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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6

南京大学校长助理被指申报国家精品课造假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一份《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周宪申报国家精品课程造假》的网帖将知名美学教授周宪置于了一场舆论的漩涡。
    这份帖子开门见山指出:“仕而优则学的所谓官员型学者,更是把申报项目当成了香饽饽,无论申报什么项目都坚持把自己作为主持人,把国家科研经费当成自己囊中私物”。
    其矛头直指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周宪:“在申报国家精品课程(30万元)项目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100万元)项目过程中大肆造假,到了胆大妄为的地步。”
    “大肆造假”是否真在百年名校南京大学存在?中国青年报记者赶赴南京大学展开调查,发现在事件的背后,事情远没有网帖展现的那么简单。
    “学者+恶霸”形象从何而来
    2009年12月底,这份帖子出现在以学术打假知名的网站“新语丝”上,并进入公共舆论的视野。
    该帖称:“南京大学中文系的文学概论课程,长期以来由胡有清教授主持讲授,南京大学把胡有清主持教授的文学概论课程立为校级精品课程。”
    然而,“2008年,有关方面组织申报文学概论国家精品课程,在组织申报的过程中,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周宪表示,他是教育部中文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育部中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他都熟,由他出面很容易搞定教指委的评审专家,由他主持更能够把精品课程项目申报成功。”
    “(周宪)利用他担任校长助理主管文科工作的影响,指使南京大学教务处出具虚假的周宪主持南京大学校级文学概论精品课程的证明,(实由胡有清教授主持),以此虚假的证明来申报国家精品课程并获得30万元科研经费立项。”
    谁都清楚,如果这一举报属实,那么周宪的做法无疑非常恶劣,他不仅涉嫌侵占他人成果,还展现出了十足的学霸派头。此帖一出,周宪教授在网络上备受恶评。
    事实看起来也确乎如此,一个最有力的佐证就是署名“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汪正龙”写的一份说明。这份说明被发帖人附在主帖后面,认为虽是一份被南京大学用来“洗脱周宪罪责而做的说明,恰恰揭露了周宪造假的事实”。
    这份名为《关于文学院文学概论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过程的情况说明》表示:“2008年4月,文学院召开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会议……在讨论文艺学专业文学概论精品课程申报时,鉴于胡有清教授当时已经到省里工作,主要工作不再在南京大学,周宪主持的大学研究型课程教材系列刚获得江苏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由周宪做主持获得国家精品课程立项的可能性比较大,文学院和文艺学专业决定文学概论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周宪主持。”
    说明还称,要申报国家精品课程,要件之一是获得南京大学校级精品课程。而在2007年,南京大学已把胡有清教授主持的文学概论课程立为校级精品课程。这样一来,换主持人需要一个“移花接木”的过程,得把材料做“圆”了。
    如果这份说明属实,即使撇清了一些对周宪的指控,比如主持并不是抢来的,但依然解释不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周宪并未主持过此门课程,胡有清教授才是这门课程长期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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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09:27:39
唉,又是造假,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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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09:29:15

初次接触,各方讳莫如深



    然而记者到了南大后,一开始几个当事人都拒绝接受采访。现担任江苏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的胡有清教授在电话中说,他确实跟南京大学举报过这件事,但有一个君子协定,就是“如果把这个事情搞到社会上去,我会跟他们说的”。
    他也否认网络上那些帖子是他发的:“网上的东西跟我没有关系,我只是向学校举报这个事情,没有必要到网上这样弄。”
    他甚至不肯证实文学概论课是否由他长期主持:“因为我回答你一个问题,就得回答后面的若干问题。”
    而汪正龙教授也在电话中表示,“我拒绝采访”,同时坚称,“网上那些帖子都不是我发出去的”。
    但他不断向记者强调,事件非常复杂:“背后有很多你我都无法预料的东西。”
    他还透露了此事件中的一个疑点:发在“新语丝”网站上的第一份说明确实是他本人写的,但不是他发到网上去的;而随后不久,“新语丝”上出现了以他的名义作出的“补充说明”,“那是有人冒名写的,不是我本人写的”。
    汪正龙指出,这份“补充说明”写得极为高明,口吻与第一份说明神似,里面的信息又半真半假,而且对周宪教授非常不利,所以很多人都以为是他写的。汪正龙说,他不愿意站出来澄清,“很明显是有人希望把我拖进来”。
    周宪教授则在记者说明来意后直接挂断了电话,拒绝接受采访。而南京大学文学院有关负责人也在见到记者后,不予置评。
    几经努力,南京大学有关负责人代表学校党委、行政最终接受了记者采访。在学校的协调下,周宪教授、汪正龙教授以及文学院领导等事件相关方也都接受了记者采访,由此,一起学术公共事件的全貌才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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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09:29:42
高校造假已经没有奇怪的了
大家都怕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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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09:30:04
胡 已经离开南京大学了。让一个非本校的给本校申请,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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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09:30:15

