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侵害公众环境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应当按照皮古的传统严肃处理,严格执法,该罚税的罚税,该停产的停产,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就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该判刑的就应当判刑,丝毫也不应当心慈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好我伴的地球村。
【前面说了,当你这么做时,你是否想过:你这样做的根据到底是什么?你的做法是否达到了双方都认可的最佳点?现实中我们不难观察到:政府行为没有不被扭曲的,甚至高度畸形且难以收拾(比如目前令政府非常头痛的“电煤价格”问题)。因此不要动不动就拿起“政府强制”的大棒。】
第四,科斯的理论不利于人权保护。《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用的几十个案例,大部分是牵涉到人权保护问题的。如牧者的牛群践踏了耕者麦苗,化工厂的烟尘污染居民的住宅,钢铁厂的污水毒死了农民的水产品,工厂的噪音妨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机场噪音搞得附近的居民无法入睡,等等。理当给侵权者以法律制裁。而《社会成本问题》却变着法子、绕着弯子予以反对。不管科斯的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都不利于全世界的人权保护事业。
【这又体现了对科斯理论的无知。恰恰相反,它最体现出人性,因为它主张通过当事双方的协商来决定问题,而不是通过某种脱离当事双方利益的机构来解决问题。而最没人性的恰恰是某些政府行为,比如收排污税,污染受害者很难从政府这种税收中获得应得的补偿,但一旦收税,则企业就有权排污了,受害者就不能对企业行为提出反对(反对也无用)。因此这个税实际上反而使受污染者所遭受的危害合法化固定化了。】
(五)《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原因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章《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令人奇怪的是,像皮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竟会如此有影响,尽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既然是不明确的,那么它也就不会有明显的错误。”[3](P118)
然而,更令人奇怪的是,像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样的论文居然会比皮古的理论更有影响。原因是什么呢?笔者以为:
第一,如果说皮古“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的话,那么,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在表述方面”更“缺乏明确性”。
皮古的办法不好,那么什么办法好呢?权利界定很重要,那么如果界定权利呢?经济学的方法要改变,那么如何改变呢?这些,在《社会成本问题》里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这篇有十二万五千字符的《社会成本问题》连什么叫“社会成本”也未做任何解释。既然如此地不明确,就更“不会有明显的错误”了。
《企业的性质》是很有价值的,观点也很明确,却不能成功,躺在图书馆里几十年而无人问津,后来还是因为《社会成本问题》出了名,才带来了科斯的出名,也才带动了《企业的性质》的出名。如果没有《社会成本问题》,我们至今恐怕也不知道有《企业的性质》这样一篇论文存在。
或许,正如井蛙四郎所说:“科斯寂寞得太久了,因而也就终于‘悟道’了:要想成功,就不能像年轻的时候那样,把文章写得太明确;就要多绕弯子,多弄点病句,多说点半生不熟的术语。终于,《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的法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以‘不明确’和病句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2](P29)
第二,如果说“不明确的……就不会有明显的错误”的话,那么,“绝对的废话就绝对没有明显的错误”。这也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原因之一。
《社会成本问题》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如果没有交易成本的话,无论权利怎样界定都没有关系;但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权利的界定就十分重要。”然而,这些被奉为“科斯定理”的名言,其实完全是一段废话。这就像“如果人不需要吃饭的话,农业生产搞不搞都没有关系;但是人不可能不吃饭,所以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段话一样,是绝对真理,也是绝对的废话。谁不知道“搞好农业生产”十分重要呢?难道“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样的常识也是什么定理吗?
【不理解别人的意思就说是废话!这是何等的自大!科斯的权利界定,自有他独特的意义与用处,谁都知道要明晰权利,但用它来达到什么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科斯的用处,就是拿明晰了的权利去实现交易,那么,别人(李先生等)又准备拿“明晰权利”去干什么呢?】
那么,什么话才不是废话呢?关于如何界定权利和如何搞好农业生产的话才不是废话,即使是说错了,也不是废话。然而,关于“如何界定权利”和“如何搞好农业生产”的理论恰恰容易犯错误,所以,也就难以成功。所以,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就不告诉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权利,以免犯错误,以免不成功。
第三,“科斯定理”成功的条件。
世界上的废话多如牛毛,为何偏偏是“科斯定理”这样的废话能获得巨大的成功呢?看来,绝对没有错误的废话要想获得成功,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披上神秘的外衣,二是要多重复。佛教里面有一句“掩扒尼唛里訇”的话,完全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废话,然而却魅力无穷。原因就是佛祖老在那里神秘地重复它。
“科斯定理”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影响,除了“绝对的废话就绝对没有明显的错误”这一根本原因以外,还因为它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一是科斯让它在一大推经济案件组成的云山雾海中反复穿插,从而披上了神秘的外衣;二是有些人老在那里重复它。
第四,科斯的研究方法代表了一个历史趋势。
二战前,世界处于政治大革命的时代,因此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就十分密切,所以政治经济学就很流行。二战以后,世界已经从政治革命的时代向法治时代全面过渡。初步建成了法治的国家法治进一步完善,没有建成法治的国家也在加紧建设法治。因此,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就密切起来了,这时,政治经济学就需要向法律经济学过渡了。《社会成本问题》能将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适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这是它的优点,也是它能走运流行的原因。
【这种笼统的“适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才是“正确的废话”!这种“正确的废话”在中国传统意识形态理论者那里是经常见到的。但是,从这种废话中我们看到“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了吗?它告诉了我们它们如何结合了吗?科斯理论的意义在于揭示了国家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有限边界,而这些“正确的废话”却常常将国家行为看作是无限无穷的,当事人个人则是可有可无,毫无发言权的,这种沿习几千年传统意识观念的观念又有什么独特之处呢?讲来讲去,李先生等某些人仍然将“政府办企业”看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仅是无效的,也是有害的,任何国家及国家所代表的公众,都不愿意被这种“政府办企业”所拖累。政府办企业未尝不可,但决不能把它升格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格局上面去,政府办企业办得则办,办不得则掉开,没有什么大不了。对于个人来说最通常的这种常识,难道国家就不明白吗?不要被什么“主义”搞蒙了自己的常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