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钦假定,在一个正好有1000人的小城中,有一座剧院。这座剧院采取“股份所有制”,即这个小城的1000个居民每人都是(平均)“股权所有者”。在这个小城中,同时还存在一座“共同财产”的礼堂。阿尔钦还假定,这座“私人所有的剧院”和“公共所有”的礼堂同时以赚钱为业(收门票),又同时服务于这个小城的1000人口。给定以上“社会安排”,阿尔钦进一步问:二者的区别何在?我们怎么会认定前者是“私有财产”,而后者是“公有财产”?
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小城是与外世完全隔绝的,却不考虑这个小城居民的移入、移出以及新婴儿出生和现有居民(股民)的逝去问题,在现存的“剧院”与“礼堂”的“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这种私有与公有的经济意蕴又何在?
同意楼上
个人补充:
产权强度不一样(注:产权强度的弱化不等同于产权束的残缺):类比中国解放后的土地私有又公有的历史,如果假设上述“股份制”的股份投入源自通常的个人积累,那么后者的强度显然弱于前者。产权强度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对有效性,最终决定不同的经济绩效(中国的国企为例)。在此,我认为:产权强度的弱化与所有人缺位相伴而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0 12:03:18编辑过]
谢谢两位评述,南斯拉夫经济学家平乔维奇在《产权经济学》中有类似观点。奖励3楼金钱20,4楼金钱50。
问题的重点是:在现存的“剧院”与“礼堂”的“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这种私有与公有的经济意蕴又何在?
谢谢两位评述,南斯拉夫经济学家平乔维奇在《产权经济学》中有类似观点。奖励3楼金钱20,4楼金钱50。
问题的重点是:在现存的“剧院”与“礼堂”的“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这种私有与公有的经济意蕴又何在?
经济意蕴又何在?
个人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解释:第一,现存的“剧院”与“礼堂”的“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存在“路径依赖”,如果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就会出现利益的再分配以及相关的交易成本,这样成本可能大于收益,因此维持现状是最好的选择。
第二,因为这里的假设相当严格,所以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在效率上相差不大,所以如果改变只是在公有私有之间进行变化的话,似乎就不能产生明显的效率改进。
与渭水的观点探讨下:
第二,因为这里的假设相当严格,所以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在效率上相差不大
我认为,本问题的限制——1000人的小城——,非常有意味。如果是两个人的国家,国有的和股份制私有的公司几乎没有差别。而十亿人持股的股份制公司与十亿人的国家的国有公司,即使(由于前者的股东权利实现过程成本也非常高)效率不是差别相当大,在实际的处置(如lj-pp所言,其实,股份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差别重点在于,后者无法摆脱超经济的强制。)上也是有些差别的意蕴的。
那么一千人——阿尔钦设的陷阱,鬼知道结果真得如何。my goddddddddddddd !
我认为在收益分配上也不一样。
假设,剧院与礼堂每年纯收益都是1000万元。
假定剧院每年分红,则每个居民可获1万元,重要的是这1万元可以自由支配。
而礼堂的收益可能用在比如给公务员发工资,购买办公设备,提升本地形象等等……
即使这些支出完全必要,也得到了居民的同意,但是相比于拿到手的1万元感觉当然不一样。更何况实际上很难制止当权者不滥用礼堂收益。
呵呵,大家能否先搁置不同产权安排导致不同经济绩效的思路,转而考虑产权安排的原由呢?读奥斯特罗姆一篇关于公有地产权安排的文章有感。
楼主要探究的"经济学意蕴"似乎太宽泛了,可以从产权主、客体,交易费用、权利内容等展开多维思考。
个人以为阿尔钦此命题,从上述几个维度考察,以学界现有的研究为基础,并不存在难解之谜。楼上诸君都言之有理。
倒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反而难下结论:剧院与礼堂均可选择以私有产权之股份制或以公有产权之市政公共产品进行资源配置,而此案例中实际的资源配置结果,从个人与社会的成本/收益角度去考量,孰优孰劣?
