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益增多,政府为了规范其运营和操作,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本文就注册资金的限制问题及股东持股比例等问题做一下相关介绍。
一、关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问题,宜设下限不宜设上限。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最高效力文件,目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银监发[2008]23号文。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是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比公司法规定的底限要高且未规定上限(公司法和其他任何法规规章也未规定任何公司注册资本上限)。立法的精神在于: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减少实力不足引发的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小额贷款公司,限制没有相应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所以,尤其对于试点时期,在银监发[2008]23号文基础上提高注册资本金最低限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不宜规定上限。注册资本金的规模,意味着出资人自有资金投入的多少,也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如果股东不加大初始资本的投入,公司稍一扩张经营,就易出风险,易引发非法集资和套取银行资金非法牟利等违规经营,出现风险后,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承担风险,股东难说再以自有资金增资,不利于公司发展和国家监管。
二、参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将重要事项的变更登记、年检登记纳入监管范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其重要事项的变更登记、年检,都是先向监管部门申请,然后经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工商机关据以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登记,以此来完善银行贷款。相应处罚措施也有暂缓年检、停止年检等措施。如此,所谓监管才算有了较实际的内容和步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涉及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时,也有特殊行业经主管部门审批方登记的内容。
三、关于股东持股比例问题,不应有最低持股比例和“主投资人”的提倡。
股东持股比例意味着股权结构是否集中或分散,是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基础。持股比例过分集中不利于形成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也易引发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过分分散影响决策效率。按银监发[2008]23号文,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其立法精神在于,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限制家族企业或因股权关系而关联的股东经营、控制和左右小额贷款公司,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机制。有些地方政策,出现“主投资人”概念,甚至规定主投资人持有股份 “不超过20%”,还规定任何单一股东持股不低于3%或5%。笔者认为,“主投资人”不是法律概念,这一提倡和相关规定也与上述文件精神相悖。规定股东最低持股比例没有立法依据,也没有意义。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和政策都在日趋完善,在政府和公司的不断努力之下,老百姓的个人贷款将得到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