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本龙 发表于 2010-5-23 07:29
但是,把边际欲望递减规律篡改成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却是错误的。众所周知,效用就是物品的功能、用途、使用价值等。菜刀的效用或功能就是切菜剁肉,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家庭买的菜刀多了,就认为菜刀的效用递减了。难道最后买的一把菜刀就没有切菜剁肉的功能了吗?再如,食物中的热值或营养成分就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这种内在力量不可能因为消费量的增加而递减。自然科学家绝不会说,后吃的食品包含的热值与营养成分会小于先吃的食品所包含的热值与营养成分。边际效用学派虽然不敢与自然科学家分庭抗礼,但他们会绕道迂回,绝口不提热值与营养成分会不会递减的问题,他们会反复空谈“递减”与“效用”。待人们麻痹时,就会自动接受边际效用的说法了。难怪希特勒的宣传部长说,谎言重复100遍就会变成真理。
显然,边际效用学派故意混淆效用与需求欲望的区别,采用偷换概念的手段破坏正常的经济学研究。例如,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都认为,有价值的产品必须有效用。这里所说的效用像重量一样,属于产品的自然属性。不需要消费某种产品的人也不得不承认该种产品是有效用的,因而是有价值与价格的。
如果把“需求欲望”当成“效用”,那么,不会抽烟的人可以认为香烟没有效用。没有效用的物品当然没有价值了。于是,价值成了相对于个人而言的概念,社会必要劳动量的概念将不攻自破。这种偷换概念的手段阻止了学者对劳动价值论去伪存真,阻碍了经济学的健康发展。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25 19:24
2# ruoyan
一块尿布对于婴儿有效用但对于厨师无效用;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13074&page=1&from^^uid=1123236
如果厨师为他的婴儿买尿布,能说“一块尿布对于婴儿有效用但对于厨师无效用”吗?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26 09:24
9# 怀璧其罪
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13074&page=1&from^^uid=1123236
改成“不知有汉,遑论魏晋”也许更好一些,其实意思都一样。……图像清晰度差一点
ruoyan 发表于 2010-5-26 09:19
好吧,我说说我理解的欲望和效用,你看哪里混淆了。
我们可将发生欲望的实体称为主体;一个非主体的物品(广义)称为客体。欲望是主体感到某种要素缺乏时的心理现象;是主体的属性。如果一个客体的某种(任何一种)“作用”能够使主体的欲望得到任何程度的满足,就说这个客体对主体有满足欲望的效用,简称效用,所以效用是客体的属性。分别属于主客体,有何混淆? 吴:我在主贴中论证的就是效用不同于欲望,可是你反对我的意见。这不证明你想说效用与欲望是一回事吗?你在这段话里证明来证明去,结果也是效用不同于欲望。这与我的观点不是一样吗?既然效用不同于欲望,那么,边际欲望递减就不能说成是边际效用递减。我说“边际效用学派故意混淆效用与欲望的区别,采用偷换概念的手段破坏正常的经济学研究”,这句话不对吗?你为什么反驳我说“你分辨不清这个特殊与一般,还说别人偷换概念”呢?
再看看效用与用途(功能,使用价值);功能是客体某种具体的自然属性,材料性的、能量性的等等。用途和使用价值涉及到了“用”,但那是按自然功能分类的具体用,有的可吃,可穿,可娱乐等。这种“用”,第一离不开主体;扔到火星上的一把菜刀不能说有使用价值。第二不指涉特定的主体;一群人中,只要有一个人需要菜刀,就可以说菜刀具有使用价值;第三,此之用非彼之用;菜刀之用非尿布之用。
但是效用:第一,也离不开主体;第二指涉具体的主体,菜刀对甲有效用未必对乙有效用;第三,不同品类之效用都是同一效用,菜刀与尿布都有满足某主体欲望的性质,虽然是不同的主体,虽然是不同类的具体用途,但其共同之处是能够满足欲望。这个性质与火山灰等无效用物品相区别。
请指出我在哪里混淆了?也请你看看你是否有混淆之处。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27 09:16
19# ruoyan
一个欲望产生后,随着消费量的增加,每下一个增加的消费量对应的待满足的欲望量是递减的;也因此,每下一个增加的消费品所带来的效用是递减的。如果认为效用就是使用价值,就是物品的具体用途、功能(你自己的话),(此处混淆了效用与具体用途),就会认为,“效用”(与用途等涵义的效用)是客观的,不应该随着欲望的递减而递减。
因为混淆效用与具体用途,所以否定边际效用递减。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13074&page=2
“欲望”的确是递减的,但“效用”却未必;因为“欲望”是属于个人范畴,而“效用”则属于社会范畴。从而个人“欲望”的递减并不能导致社会“效用”的递减。……看来的确是ruoyan先生混淆了“效用”和“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