理都没有期限,可以上下左右来回推。
执行期限更荒唐。
民事案件,一方为公民的,(不分原告和被告、执行和被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均为法人的,执行权限为半年。
我们的执法者给自己规定了多么宽松的执法环境!而我们的法官还要求申请方自己提供线索和对方的银行账号,难怪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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