如果改变假设条件,即不是封闭的社会系统,不是1000人的城镇规模等等,倒也还可以想象剧院、社堂随供求关系的变化演变出不同的结果甚或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沧桑,但偏偏是这样一堆限制性条件。于是,在理论状态下进行的推理反倒生出一个难题:两种资源配置模式谁能达成帕累托最优。
再假设,我等就是这小城居民的一员,剧院和礼堂的命运又该如何呢?恐怕礼堂难逃公地悲剧。
又假设,我等就是这小城的议员,我们为什么作出如此制度安排?恐怕是因为从私人投资角度看,剧院更有投资价值。
——这也许就是制度经济学最敏感的神经,最羞涩的心理角落。
顺便请教大家一个问题,请诸君赐教:
我在对云南元阳梯田设计旅游项目招商时,因景区是开放的自然资源并必须伴以景区内居民的生活形态及文化资源,该景区才有持续开发潜力.外来投资者景区内居民在经济利益上难免有冲突,对利用景区资源达成什么样的人生目标也有不同的诉求.为此,需将两者调和起来,并为环保及规范经营等原因,考虑将该县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统一让渡给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而景区内的居民均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劳务等折价入股.
此法可行否?如可行需注意处理好哪些问题?如不可行,理由是什么?替代方案?
先谢谢诸君指教了!
本人不是搞经济学,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想这就是这个小村制度安排的绝妙之处:私有的公平性和公有的必要性 从而保持小村的稳定和谐
平均股权让每个人得到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个人财富,公有的礼堂收入则可以安排小村急需资金及长远的规
划发展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以前的平等,完全的私有化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收益最大。利益既得集团占有更大的利益。虽然社会的财富总量可能增加,但社会可能动荡不稳定,所以整个社会可能得不到最大的收益。完全私有化的过程不是帕累托改进,不可能达到最优。
本人不是搞经济学,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想这就是这个小村制度安排的绝妙之处:私有的公平性和公有的必要性 从而保持小村的稳定和谐
平均股权让每个人得到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个人财富,公有的礼堂收入则可以安排小村急需资金及长远的规
划发展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以前的平等,完全的私有化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收益最大。利益既得集团占有更大的利益。虽然社会的财富总量可能增加,但社会可能动荡不稳定,所以整个社会可能得不到最大的收益。完全私有化的过程不是帕累托改进,不可能达到最优。
完全的私有化确实不会是帕雷托最优,不过阿尔钦提这个问题觉得不是为了证明这个,看过他的著作就知道他举这个例子不过是为了证明前者比后者更有效率。
to 14楼:
我觉得这个例子并不能说明前者比后者更有效率,我觉得Alchian讨论的是公产与私产的边界的定位的问题。我们不妨把前面几楼所说的“人数规模”放大到13亿,这时我们发现把“全民私有制”和“共有制”都变成了“国有制”。
不知道阿尔钦在原文中是怎样设定,是怎样的背景来阐述这个谜的。
我的想法是阿尔钦的产权之谜,很巧妙的是设在了1000人。当在1000人的小镇,因为剧院每人是平均股权,而礼堂,根据欧洲成员制,每人也一人享有平均权利。所以在产权的使用权上是相同的,这样的设定在使用上并不会有何不同。但是,当问题到了转让权上,就很不一样了。由于每个人会有每个人自己对礼堂和剧院效益的预期,不同的预期导致转让会实行。但是,由于私人股权的剧院,是易于转让的,可以转让股权;而礼堂,由于共有制,是难以实现转让权。所以两者区别在这里,而正是这个区别可能会导致未来礼堂和剧院命运的截然不同。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是巴泽尔教授自己的产权理论研究的一个“小结”。我这么说,是因为他最近研究的重点更加偏向于国家与法律方面,而不再是制度的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如果我们按照通常的看法把学者的思维分做两类,抽象型(abstract mind)的和实例型(concrete mind)的,那么巴泽尔属于后者。你读他的文章、著作,或与他交谈,会马上发现他喜欢寻找实例来引出他的思想或理解你的思想。接触时间长了,我意识到这种“用例子说话”的方式不仅仅是对观念加以解释的一种方式,而且,它隐含着这样的信仰:一个精心寻找的实例往往提供了比任何一种理论模型都丰富得多的内容。是案例引导制度经济学家思考,而不是制度经济学家的思考引导他们去“炮制”案例。我一直喜欢援引巴泽尔的这本书,就是因为书中讨论了大量的案例。这些例子取自以色列。美国和欧洲的历史和现实生活,它们不是被动地被叙述为“文本”。任何读者都可以重新发掘这些历史与现实生活的例子,并且从中找到新的事实,甚至否证作者对这些例子的分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是实例引导着我们去思考。
思的顺序往往和说的顺序相反。巴泽尔这本书的第1章是理论总结。在这一章里,他勾勒出了他的产权理论的基本点。根据我的理解,这些基本点是:
(1)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或“权利”)分析的框架里加以分析;
(2)一切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所谓“组织”的行为最终可以分析成个人行为的整合;
