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科斯定理学习时,存在了一些疑问,请朋友们予以解答
科斯定理:对于水源、空气、阳光等类似天斌资源,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并可以确定其产权,重要的问题在于,只要这种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且交易的成本等于零,那么法定产权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言,都是无关紧要的。
我的问题是:
(1)在张元鹏的《微观经济学》中已经证明了,资源最初配置状态对于厂商的经济利润无影响。但是,资源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会计成本会不会有影响?
(2)长江、淮河流域的污染可不可以用科斯定理的方法解决,为什么?有哪些困难?
(3)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就是说其企业的污染问题没有进行约束,如果中国和美国谈判,可不可以用科斯定理来解决问题?美国可不可以认为空气的产权为他的,而要求中国支付费用来减少污染?为什么?
最后质疑的是:科斯定理是不是仅仅是书面上的文章,没有太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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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科斯定理得到应用需要两个条件:
1.交易成本很低 2.边际损失(不知道中文怎么说,英文是marginal damage)可以确定其造成损失的源头和损失数量
如果用分配产权方法治理长江淮河的污染,会遇到以下问题:
1.产权分配给谁。这个工程量过于巨大,牵扯的利益过多。
2.污染源及污染数量不好确定。太多的工厂向江中排污,各方都可以说自己造成的污染并不严重,而把责任推卸给其他厂方。所以marginal damage 是无法确定的
3.交易费用过大。
所以,科斯定理一般只能在当事者数量很有限,并且可以确定其污染数量时应用。
回答完毕!
赞!
二楼回答果然有见地!
科斯定理在解决外部化问题时条件限制太苛刻!
但却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0 2:11:56编辑过]
关于科斯定理,重要的是,它描述了在交易费用为零情况下(经济)世界的性质。而现实世界与之不符,从而反证现实世界的交易费用为正!这是科斯定理的意义所在。
没有几个正面回答问题的,不好。
科斯定理,在整体上是可以达到社会的最优化,当然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但是,产权界定给谁,对于各个单位的具体利益却是影响不同的。界定给谁,谁就获得了利益。
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就是说其企业的污染问题没有进行约束,如果中国和美国谈判,可不可以用科斯定理来解决问题?美国可不可以认为空气的产权为他的,而要求中国支付费用来减少污染?为什么?
只要满足定理得前提条件,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在事实上牵涉到事情的方方面面,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不能谈判解决,因为美国不能说空气的产权属于它,产权属于谁,关系到了谈判双方的利益问题,从总体上看,可能社会效率是相同的,但是从微观个体上看,双方的会计利润会不一样。谁先得到了空气的产权,谁就可以优先获得较大的利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5 19:51:29编辑过]
大家不知道什么叫作“师夷长技以制夷”吗?
美国在反对其他国家时,在推行新经济主义、新干涉主义
时,总是找得到冠冕堂皇的理由的。那你中国人学了半天经济
学,就不会自己找一些理由来为自己的国家服务?
他有这个定理,我就先用着,至于实际怎么样,那对别的
国家怎么影响,我管不了。我只知道,这是西方人发明的,制
西方人最好使。
科斯定理作为经济分析的基准之一,当然重要性大大的,要不然科斯也就不会获得诺奖了.
科斯定理的重要性在于其指出了一条解决外部性以致经济效率的办法,即通过产权界定减少交易成本,润滑交易.
在科斯定理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波斯纳定理及其对偶形式,也是对处理现实问题的重要指导.
但要注意,科斯定理所述之效率乃帕累托效率,完全没有谈及分配.
看来你关于什么定理有用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以获得不获得诺奖为标准的。另外你说的波斯纳定理,没看到过,可否介绍一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