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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4
北京市政府4月30日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首次提出要“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并从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四大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位居第一。  北京市此次明确提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北京市房屋权属交易系统中个人住房记录,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和税收政策。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售房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通知》同时称,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向租售并举转变。表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还重申了新近出台的土地出让原则,即继续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今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
  北京市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此外,还将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对加快建设销售和销售、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文件表示,对稳定房价、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官员,将追究责任。
  此前4月29日,北京市长郭金龙在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专题会上强调,要“以非凡力度把住房保障工作做细、做实、做足,坚决落实住房保障任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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