申报始末



    正是2008年4月学院召开的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会议,确定了由周宪教授作为主持人申报文学概论国家精品课程。这一决定是怎么作出的呢?
    南京大学文学院院长丁帆教授说,南大文学院的文艺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文学院的其他3个国家重点学科都有了国家精品课程,院里觉得文艺学科也具备申报条件,因此,在2008年4月这次会上,院里开会要求文艺学积极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文学院党总支书记姚松也证实,在院里,学科的事情主要由学科自己负责,当时文艺学科有3个比较合适的人选来做主持人,第一人选当然是胡有清教授,因为胡教授一直是南京大学文艺概论学科的主持人。
    他说,问题在于,胡有清教授在2008年上半年就调到江苏省台联工作了,工资关系也全都转过去了,不再属于南京大学在编人员。学科和院里都认为,要建设这门学科,还是找一个在校内的教授更为合适,也有利于学科的长远发展。
    丁帆说,学科本来提出让学科带头人赵宪章教授牵头,但赵教授拒绝了,“学科当时考虑到申报的实际情况,认为周宪教授做主持人的成功率更大些,因为他在学界的名气更大,所以才提出来由他主持”。
    没有主持过文学概论课程,却作为主持人来申报,是否合适?文学院多位教授解释,文学概论课是文艺学科里的唯一一门基础理论课,几乎每一位该学科的教师都能上。
    汪正龙也告诉记者,“是赵宪章老师提议由周宪教授做主持人的”。汪本人是文艺学教研室主任,他说,当时周宪教授刚获得一项省级优秀教学奖,又曾主持编写过一套大学教材,里面也包含了文学概论这门课程的教材,都认为他最为合适。
    文学院领导和汪正龙教授都证实,周宪教授本人并没有参加这次会议。
    周宪告诉记者,是赵宪章教授来通知他,让他做主持人申报文学概论国家精品课程的。
    他认为当时自己的想法“比较朴素”。
    周宪教授说,他当时提出了一个条件,就是要跟胡有清教授说好,“他们告诉我,说跟胡老师沟通了,胡老师表示不介入、不参与”。
    汪正龙对记者解释,那份伪造的“补充说明”中所谓“胡有清教授误听”是不可能的,他一再强调胡有清教授听明白了是向他通报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事情,“他(胡有清教授)表示不参加”。
    接下来是准备材料,时间很紧。周宪说,“学院的惯例,基本是由年轻教师准备材料”。
    对于这次事件的责任,周宪认为,自己的失误在于过程中没有主动和做材料的人员一起去推敲文字,事后也没有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不严,“材料出去的时候我没有看”。
    汪正龙说,周宪教授工作一直比较忙,他“来过两次通报2008年文学概论国家精品课程国内同行申报情况,嘱咐我们做材料时要突出南京大学文学概论课程的特色和优势,他本人没有对文字材料进行详细推敲”。
    周宪教授还说:“我们专业做材料,基本是把大家所有的成果集中在一起,根据报项目的要求,把教师的东西有所取舍,有所调整,然后变成完整的团队材料。”因为这种做法形成了惯例,所以他更不会在乎文字的准确。
    然而,从材料来看,一些表述事后被认为存在严重问题,比如“周宪教授连续多年担任本科班该门课程教学,以他为主导,进行了多方面的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但事实上,周宪教授并没有给本科生上过这门课,只是在上世纪80年代给专科生上过这门课。
    一些表述细节颇有意味,比如周宪教授一直在给本科生上这门专业必修课,每周两节,并教过4届共215人。这种数据明显是“做”出来的。
    另一项说明问题更为严重:“周宪教授主持的《文学概论》本科课程被评为2007年度"南京大学校级精品课程"。”这明显是一种嫁接,因为该荣誉是在胡有清教授主持下获得的。
    汪正龙说,他们在准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才得知,申报国家精品课程需要以校级精品课程(从中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或省级精品课程(从教育部申报)作为基础。这门课程是从中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的,需要校级精品课程证明。
    然而,回忆起操办这件事后看来很严重的事情,汪正龙却说:“这个证明没有什么周折就开过来了。”他说,南京大学有这样的先例,课程主持人走了,可以变更,换成南京大学在职的老师,因此教务处就开了一个证明,盖了章,由他们传真给中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南京大学教务处负责人也称:“当时考虑一是人事变动,因为胡有清教授调走了;二是文学院是以组织的形式提出由周宪教授当主持人,我们教务处认同组织的决定。”
   据南京大学一位校领导介绍,教务处开出的证明只有两句话:周宪教授为本申报精品项目的负责人;本课程是2007年校精品课程。
    但无论如何,正是这份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让周宪卷入了一个巨大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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