(3)任何个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要依赖于(a)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作的努力;(b)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c)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由于这些努力是有成本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权利”;
(4)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叫做“交易成本”。如此定义下的“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关于资产的各种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信息是有成本的;
(5)由于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也叫做“租”;
(6)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进过程。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资产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技能各异的人们发现并且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其有用性的最大价值。每一次交换都改变着产权的界定;
(7)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有理论上的均衡状态(没有人愿意偏离这个状态):对每一个潜在的寻租者而言,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该寻租者在其已经享有的权利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量;
(8)“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确实能够使来自资产的净收入(从而它对于初始所有者的价值)实现最大化。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当更大。”因此,资产将产生的净收入取决于关于资产的权利的事前界定。
(9)研究那些用于界定和转让产权的合同,这是产权分析的核心内容。所谓“市场”、“企业”或者“政府”、“俱乐部”等等组织形式,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合同的表现形式。它们都可以被还原为个人以及与之联系着的一组合同。
可以看出,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里,“交易费用”概念已经不再起主要作用了。起着主要作用的是“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概念。而博弈论也许是描述公共领域里寻租者们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最好工具。巴塞尔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博弈”概念,但他的案例分析充满着博奔论描述。也正因此,我把这本书当成新制度经济学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的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参见汪丁丁,“从交易费用到傅奕均衡”,《经济研究》1995年9月;“产权博奔”,《经济研究》1996年10月)。
这本书接下来的八章,是巴泽尔对自己以及与他的思想发展关系密切的几个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的介绍。巴泽尔自己因研究“排队问题”(第2章)和奴隶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第6章)而成名。“排队”被认为是所有非市场资源配置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而巴泽尔从研究奴隶制度的兴衰推导出关于国家与法治起源的重要线索。他并且在第6章里批评了因为研究奴隶制而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福格尔的“非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巴泽尔认为奴隶主监督奴隶劳动的成本和政府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财产权利的越来越高的费用最终导致了奴隶制度的废除。
在对五花八门的“合同”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之前,巴泽尔讨论了最简单的“地主一农民”合同的四种形态(第3章)。在介绍张五常的博士论文(关于土地合同的讨论)的同时,他正确地指出张五常以个人风险态度来解释在亚洲地区如此普遍的“分成合同”是不成功的。因此,巴泽尔提出他自己的一个解释:由于监督土地肥力的变化非常困难,地主与农户倾向于接受“分成合同”。
在第4章里,上面列出的第6个基本点被进一步展开。由于一项资产可以有许多属性(有用性或潜在有用性),并且这些属性完全由一个人占有往往不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所以对一项资产的所有权往往被分割给若干技能各异的个人。当这些人的利益之间不是完全一致的时候,就产生了“组织”的必要。因此,巴泽尔定义“组织”为“对所有权被分割的实体的管理。”进一步,他认为“企业”存在的理由在于“大型设备时常有重要属性易产生公共财产问题,所以……它们将由某一集权的组织所拥有……称为企业。”这也是博奔论制度经济学家们(例如哈特和莫尔)的看法。巴泽尔批评了科斯将交易合同简单地分为“企业”和“市场”两类,他列举事实说明许多合同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市场”。和张五常的观点一样,巴泽尔主张把“企业”和“市场”还原成“合同”。在这一章里,巴泽尔对火灾保险和股东对“挑选经营者”风险的担保职能的分析相当精彩,结论也与众不同。
上述第7个基本点在第5章(“权利的形成”)里得到展开。这就是我所谓“产权博弈”的解释。其中起了重要说明作用的是阿姆拜克的“强力制造权利”的例子。在这一章里,巴泽尔批评了德姆塞茨的观点。后者曾经认为当一种公共资源的经济价值上升时,公众倾向于把这种资源的产权界定得更加清楚。而张五常和巴泽尔分别指出,决定了产权界定的不是资源的总价值(租),而是资源对特定个人(潜在寻租者)的价值减去攫取资源所需的成本(寻租成本),即资源的净价值(净租)。因此,“先验的推理不能表明私人所有一定会比政府所有更具有效率。”
对私人权利的限制是否必定降低效率?许多新制度学派的领导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例如张五常)。巴泽尔批评了这种“盲目自由化”的倾向。指出,当资产具有许多有用属性并且为了实现这些属性的最高价值把这些属性分属给了许多个人的时候,限制每一个所有者的权利往往是防止个人侵吞“公共领域”的有效安排。例如“效率”要求电冰箱制造商保修并且占有“制冷剂可能泄漏”这一属性(由于用户往往缺少这方面技术的信息),虽然购买了电冰箱的人占有着“电冰箱制冷”这一属性。“效率”于是进一步要求限制电冰箱使用者的使用过程,例如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不得违反操作规则使用冰箱。许多“道德风险”问题都可以当成交易双方从“效率”出发而对各方的“私有产权”加以限制的理由。巴泽尔进而讨论为什么许多非市场配置手段要比市场配置手段更有效率,例如“无偿献血”比卖血更有效率。这些是第7、8、9章的内容。
在结论(第10章)里,巴泽尔再一次强调了“公共领域概念的普遍性:“公共领域随处可见。商品世界中成千上万的属性都可置于其中……”而为了防止参与分合作(把同一商品的所有权分解开,归不同人所有,可能效率会更高)的个人随意侵吞公共领域里的价值,就必须对每一项权利施加限制条件。“为监督和维护这些限制条件的执行,就需要组织。”
我觉得巴泽尔教授在结尾时的那一段话非精确他说明了他写这本书的目的:“……经济学家们既然否认产权分析方法,也就很难避免作出不使用的假定,并且往往难以自圆其说。他们的经济模型都很简单,不是假某些交易成本根本不存在……就是假定其人因信息成本过高而根本得不到任何信息……如果追问一下:是谁拥有某种商品的一切特殊属性,什么样的'所有者'才能真正支配'自己的'那些商品,就已经很接近于探讨交易成本问题了,也就不会再轻易地作出上述假定了”。必须指出,巴泽尔此处使用的“交易成本”概念不是通常新制度经济学家使用的“交易费用”概。后者被理解为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成本”,尽管许多制度根本不是参与交易的个人可以选择的。巴泽尔在这本书里避免讨论如此广义的“交易费用”,他把自己的“交易成本”概念限定为“权利的获得,保护与转让的成本”。而“权利”总是个人的权利,这就避免了“交易费用”概念的困境。不过仔细阅读本书,读者不难意识到,彻底的产权分析要求一博弈论的眼光。而在博弈论眼光下,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是同时被博弈决定的,正好像寻租者们的博弈均衡不仅决定了资源在人们之间的配置,也同时界定了寻租者们对资源的不同权利。
http://www.cenet.org.cn/cn/ReadNews.asp?NewsID=238843楼是对的.关键在于产权的可流动性,股份制的剧院的产权(股份)是可以流动的,而公共礼堂的产权不能流动,这是问题的关键.由这个约束条件可以推出许多有趣的结论,例如,可以推出:股份制剧院聘请的经理的能力高于公共礼堂,结果是,股份制剧院的经营效率高于公共礼堂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个推理过程简单地说是:股份制剧院在产权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最终剩下的股东在聘请什么能力的经理上会达成一致,从而聘请的经理不一定是价格(不同能力的经理有不同的价格,但购买者之间的股价可能不一致)最低的;而公共礼堂由于不能自由退股,持不同意见者,尽管是少数,也会有很大的反对力量,为了取得一致意见,只好选择一致同意,结果是迁就出价最低的股东,结果是聘请到的经理必然是价格最低的经理,即能力最低的经理.一个是"不一定",一个是"必然".这就是二者的区别.另外,还可以推出其它的含义,例如,股份制剧院的产权可能会转移(如果遇到一个傻瓜经理),退出的资金可以寻找其它投资项目,而公共礼堂的股东如果遇到这种傻瓜经理,股东的资产只有白白损失。总之,前者由于产权的流动性而多了一些逃生的路。
yuys_lcy2000 发表于 2006-4-9 18:10
阿尔钦假定,在一个正好有1000人的小城中,有一座剧院。这座剧院采取“股份所有制”,即这个小城的1000个居民每人都是(平均)“股权所有者”。在这个小城中,同时还存在一座“共同财产”的礼堂。阿尔钦还假定,这座“私人所有的剧院”和“公共所有”的礼堂同时以赚钱为业(收门票),又同时服务于这个小城的1000人口。给定以上“社会安排”,阿尔钦进一步问:二者的区别何在?我们怎么会认定前者是“私有财产”,而后者是“公有财产”?
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小城是与外世完全隔绝的,却不考虑这个小城居民的移入、移出以及新婴儿出生和现有居民(股民)的逝去问题,在现存的“剧院”与“礼堂”的“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这种私有与公有的经济意蕴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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